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原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人寿保险公司员工、法轮功学员董国华,现年五十五岁,因元凶江泽民发起的对法轮大法的迫害,自二零零零年三月始,加上之后的被通缉,承受迫害至今已有十五年之久。 在这十五年间,董国华失去了正常的生活环境,工作、事业、生活、生存和人身安全、自由遭到严重威胁和被剥夺。婚姻被耽误,不能建立一个正常的家庭,失去了人间应有的天伦之乐和老有所养的生存条件,长年承受着苦难。 下面是控告人董国华陈述的受迫害事实: 我于一九九八年古历的三月二十六日,当时不到三十八岁,经同事介绍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之前我患有十五年的慢性淋巴结核病,一直没有痊愈,修炼法轮大法不长时间,十五年的顽疾一扫而光,使我的身体和精神受益匪浅。修炼法轮大法,使我懂得了生命的真正意义,更加珍视生命,减少了忧愁,增添了快乐,感到无比的幸福,对人生充满了希望。 法轮大法教导修炼者按照“真善忍”去做好人,与世无争,与人为善,跟别人发生了矛盾,首先查找自己的不足,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我当时在单县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单位中九十多人,从经理到每一个员工都知道我是好人。人们都很信赖我。我在公司的威望相当高。那时我还是县广播站通讯员,小说作者,曾在几家杂志和刊物发表过作品,并有获奖作品。我是个很有理性的人,不会盲听盲从,随随便便的相信什么。 自接触法轮大法后,是法轮大法博大精深的法理使我感到折服,尤其他教人重德行善,更符合了我善良的本性,便把“真善忍”植根于自己的生命中,永远不会放弃。 法轮大法是正法,通过上亿人的修炼实践证明,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我修炼法轮大法,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的权利,没有违犯任何国家法律。 一、因正义上访,二次遭迫害 二零零零年三月份,我去北京上访,要求还我师父清白,还法轮大法清白,遭北京天安门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单县公安局劫持到本地看守所非法关押,并被非法抄家。我是古历的二月二日被非法关押到单县看守所,古历的三月三日放出,为期三十天。出来后大概五天时间,单县政保科又把我绑架到看守所和拘留所非法关押,这次被非法关押四十一天。在被非法关押期间,我曾遭到过看守所警察的谩骂,和犯人的肉体伤害,承受着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因正义上访,我被两次非法关押后,又被公司开除,因此也遭到那些被谎言毒害的人们的冷眼和嘲弄。 二、因接触其他法轮功学员被非法通缉 二零零一年初秋,我去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做生意,接触了其他法轮功学员,在虹桥镇呆了几天,便去了上海。由于我接触的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时,牵连到了我,因此我被乐清市公安机关通缉,在单县也被视为重点迫害的对象。从此有家难归,失去了工作和经商的环境与条件。 在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下,已构成了对我“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的实质性的迫害,严重地破坏着我的生活和生存。 三、在家遭绑架 二零零七年古历的五月四日夜晚两点左右,我在家里被单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伙同曹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以及曹县青堌集派出所绑架。当时参与绑架我的有十多人,他们把我绑架到青堌集派出所,给我戴上了手铐,他们还搜走了我身上的八十多元钱,然后又把我关押到审讯室,把我扣在审犯人的铁椅子上,两只手腕被手指头粗的钢筋箍扣着,两只脚被铁夹子夹着,被逼供。我当时给他们讲法轮大法真相,告诉他们法轮大法如何教人做好人,和我身心受益的事实,他们不听。我告诉他们“天安门自焚”是骗局,不是法轮功学员所为,他们亦不听,他们以为抓到了一个“大人物”,打电话与他们的上级沟通,企图对我实施严重的酷刑迫害,想从我这儿得到什么所谓重要信息。 他们对我进行了大约十八个小时的非法审讯,没有得到任何东西。第二天晚上八时许,曹县国保大队的两个头目疲劳了,都去睡觉了,留下两个派出所协警,在室内看着我。这时在法轮大法神威的作用下,我奇迹般地脱离了铁椅子,又在两个协警的眼皮下走出了派出所,免遭一场不可想象的迫害。 我的走脱,当时对单县和曹县的公安机关震动很大,他们有些人也见证了修炼法轮大法有着超常的威力和神迹,可是有些人只认眼前利益,不愿相信法轮大法的神圣,在事实面前视而不见,一味地替江泽民卖命,迫害良善。之后,我又被菏泽市六一零和菏泽市公安局定位重点迫害的对象。 四、家人的承受 在我被非法通缉、迫害期间,单县国保大队和曹庄乡派出所警察曾多次骚扰我的年迈的母亲和其他家人。二零一三年大年除夕之夜,他们翻墙入院,强迫我母亲开门,企图绑架我,却扑了个空。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天深夜,单县国保大队去了十多个人,手拿警棍和武器,又翻墙入院,弄塌了我家院墙,又强迫我母亲开门,企图绑架我,又扑了空。由于警察多次的骚扰,我的母亲和其他家人一次次担惊受怕,在精神上承受着不该承受的巨大压力。 江泽民对我的迫害,已构成了违法行为:违犯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犯宪法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犯宪法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犯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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