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 山东荣成市法轮功学员姜玉丽女士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遭体罚虐待,于2014年1月含冤离世。2015年7月4日,她丈夫曹昆仑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追求其法律责任,并还法轮功清白。 下面是姜玉丽的丈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我妻子姜玉丽女士在修炼法轮功前是个喜欢斤斤计较的人,大事小事都喜欢装在心里,身体患有甲型迁延性肝炎,生孩子时落下的病根,走路稍微多点就腰疼的直不起身子来,身心疲惫。一九九六年经其姐姐介绍开始修炼法轮大法,我妻子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身体和思想境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遇事知道忍让,为别人着想。她的身体也变得健康,心情愉快、诚实、善良、宽容、平和,思想境界也不断的升华。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妻子姜玉丽女士的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我妻子姜玉丽女士在单位是作机械设计工作的,在工作上用“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自己分管的窑炉机械设计工作精益求精,她在做好设计工作的同时,还分管了她们窑炉处的日常办公耗材和一些账目的管理,一直做到事无巨细,无遗漏,受到窑炉处全体同事的爱戴。在被迫害开除公职后,到当地一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做临时工期间,不但做好设计工作,还担任了单位的财务记账工作,自觉维护企业的利益,一个人干了几个人的活,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以至于其2007年遭到非法劳教的二次迫害时,其单位一度设计工作停摆,找了好几个人也没能完整的将她的工作完全接下来。法轮功对提高修炼人的道德品质及身体健康,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法轮功真的是太好了! 被控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妻子姜玉丽女士遭受了以下犯罪: 1. 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妻子姜玉丽女士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1、2000年4月,我妻子姜玉丽女士到北京上访,为法轮功说一句公道话,被非法从北京押回,关押在荣成市拘留所期间(15天),拘留所恶警强迫她做强体力劳动,酷刑折磨。据我妻回来所述:白天在大太阳底下让其跳蛙跳,晚上要用手剥花生(将花生仁从壳里剥出来),每天都有繁重的定额,不剥完,不准睡觉,一天最多仅能睡4个小时。 2、在拘留所期间,拘留所一姚姓所长,一天淫威大发,将她上大挂半天(就是将人用手铐铐起来,从背后挂到横梁上,脚不让触地)。 酷刑演示:恶警毒打法轮功学员 |
3、在拘留所期间,受到酷刑拷打,她怕我找人报复警察,不告诉我都遭的什么罪,但她回家时,我给她洗澡,看到她身上有很深的棍状瘀青色。 4、2007年7月4日,我妻子姜玉丽女士被荣成“610”非法组织6人没有任何缘由的采用欺骗的手法,骗我儿子开了门,控制了我儿子,在我家里等我妻下班后进行绑架,将我妻子姜玉丽女士从家属楼4楼架了下去。 5、2007年7月4日,我妻子姜玉丽女士被荣成“610”非法组织非法判处劳教两年,在山东省第二女子劳教所期间,关了她一年小号,不让睡觉,受到了残酷迫害。 6、2009年3~5月在劳教所期间我妻子曾经两个多月没有大便,管教人员还强迫进行重体力劳动,生不如死。 为了强迫我妻子姜玉丽女士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妻子姜玉丽女士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1、将我妻子上大挂。 2、大太阳底下跳蛙跳。 3、长时间不让睡觉。 4、毒打。 5、关小号。 6、强制劳动。 2. 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我的妻子姜玉丽女士由于残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她是在下述情况下被迫害致死的。 由于江泽民及其追随者对法轮功修炼人员的残酷迫害,使我妻子在非法劳教期间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据其生前所述,2009年3~5月在劳教所期间曾经两个多月没有大便,管教人员还强迫进行重体力劳动,生不如死。2009年6月4日出狱后,由于江氏集团及其追随者的迫害,直到去世,其工作也没有着落,身心俱疲,长期的精神及肉体迫害,使其于2014年1月10号上午10:50分在送往烟台山医院的途中去世,终年49岁。 3.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妻子姜玉丽女士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1、将我妻子上大挂。 2、大太阳底下跳蛙跳。 3、长时间不让睡觉。 4、毒打。 5、2000年4月21日我妻子被从拘留所放回来后,根本没有让回家,就直接被工作单位荣成华鹏玻璃集团的党委副书记王祖通、政工科长宋金芳、妇女主任慕小花纠集华鹏玻璃集团保卫处及经警队继续非法关押在华鹏玻璃集团厂内27天,安排专人24小时看守,白天押到车间劳动,晚上不准回家。 6、2007年在劳教所被关1年小号。 7、2009年3~5月份在劳教所,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仍被强制劳动。 4. 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妻子姜玉丽女士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她就被那些抓捕她、将她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她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妻子姜玉丽女士所做 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妻子姜玉丽女士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妻子辩护的权力。对我妻子姜玉丽女士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 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妻子姜玉丽女士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妻子姜玉丽女士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 以下是那些抓捕她、将她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她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 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1、2000年4月份被警察从北京坐火车,戴手铐押回,直接送到拘留所迫害。 2、在荣成拘留所期间,被时任拘留所姚姓所长采取上大挂酷刑。 3、在荣成拘留所期间,被时任拘留所慕姓队长采取电棍电击酷刑。 4、在荣成拘留所期间,被时任拘留所女警用炒大锅菜的小铁锨殴打。 5、时任荣成华鹏玻璃集团党委副书记王祖通、政工科长宋金芳、妇女主任慕小花对其进行非法关押27天,长期安排人监视居住,用语言恫吓。 6、2000年至2005年期间,时任荣成华鹏玻璃集团政工科长宋金芳、妇女主任慕小花多次非法闯入我家,对我妻子进行语言恫吓,严重骚扰了我家庭的正常生活。 7、2006年至2010年期间,当地居委会有关人员也多次对我家进行骚扰,干涉我家庭的正常生活。 8、在2007年7月4日的非法抓捕时,被不知名荣成恶警6人殴打过。在劳教所,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仍被强制劳动。 9、在2007年8月~2009年6月非法关押在山东省第二女子劳教所期间,受王姓、陈姓、张姓队长及山东省第二女子劳教所全体狱警的长期迫害,是造成她身心受到伤害的重要因素。 10、2009年3~5月份在劳教所,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仍被强制劳动。 5. 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37 条 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妻子姜玉丽女士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妻子姜玉丽女士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妻子姜玉丽女士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 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她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她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 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妻子姜玉丽女士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等信息。 1、2000年4月6日被非法关押在荣成拘留所15天; 2、2000年4月21~5月17日被荣成华鹏玻璃集团非法关押在华鹏集团厂内27天; 3、2007年7月4日被非法关押在荣成拘留所,后到看守所近两个月; 4、2007年8月底左右至2009年6月4日,被非法关押到山东第二女子劳教所(劳教所地址:淄博王村)。 5、 自2000年后至去世,长期被非法监视居住。 6. 滥用职权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 。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 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妻子姜玉丽女士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妻子姜玉丽女士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1、2000年4月份强迫我交给荣成拘留所400元伙食费; 2、2000年4月份我妻子还在非法拘留期间,荣成华鹏玻璃集团党委副书记王祖通伙同一秦姓警长,向我勒索人民币5000元,恐吓我,不交钱,我妻子就出不来,我没交。 3、2000年5月17日,时任荣成华鹏玻璃集团政工科长宋金芳、妇女主任慕小花以放我妻子回家为由,强逼我写“我自愿请求给予开除厂籍和罚没在厂一切款项(包括股金)”的保证书,保证我妻子在工厂8小时以外的法轮功监控工作,保证其不上访并逐步做好转化工作。不写该保证书,就不让我妻子回家。 4、2000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荣成华鹏玻璃集团非法扣压我妻子的全部工资,还逼迫她给非法看守她的人发工资。 5、2000年7月8日,因为我妻子修炼法轮功,荣成华鹏玻璃集团将我妻予以厂内除名。7月8日白天在厂干活,7月9日上班不让进厂。 6、荣成华鹏玻璃集团非法扣压我妻子的荣成华鹏玻璃集团职工原始股份10000股,至今没有归还。 7、2000年7月份~2003年年底期间,为了躲避荣成市“610”非法组织人员的随时大搜捕,我们全家经常不得不半夜举家逃亡避难,逃难期间巨大的经济支出,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8、2007年7月份,荣成市“610”非法组织6人非法闯入我家,抢劫“奔腾Ⅱ”电脑主机、显示器、彩色喷墨打印机等一台套,至今没有归还。 9、2007年7月份,荣成市公安局“610”非法组织6人非法闯入我家,抢劫我妻子姜玉丽女士所拥有的法轮大法书籍及其它资料一宗,至今没有归还。 10、2007年7月份,荣成市拘留所强制让我交纳我妻在拘留所期间的伙食费等700多元。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妻子姜玉丽女士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妻子姜玉丽女士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 到的。我妻子姜玉丽女士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妻子姜玉丽女士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 7.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妻子姜玉丽女士修炼法轮功,我妻子姜玉丽女士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1、2000年4月份强迫我交给荣成拘留所400元伙食费; 2、2000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荣成华鹏玻璃集团非法扣压我妻子的全部工资,还逼迫她给非法看守她的人发工资。 3、2000年7月底,因为我妻子修炼法轮功,荣成华鹏玻璃集团将我妻予以厂内除名,切断了我家一半的经济来源。 4、荣成华鹏玻璃集团非法扣压我妻子的荣成华鹏玻璃集团职工原始股份10000股,至今没有归还也没有任何分红。 5、2000年7月份~2003年年底期间,为了躲避荣成市“610”非法组织人员的随时大搜捕,我们全家经常不得不半夜举家逃亡避难,逃难期间巨大的经济支出,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给我们年幼的孩子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6、2007年7月份,荣成市“610”非法组织6人非法闯入我家,抢劫“奔腾Ⅱ”电脑主机、显示器、彩色喷墨打印机等一台套,至今没有归还。 7、2007年7月份,荣成市“610”非法组织6人非法闯入我家,抢劫我妻子姜玉丽女士所拥有的法轮大法书籍及其它资料一宗,至今没有归还。 8、2007年7月份,荣成市拘留所强制让我交纳我妻在拘留所期间的伙食费等700多元。 9、由于江氏集团及其追随者的迫害,使我妻子找工作极其困难,直到去世其工作也没有着落。 仅仅因为我妻子姜玉丽女士修炼法轮功,我的个人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损害或破坏。 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1、2007年7月份,荣成市“610”非法组织6人非法闯入我家,抢劫“奔腾Ⅱ”电脑主机、显示器、彩色喷墨打印机等一台套,至今没有归还。 2、2007年7月份,荣成市“610”非法组织6人非法闯入我家,抢劫我妻子姜玉丽女士所拥有的法轮大法书籍及其它资料一宗,至今没有归还。 8.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2000年4月份至2004年期间,荣成华鹏玻璃集团时任政工科长宋金芳、妇女主任慕小花多次以做工作为名,非法闯入我家,干扰我的正常生活秩序。 2005年以后到我妻子去世,当地居委会人员也多次非法闯入我家,干扰我的正常生活秩序。 2007年7月4日,荣成市“610”非法组织6人非法闯入我家并非法搜查了我的住宅。 9. 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妻子姜玉丽女士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妻子姜玉丽女士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1、2000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荣成华鹏玻璃集团非法扣压我妻子的全部工资,还逼迫她给非法看守她的人发工资。 2、2000年4月份,荣成市拘留所期间(15天),拘留所恶警强迫她用手剥花生(将花生仁从壳里剥出来),每天都有繁重的定额,不剥完,不准睡觉,一天最多仅能睡4个小时。 3、2007年8月底左右至2009年6月4日,被非法关押到山东第二女子劳教所期间,每天被强迫进行大体力劳动,缠电机线圈、做布老虎毛绒玩具等。 10. 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妻子姜玉丽女士修炼法轮功而对她犯下的罪行,她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1.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妻子姜玉丽女士修炼法轮功,她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 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妻子姜玉丽女士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2. 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 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 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妻子姜玉丽女士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自 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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