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六日】中共搞运动,都有一个来自最高层的犯罪指令作为指导。这样的指令可能是一些规定,也可能就是中共头目的一次谈话。当然这样的指令也有明有暗,这些东西在迫害民众的过程中起着异常邪恶的导向作用。 一、文革时的“公安六条” 文革对中国文化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对中国民众的迫害也达到了史无前例的地步。为推动文化大革命,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共有六条,所以又被称为《公安六条》。这六条可谓包罗万象,中央文革小组要想打击谁,打击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打击,全部都在公安六条包括的范围之内。例如第五条中的“散布反动言论”,就等于将民众的言论完全封杀了。当时的真实情况也确实是这样,很多人就因为不经意的一句话就被打成反革命了。 “公安六条”第六条除了规定地、富、反、坏、右分子,以及其他中共打击的人之外,连他们的家属也包括在内。不准他们外出,连正常的走动,都会被认为搞串联。这样的限制实质等同于软禁。 文革中,中共党徒在执行这些邪恶的政策时,都是宁左勿右,也就是说,执行起来只能比“公安六条”更严厉,“公安六条”在实际执行中被成倍扩大化。例如对于第二条的规定,保证不受到攻击的人扩展到了各级当权者。而且适用情节也没有什么限制了,完全成了当权者打击他人的工具,当权者想要打击谁,谁就会被打击。你和他顶个嘴,就会被视为对抗组织,就是现行反革命。 “公安六条”第四条指的打击对象有二十一种人。当时的红卫兵据此就把这类人赶出了城市,全国多达四十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这一规定也支持了在此之前红卫兵的任意杀人行为,于是就有了全国各地惨剧的发生。一九六七年湖南道县发生了一连串集体屠杀,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个“公安六条”。当时是无中生有的将这“二十一种人”及其家属定性为“黑杀队”,对他们一律格杀勿论。 “公安六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为保障无产阶级革命秩序而对敌人进行的专政。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在这个规定的指导下发生的。 二、迫害法轮功的四条密令 当中国对外开放多年以后,表面上看中共不可能那样明目张胆的屠杀它认定的敌人了,可是并不等于它就停止了屠杀。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江泽民曾亲自下达了一个十分阴毒的密令。 迫害法轮功之初,江泽民和罗干进行过一次秘密谈话。江泽民谈话的要点是:一、对他们要狠点,特别是上访、发真相什么的,抓住就打……往死里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二、在这个问题上,只要能压制住,可以不择一切手段,不受任何约束,整死了人,不负责任。不信我就治不了他法轮功;三、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四、一般不发红头文件,只密码电传或口头传达,不署名,一概说是“中央批示”! 罗干带着江泽民的这四点指示到各地口头传达。罗干一圈转下来后,全国各地对法轮功的迫害骤然升级。罗干为了将迫害恶毒的推行下去,非常高调的说出这四点指示是江泽民所说。江泽民的口头密令被原封不动的传达到了中共的各级权力机构。 江泽民的这四点密令十分恶毒。可是中共恶徒在实际执行中,远远不是将人打死那么简单。为了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中共恶徒无所不用其极,使用和创造的酷刑达数百种,比如严寒的冬天将人埋在雪中;电击心脏、乳房、口腔、眼睛;将拖把杆插入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道中;把人的双腿强力劈开;连续数月不让人睡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更有难以计数的法轮功学员被不施麻药摘取了器官;甚至将还活着的法轮功学员直接火化…… 江泽民的这四条密令,第一条说的是迫害手段,“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比不择手段还恶毒。第二条是规避法律的,明确告诉其党徒针对法轮功的任何行为不受法律约束。第三条是其密令的总纲,要求在舆论上对法轮功进行抹黑,从生活上断绝法轮功学员的经济来源,从身体上消灭。第四条是江泽民一伙逃避罪责的。 这四点密令违宪违法,中共恶徒在执行中还叫嚣:对法轮功就是不讲法律。中共打着法律的幌子,搞的所谓庭审,只不过是欺骗各界,把法律变成迫害的工具。中共故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审判,目的就是要将法轮功学员绑架到监狱后,再进行迫害。 从“公安六条”到“四点密令”,中共的罪恶是一脉相承的,可是江泽民使用的手段却更加隐蔽、更加恶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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