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华丽萍女士,现年五十七岁,家住上海市杨浦区,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华丽萍向最高检察院、法院控告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元凶江泽民,她的刑事控告状已被“两高”签收。 华丽萍女士在她的控告书中说:“我是一九九六年六月开始修炼大法的,在和平公园,看见挂着一块牌子上,写着‘法轮功’三个大字,法轮功是佛家上乘大法,很合我意。当时,我就请了一本《转法轮》,我回家打开书,看见书上的字,金光闪闪,还有法轮旋转,使我很震惊,这正是一本宝书。 从此以后,我除了上班,业余时间都是用来学法、炼功。有时,碰到家庭矛盾,没学法之前,我会跟丈夫顶嘴。自从学法以后,就想起师父讲的法理,向内找,按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矛盾就化解了。 我的脾气好了,做事能先考虑别人,心性提高了,身体也好了,发生很大的变化。以前经常头晕,心跳快,等等,炼功以后都好了。” 下面是华丽萍女士陈述控告江泽民的事实和理由: 1.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发动了全面迫害法轮功以后,我感到不可思议,我们修心炼功,哪里有错?我们的师父一直教导我们做一个好人,一个更好的人,这对社会、对国家是有益的。于是,我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去北京国务院信访办,想和国家领导人说明情况,没料到,四平派出所把我送到杨浦看守所,迫害一个月,里面的一个狱警说我盘腿,我说没有,她就用了最残酷的手段,把我吊在铁窗门上两天两夜,也不让我下来小便。后来,我发高烧,在这种情况下,才把我放下来。在江泽民的淫威下,他们采用这种酷刑,违反了《刑法》二百四十八条。 酷刑图:吊铐 |
2. 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上海开APAC会议,我单位和四平派出所警察刘明易、韩家福用了欺骗的手段,把我骗到青浦洗脑班,迫害五十多天。只因为我们坚持修炼法轮功,就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每当有什么重大活动或他们认为的敏感日,就把我监控起来。这种行为触犯了《宪法》三十七条。 3. 二零零四年六月,我发真相资料,揭露江泽民为了继续迫害法轮大法,煽动仇恨,欺骗世人,制造了耸人听闻的“天安门自焚”伪案,我被抓进虹口区看守所。在看守所里,整天被强迫做劳役,有时做到深夜。 4. 二零零五年四月份我被诬判三年徒刑。二零零五年六月份,我被劫持到松江女子监狱。在松江女子监狱,每天都是做劳役,“转化”思想洗脑,我不听她们的,就受处罚,不让跟家人见面,或者罚站、停止买大帐等。 二零零七年六月八日,我刑期满回家,被杨浦烟草有限公司无理开除公职,以前我单位每人可加六金,他们扣掉我两金,还有退休时的一笔福利待遇,都被扣掉;丈夫承受不住江氏集团迫害,也跟我离婚;姐姐因我在监狱受折磨,整天担惊受怕,精神极度紧张,天天担忧,生了重病,在我出狱两个多月,就去世了。就因为我要做个修炼的人,被迫害的家破人亡。 5. 在二零一二年,我到宝山区发真相资料,被松南派出所绑架,关在宝山看守所一个月。 我遭受了非法拘留、绑架、关押或囚禁,只是因为我信仰法轮功做好人。对我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的,过于宽泛的,粗糙的行政命令或专门为了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迫害而设计的政策,它们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是违背《宪法》的。江泽民犯下了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迫害罪。 通过上述,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被剥夺了《宪法》所赋予我的信仰自由权。最后请求检察机构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江泽民全部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