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九点多钟,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谭凤江,庭审历时三个小时,十二点多钟结束。 两位律师做了非常详尽的无罪辩护,检察官被驳的无话可说,最后语无伦次地说:“他们说的不能采纳,他们说的不能采纳。”(指两位律师的辩护词不能被采纳。) 谭凤江被庭审属于先抓人后定罪,这起绑架案件本身就是违法违宪的。 起因是二零一三年九月初,谭凤江和王新春为即将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刘艳华和吴文锦聘请辩护律师,惹怒了伊春市公检法等部门,九月九日晚被金山屯区610人员绑架并抄家,参与绑架的警察当时告诉说等刘艳华和吴文锦的案子庭审结束后就放你们。 谭凤江被拘留十五天后,被上甘岭拘留所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当时警察在抄谭凤江的出租屋时,房屋内被抄物品中有一部群发真相信息的手机,被五营公安定为罪证欲构陷谭凤江。 时隔近三年,二零一六年五营公安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在哈市打工的谭凤江于二零一六年九月末到银行开户办卡时,被绑架押回到五营区公安分局,关押在伊春市友好区看守所。 五营区公安以这部不属于谭凤江的手机作为罪证,将谭凤江诉讼到检察院,欲构陷谭凤江有罪予以判刑。 庭审的过程中两名律师质疑:第一、这部手机使用的移动卡号所发出的信息记录单是伪造的;第二、手机卡和手机都不是谭凤江本人购买使用和支配的;第三、抄家时搜出的手机并不在谭凤江身上带着,根本证明不了这部手机就是谭凤江所拥有的。 检察官作为证据的信息记录单日期和时间顺序前后多次出现颠倒,律师质疑检察官所举证的手机、移动卡、通话记录单前后矛盾、时间和日期颠倒,无法证明手机属于谭凤江所有后,检察官又说手机是在谭凤江身上搜出的……自己也说不明白了。 两位律师给法轮功学员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重申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使用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迫害法轮功修炼者同样是违法的行为。 谭凤江在陈述法轮功的真相时,被法庭叫停不让说,谭凤江说明了手机是外地不知姓名的一个同修在十月七、八号临时放在他那里的。绑架谭凤江的警察自己都说谭凤江租住的房间里东西太多了,手机也不能说就是谭凤江的。 伊春市五营区法院的庭审现场,基本都是公检法及社区人员旁听,三十多个座位全部坐满,只留给家属几个座位。 五营区各个派出所长都被调到法院,穿上防弹衣端着枪,打扮成防暴特警以制造紧张气氛。 中午谭凤江家人与律师用餐时,在一家饭店与参与法院庭审的公检法等人员不期而遇。还没等过去与他们打招呼,公检法人员就迅速换地方走了。这也说明他们自知理亏,知道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和审判是违法的。更怕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懂法的律师和家人们把这种以权代法、毫无底线的暗箱操作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因比而心虚和恐惧。 参与庭审的法官和检察官们 (邮编153033 区号0458) 检察官:王剑威 3810801 审判长:刘召东 3819034 13284587678 审判员:何 化 3819033 13945880799 审判员:樊庆华 3819035 13845872852 书记员:黄晓伟04583810801 伊春市政法委书记林宏坤 133045839991 伊春市五营区政法委 (邮编153033 区号0458) 马立国 13091482898 朱艳吉 13804851983 朱延吉3818138 3812654 13804851983 王枕装 3819249 13846615773 马立国(主管迫害法轮功)3819249 3813323 13091482898 张士波 3819249 13846608280 李 杰 3819249 3812290 13089605919 伊春市五营区公安局 吴立臣 13349384458 王淑范 3811898 13359661858 焦永军 3808043 13351080658 张金山 3806000 3808201 13304588201 朱云志 3816288 3816988 13796486988 张荫乐 3812544-3627 3802577 13089611626 王英贵 3812544-3627 6109266 13945894133 赵文学 3812544-3613 3813387 13359663387 吴立臣 3812544-3615 3814458 13349384458 李忠满 3812544-3616 3811918 13089621918 高景海 3812544-3617 3817877 13352581800 王 波 3812544-3621 6109267 6739976 张建军 3812544-3621 13039669077 姜西林 3812544-3619 3818669 13089607966 刘盼君 3812544-3623 13199259797 任传江 3812544-3641 3813875 13091601783 吴鹏涛 3812544-3628 3812468 13384582468 赵相木 3812544-3625 3803726 13359663726 卞清强 3812544-3631 3813729 13091617977 王 钊 3812544-3624 13384580966 冯玉和 3812544-3624 13704588063 王英贵 3812544-3627 6109266 13945894133 张荫乐 3812544-3627 3802577 13089611626 王 浩 3812544-3630 3815869 13339381059 马洪全 3812544-3761 3818479 13304587056 崔英杰 3812544-3761 3819695 13845899695 于福忠 3812965 3810999 13359669733 王 健 3805967 8981777 13351389939 焦永军 3808043 13351080658 董志国 3810752 13394586006 何永勇 3818202 13329482232 王庭宽 3818307 13089595363 苏卫东 3811137 13039689088 徐铁东 3808048 13339489377 李兴庆 3805579 3803725 13204580119 五营区法院 荣 涛 3812688 13945872816 曹 颖 3819030 8984089 13796514089 李忠阳 3819029 3813108 13845879108 徐慧征 3819031 3812136 13796489979 牛春玲 3819032 3816110 13039698788 赵青林 3819038 3808777 13766757188 吕 琢 3819030 3812110 13845888395 王兆义 3819036 13945870826 何 化 3819033 13945880799 王彦军 3819037 13846642134 刘召东 3819034 13284587678 樊庆华 3819035 13845872852 宫大斌 3819038 3813023 13845867999 张金昌 3819030 6896601 刘西义 3819034 38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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