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青岛法轮功学员侯宝琴于七月二十二日在青岛普东看守所被非法开庭。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指出法官王强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因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前三天,应向被告送达开庭通知,但是侯宝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法官王强很疑惑,问律师是否真的存在这条法律规定,律师让他自己查,王强查了查,说真是存在这一条款。律师提出应该休庭,王强答应了。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王强竟连最基本的法律规定都不知道,不知道这样的法官是如何裁判案件的?就在今年四月份,王强诬判了法轮功学员崔鲁宁和李浩,前一段时间,王强还非法审了法轮功学员牛西雹,现在,又意图审判侯宝琴。 侯宝琴出庭时,被强制戴着手铐和脚镣等械具,身穿囚服。最高法院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 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视同无罪,有不身着囚服、解除戒具(手铐)的权利。如果身着囚服戴着手铐脚镣,会给公众(陪审团)留下嫌疑人有罪的主观印象。不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不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更是对人格的侮辱。 青岛市法轮功学员侯宝琴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在李沧区李村被绑架,被行政拘留十天,后被转成刑事拘留。侯宝琴家人在四月三日接检察院电话通知:侯宝琴被非法批捕。 四月二十日,侯宝琴的家人为其请了律师,律师到普东看守所见到侯宝琴后,了解到警察有许多地方违法,是蓄意非法关押侯宝琴,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时,程序上的 违法之处很多,比如没有向侯宝琴送达书面的拘留证、逮捕证,比如警方先将侯宝琴治安拘留十天,拘留期满直接转为刑拘,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治原则。侦查人员在讯问侯宝琴时,也没向侯宝琴告知自己的身份等等。 相关责任人信息: 李村派出所详细信息如下: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李村派出所(达翁建材市场附近) 电话:0532-66576655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677号 所长 纪尚宝 66576668 13325013008 指导员 闫刚 66576667 13791986869 副所长 赵永岗 66576656 13573809636 柳磊 66576661 13864202777 胡玉竟 66576661 13361231616 宋德毅 66576810 13964270116 丁正山 65766810 13583255222 办案民警 程斌 15969830301 李沧区公安分局国保610 刘克波:0532-66576573 大队长:王斌 13156211437 0532-66576557 李沧区国保大队0532- 66576573 0532-66576558 王晓斌 中队长 刘克波 民警 于文涛、李霞、赵栗、李绪宏、王羽动、孙巍峰 李沧区检察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5号,邮编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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