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一月九日】在《二零一四年旧金山法会讲法》中有弟子问:“请问我们还有足够的时间救下一半的中国人吗?如果中共在正法到来之前解体,没退党的人还有机会吗?” 师父回答说:“那当然就没有机会了,所以我说时间是有限的。就包括旧势力也好,它本来就不想叫你们救那么多人,我在顶着它们。不然的话,好象是去年它们就要结束了,可是没几个人留下来咋办呢?世界空空的,人类还要给大法开创一个辉煌时期哪,没有人了,这咋做哟?”[1] 师父还说:“结束了有什么用?正法不是为了救人吗?就我一个人走了,创世干什么?史前安排的一切都白做了。时间的延续是为了你们、为了众生。”[2] 从法中我悟到:师父为我们操尽了心,用巨大的承受延长着正法结束的时间,给还没有做好的学员做好的机会,给没得救的世人得救的机会,为成就我们,师父费尽了苦心。而作为弟子又有多少人能体悟到和珍惜师父为我们所做的一切呢?!这不禁使我想起宋朝的预言大师邵康节。 易学大师邵康节(邵雍),也是《梅花诗》预言的作者。邵康节有一种很准确的卜算方法叫做“皇极术”。这种卜算方法由“数理”和“数术”两部份组成。此术十分精准,特别是数字的精确,例如,可算到哪年、哪月、哪日能发财,能精确到几两、几钱、几分(银子);如果是考试,可预算出哪年、哪月、哪日考试,还能预算出第几名。在邵康节晚年的时候,他把“数理”和“数术”分别传给了两个徒弟。他告诉大徒弟:我传给你的是<数理>,是“皇极术”的精神,要珍惜用心苦记;他传给二徒弟“数术”,告诉他这是“皇极术”的精华,一定要认真苦研承传。 在邵雍将要离世之前,将两个徒弟叫到身边。两个徒弟痛哭流涕:恩师您走了,今后谁来指导我们,我们的学业如何提升?有疑难向何人求教啊?邵雍说:两个徒弟你们听好了,我走后你们要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你们尊重对方要象尊敬我一样,你们谁有新的领悟与体会要及时告诉对方,你们互相要都能做到,你们的技能比我活着时提升更快,果真如此才能把我们的易学发扬光大。二位弟子切记为师的话! 邵雍死后,两位弟子各自都以为自己得到了师父的真传,都暗自下功夫研练,他们都想有一天能象师父一样,有很大的建树、能雄才天下。所以相互谁也不肯透露一点真机,只是互相透露一点表面的肤浅的东西。多少年后师兄从“数理”中悟到了“数术”,可这时人已到了晚年,而且疾病缠身,师兄想起了师父说的话,恍然大悟,这“数术”的部份一定在师弟那里,他立即派人叫来师弟,二人把实情一说,都痛悔不已,抱头痛哭,此时他们才知道邵雍的良苦用心,他们知道两人都辜负了师父邵雍,因为自己的心胸太狭窄了,没有同心协力,共同提升,浪费了那么多宝贵的时间,如果按照邵雍说的去做,两人都会在易学上发扬光大。于是两位师兄弟抓紧有限的时间一起钻研,最后才得以把他们师父的“皇极术”沿袭下来。 而今,我们发愿下世来助师正法,大法师父赋予我们每个大法弟子不同的能力,希望能互相配合好,圆容补充,使每个人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特长、能力,形成强大整体,更好的完成我们的使命。由于人心的障碍,使我们修炼的威德力量不够、正念不足,不能更好的配合,让很多众生失去得救的机会。 几年前,我和几位年轻同修配合教同修技术,推动资料点遍地开花,使每个人都走出自己的路来。期间遇到了来自同修内部的各种阻力,一起配合的同修因为对问题的看法不一致,矛盾重重,甚至互相抵触不配合。协调同修也抓住我们以前个人修炼的不足来阻止,在一系列的干扰面前,我们都能及时在法上交流沟通,敞开心扉,找到自己的人心,不去向外指责。 比如:一同修很谨慎,做事稳妥,他看不上另外一名他认为不注意安全的同修,而另一男同修又对这名谨慎的同修有意见。我们在法上切磋,达成共识,就是严格要求自己,去掉看不上别人的心。后来这些年轻的技术同修以点带面,在法上交流使更多的同修走出来,充分发挥整体的力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和当地协调同修之间的隔阂,使一些地区的遍地开花做的有缺憾,而这缺憾就是我们的人心造成的。因疲于做事,学法跟不上,长时间流于人做事的状态,我和协调同修的对峙、怨恨、争斗等人心迟迟不放,回避矛盾绕着走,造成同修互相干扰,给证实大法带来损失。本应该在做事的过程中相互配合好,形成强大的整体,建立更大的威德,可就是因为人心不去辜负了师父的苦心安排。当我醒悟后,顿感无地自容,诚恳的与几位当初有间隔的协调同修交心,坦诚交换意见,我们的间隔打开了。 可是,现在才认识到这一点已太迟了,就象邵康节的两个弟子一样太晚了,那无法挽回的损失真的成为了永远的遗憾!那种来自同修内部的干扰、阻力甚至超过邪恶直接的破坏,旧势力利用我们还没修去的人心互相拆台、互相指责,把我们能做成的事情给搅黄了。由于不配合、不修自己,使一些能整体起作用的事没有起到作用,应该得救的人没有救成。这方面的错误再也不能犯了,误人误己,叫师父痛心啊!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四年旧金山法会讲法》 [2]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三年美西国际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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