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法院于九月三十日下达了对两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决,判董桂霞有期徒刑七年半、罚金五千元;李玉杰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法轮功学员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向民众讲真相,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和言论的权利,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不仅无罪,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判决书中称对董桂霞、李玉杰进行了“公开开庭”。事实上,开庭时国保大队警察刘唤雨守在法院门口,拿身份证的都不让进入旁听。 八页判决书中,董桂霞的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有一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桂霞无罪”,其余都是公诉人对二人的指控。董桂霞的亲属在法庭上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做了辩驳。但是,判决书上竟然谎称“董桂霞的亲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 判决书落款:审判长 关树森;审判员 李云涛;陪审员 王喆;书记员 王思 绥中检察院公诉人贺志广对董桂霞、李玉杰、沈文伶的指控是所谓三人去小庄子洗浴中心发法轮功真相台历。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六日,绥中国保大队绑架了董桂侠,董桂霞绝食抗议至今,现在仍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沈文伶在被绑架六天后,因绝食抗议而被所谓“取保”。 九月九日第一次非法开庭时沈文伶没有到庭,关树森称要给沈文伶“另案处理”,又因董桂霞的律师当庭指出了绥中法院开庭程序违法,要求不开庭,关树森采纳此意见,宣布休庭,并在九月十八日对董桂霞和李玉杰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