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和二十八日上午,四川省会理县法院分别对罗继平、董秀琼、马凌仙、沈佳凤、郑琼五位女性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五位来自北京、成都、西昌的律师为她们做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五位法轮功学员的年龄从六十岁到七十岁,她们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日晚十点半在云甸镇给民众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遭人恶告,被云甸镇派出所警察绑架,分别被非法关押在会理县看守所,拘留所八个月。 会理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收集五位老太太的材料,经检察院两次退回(四月一次,六月一次),国保为了达到对老太太们非法判刑的目的,不断拼凑材料,将现场收到的材料数量翻了一番,他们还把五位老太太家床头、墙壁、门上贴的“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常念大法好,天赐洪福保平安”的小条幅、日历等撕下来拼凑成老太太所谓的“犯罪”的材料。 在九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的法庭上,律师们指出,五位老太太修炼法轮功后,她们曾经身患的多种疾病不翼而飞,她们按“真善忍”做人,提高了自己道德品质。她们把修炼人身心健康舒畅告诉给父老乡亲,让大家分享修炼法轮功的好处;她们把被迫害十七年,被抓、被关押、被毒打、被吊铐、被判刑、被活摘器官……的真相告诉乡亲,还公民的知情权。她们是在实践《宪法》,维护《宪法》,不但没有犯罪,而且还有功于国。 律师有力驳斥了检方的污蔑 律师们指出:只有握有公权力的人才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这五位六十至七十岁的老太太是一般平民百姓,无权无势,怎么破坏的了法律实施?而只有周永康、徐才厚、李东生、王立军这些手握国家重权的江泽民集团,才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律师当庭宣读真相资料 当公诉人污蔑五位老太太散发的资料的性质时,律师们要求呈上当天收到的资料,其中有《真相》、《明白》、《希望》、《天赐洪福》、《世纪大审判》、《全国起诉江泽民》等资料。律师们当庭读了里面的文章,如:《最高检察院:起诉和举报是你的权利》、《控告江泽民受宪法保护》、《用良知帮助我们自己》、《三十万美金归还韩国失主》、《找回“忠孝礼义”的内涵》、《善良,生命的路标》、《护士见证的奇迹》、《“植物人”行走自如了》、《千金良方——德》等。律师质问:这些都是教人向善从德的内容,难道是邪的吗?公诉人无言以对。 律师还当庭读了法轮功学员马凌仙的儿子给法官的信,信中诉说了他从小就见证了他母亲的不幸。信中这样诉说:我的母亲因和父亲感情不和,在我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我和母亲相依为命,母亲因人生的坎坷,工作的繁忙,落下了一身病。工资低,又要负担我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母亲生病了,不敢买好药治疗,更不敢到医院诊治,只在药店买便宜的药应付应付。母亲修炼法轮功了,不知什么时候,母亲不再生病了,脸色红润了,精力充沛了。后来我母亲几次三番的遭抓,被关押,学校讲台不准她再上了。老师和学生投来的是鄙视的目光,我们都成了多余的次品。最后一次,我母亲被判刑了,送到成都龙泉驿监狱,母亲的退休金也被教委取消了。当时,我已经考入大学,因失去生活和学习的必须费用,我不得不辍学,永远失去完成我为之奋斗的大学学业,我不得不为自己的基本生活而奔波…… 检方编造证据 当追究责任 律师遭陈述中还指出,为了达到迫害的目的,国保大队警察不但将法轮功学员家中贴的小条幅、日历等算做证据,还编造黑材料:资料每本一厘米厚,每人有一百多本,最少的都是一百三十三本。律师当庭提出疑问:一米三三高的资料,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提得动吗?公诉人哑口无言。 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的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最后,五位辩护律师认为:基于法治,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立场,五位老太太修炼法轮功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坚信法律只能规制人的行为,人不能应当因其思想、精神、信仰而受到刑罚。五位老太太无罪,应该释放。希望法院能依法办案,维护《宪法》的尊严;惩恶扬善,公正执法,让自己的判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五位老太太也在法庭上陈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散发真相资料是在救人,没有犯法,更没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