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所谓“庭审”法轮功学员王利君和夏美容,审判长梁宏(梁虹)当场做出不许律师讲法律的违法规定。 辩护律师在庭审情况说明中如此阐述了这一规定的荒谬:“生平第一次出现在不许讲法律的法庭上,被不准依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辩护,值得记载。” 非法庭审于当天上午九点开始。不到八点,法院门口就站满了全副武装的警察和便衣,一辆满载警察的防暴车停在街道入口,严密监视着过往行人。法院大门两侧至少一百米范围内站满男女便衣,其中有人拿着摄像机对着人群摄像。警察在人群附近不断巡视,警车不停的对着有人站的地方开。据了解,整个汉阳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国保大队、防暴队全部都有参与。 所有人只要进入街道,就被怀疑为法轮功学员,最后全都被逼退到法院对面的人行道上。法轮功学员冯继武当场被绑架,至今下落不明。 法庭只限两名不炼法轮功的直系亲属旁听。王利君的母亲武婆婆,已经七十五岁高龄,因为修炼法轮功而不被允许进入法庭,老人为看女儿一眼,不得不站在百米开外的法院对面的马路边上,就是这样,还被三男一女便衣警察绑架到了警车上,拖到离法院很远的东西湖区的一个洗脑班内,从早上九点关押到下午四点,老人绝食抗议才被释放。 法庭上,从法庭质证到法庭辩护,审判长梁宏多次打断律师的发言,只许律师讲辩护观点,不许律师阐述辩护意见,并且将公诉人的麦克风声音调得很大,律师的话筒音量调得很小,根本不想让下面的人听见律师的辩护。梁宏还规定只准律师讲事实,不许讲法律。 针对法官梁宏的一系列违法且荒唐的举动,辩护律师事后写下了“在审判长下令不许讲法律的法庭上,律师应该发表完毕的辩护意见”为标题的辩护词,在附后的庭审情况说明中,律师一一陈述了梁宏以上的违法事实之后写道:“梁宏还只准律师讲事实,不许讲法律。辩护人生平第一次出现在不许讲法律的法庭上,被不准依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辩护,值得记载。” 公诉人为了以指控王利君悬挂了法轮功条幅来达到非法庭审的目的,拼凑了漏洞百出的所谓证据,如:一、起诉书只提及条幅是在某大街沿路取得,并没有提及具体的地点,也没有勘验笔录;二、公诉人说监控录像视频是在案发地点拍摄的,但是视频中只有学员路过的镜头,并没有挂条幅的镜头;三、公诉人信口开河说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是挂完条幅离开的时间,却没有相应的镜头支持这个说法;四、公安声称的走访取证,既没有提供所谓报案人的姓名,也没有让报案人辨认监控视频。律师要求调取监控视频的要求也被拒绝;五、除了所谓的“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能够印证。律师指出:“本案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可是,不能认定的虚假事实却得到审判长梁宏的肯定。 律师在辩护意见中说,即使王利君存在检察机关指控的行为,对照两高司法解释(其实两高并没有法律制定权,两高司法解释并非法律),王利君也不构成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王利君被指控悬挂的条幅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全球公审江泽民”;另一部分是“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全球公审江泽民”,说的是一个事实,即江泽民曾经被有的国家发过传票,海内外大概有二十几万人控告江泽民,从这一条幅中看不出宣扬了什么教;另一部分,“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讲的是对自己信仰的肯定和对自己信仰内容的赞美,没有破坏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反而是检察机关对王利君的指控,有断章取义、破坏法律正确实施之嫌。 律师还说,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信仰自由,王利君修炼法轮功属于信仰自由的范畴。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王利君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罪。辩护词最后谈到,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主导的运动,在宣布依法治国、建立案件责任制、错案终生追究的今天,应该做到实事求是地依照法制进行了。 武汉市硚口区五十一岁的法轮功学员王利君女士,因陪送年迈的父母从外地乘火车返回武汉,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晚七点半,在武汉市汉口火车站出站口被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恶警绑架,并于当日晚二十二点被非法予以刑事拘留,送往武汉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已把陷害王利君的黑材料递交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院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对王利君进行非法批捕。 两位法轮功学员王利君和夏美容至今仍被非法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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