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现在诉江大潮方兴未艾,有些大陆人士开始谈论和呼吁“公审”。审判江泽民、让其承担法律责任是必然的,否则天理不容。但笔者认为,如果突出“公审”一词,很容易产生概念混淆以及概念混淆后所带来的问题。 公审有很强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痕迹。但如果把“公审”定义为公开开庭审判,那也没有什么,现代社会的法庭就是这样做的。 需要分清的是,“公审”和“公开听证”是两回事。美国的法庭往往是公开的,大众可以去听。但是听的人对判决结果没有影响。例如,辛普森案几个月全程的电视转播,收视率很高,但正常法律程序是不变的。 我们起诉江泽民是在要求中国实施正常的法律程序(刑事案可以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然后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其提起公诉)。 在其它国家,法庭审判以后服刑、坐电椅、绞刑等都是完成必需法律程序,判决以后的事情,是下一步法律程序。纽伦堡对纳粹人士的大审判也走了正常程序。 “全球举报江泽民”,包括在海外做在技术上和逻辑上是可行的。需要分清的是,“起诉”、“控告”没有的本质区别,是相互关联的法律程序的组成部分。但“控告”和“举报”不是同一个概念,具体的法律手续和要求也不一样。这也是为什么没有在中国受过迫害的人也可以向中国大陆的司法部门举报江鬼的罪行。 法律是一个庞杂的体系。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一个所属的地区法律体系,具体法律规定又有各国家的特点。比如,目前中国大陆最高检举报中心的网络控告只能用于轻微的罪行,不能取代邮寄方式的起诉。如此等等。以下我们试图分析回答一些经常性的问题: 问:控告状递交到哪里? 答:最合适的接受单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近亲属或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在与其同级的法院提起公诉。江案属于全国性(有世界性影响)的大案,按理应当由最高司法机关管辖。所以最合适的是提交到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所以,提交到当地检察院也是可以的,他们接到控告后有义务上报到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为讲清真相,救更多的人,控告状可提交给当地检察院和更高级别的检察院,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问:谁可以递交控告状? 答:被害人(近亲属或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关系的人。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已经被谋杀或失踪,或者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提出控告的,他或她的配偶、父母等近亲属可以代表被害人控告。 问:起诉、控告和举报的区别? 答:起诉:起诉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专用语“刑事起诉”的名称叫公诉。控告是启动刑事诉讼的主要方式之一。 控告:法律对于提出控告人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有人针对某人违犯了一项或多项法律,被害人(近亲属或代理人)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提出控告,检察院代表国家在法院提起公诉。 举报:与控告不同,对举报人和具体形式的要求比较宽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以上谨供参考。
维基百科:摆样子公审(show trial)是一个对某种高度公开审判的贬义提法。在此种类型的审判中,有明显迹象可以表明司法当局已经提前定了被告人的罪。此审判唯一的目的就是展示对被告人的指控并向当众宣读判决以对公众作出警告。摆样子公审比起维护正义更倾向于具有报复性。该词于20世纪30年代被创造。 在百度上查找到: 问:国家还允许公审大会?不是不准开公审大会了嘛?最近看到一些地方开大规模的公审公判大会,以前好像听说国家已经不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审、游街等活动了,怎么还有啊? 回答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多次联合下发过《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明确规定“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从此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禁止公审公判,否定了“集中公审公判”等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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