【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陕西报道)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乖彦非法庭审。 法院只允许家属旁听,所以只有王乖彦的两名家人在法庭旁听,其他赶来旁听的数十名法轮功学员被拒之法院大门外。这些法轮功学员冒着大雨坚持在法庭外,支持王乖彦和律师。 王乖彦在这些年中曾多次惨遭迫害,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三年。后又延期三个月。多次被绑架到洗脑班迫害。二零零九年被冤判六年。二零一五年九月才结束冤狱回家。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在粘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粘贴时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劫持到宝鸡市渭滨区神龙派出所,后被非法刑事拘留,关押到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迫害。七月五日被非法批捕。关押至今。 王乖彦在陈述时表示:自己并未犯罪,自己只是想做一个修炼真、善、忍的好人。她在法庭上对于在过去惨遭的迫害进行了揭露。而这些强制的手段,并不能在灵魂深处改变一个人的信仰。对于在相关材料上的不签字,法轮功学员王乖彦表明:因为,迫害信仰法轮大法的人是在犯罪造业。她不想让这些人留下犯罪造业的印鉴。王乖彦的善良、慈悲,和讲真相,使得在法庭上的法官、检察官深受感动。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对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当中指控的枉加罪名,律师表明:信仰不构成犯罪,就像思想不构成犯罪一样。对于枉加的罪名,律师指出:直至目前,法轮功在中国依然是合法的,王乖彦的行为属于信仰自由范畴,受宪法保障,王乖彦无罪。也就是王乖彦主观上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也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后果;无法指证王乖彦到底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律师在庭审中以无可辩驳的事实从宪法、法律、国际法,和犯罪四要件,等不同方面详细地论证了“罪刑法定”、“政教分离”等基本的普世法律原则,他最后指出:由上文对王乖彦行为的分析,可以确信王乖彦行为的信仰性质,若对王乖彦定罪,既是思想入罪、信仰入罪,将与普世价值、法治精神及我国《宪法》及我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背道而驰。律师还当庭将《对当事人王乖彦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法官。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王乖彦粘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粘贴一事,律师指出:这也是信仰的宣示,属于信仰自由范畴。 对律师和王乖彦的陈述、自辩。公诉人无言以对,法庭在十点四十分草草收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