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地质矿产工程师王继芳,现年四十九周岁,修炼法轮功后,所有的疾病都不翼而飞,不仅自己身心受益,社会家庭也都跟着受益。 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王继芳多次遭受迫害,被非法劳教。近日王继芳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下面是王继芳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一、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社会家庭也受益 我从很早年纪轻轻时,身体就不是太好,很早就患上了鼻炎、胃炎、咽炎、肩周炎、乙肝携带者、美尼尔氏综合症,而且每年还要感冒几次。而且工作后看到单位上同事之间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相互猜疑、妒嫉、耍手腕、使绊子,使我对这个社会失去了希望,对人生也感到索然无味,整天活得提心吊胆。一九九八年底、一九九九年初,我有幸接触法轮功,开始只是看看书,很少炼功,不知不觉中我发现自己所有的疾病都不翼而飞,一身轻松,而且人生中很多不得其解的问题都有了答案,我不再迷惑,对生活也从新有了希望。我被大法强烈震撼,从此我走进了大法修炼,感受到师父的洪大慈悲。 修炼法轮功后,我不但身体变好了,也知道了做人的道理,善恶有报,人要想有福分就必须重德。因此我要按“真、善、忍”的要求去做一个好人,严格自律,在任何环境中、在任何时候都要与人为善、做一个有益于别人的人。因此在工作中我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的干好本职工作,从不挑肥拣瘦、怨天尤人,这点有目共睹,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尤其近十年来在公司内我提交的地质报告是最多的,质量也是最好的。我也从来没有以此炫耀过,也从来没有要求过增加报酬薪水。有时也有被别人误解的时候,过后只是解释一下,从没对别人心生过怨恨、或伺机报复。在社会上总是尽量的与人为善,帮助别人。有时被别人误解或讹诈,也从没有改变自己做好人的初衷。 如二零一二年的一天在上班途中,我看到一个骑电动车的女人不慎摔在了公路中间,汽车和行人穿流不断,但没有人管。我怕她有生命危险,就把她扶到路边,帮她联系家人和她单位同事,没想到他们咬定是我撞的,被讹了一千三百元。我同事都为我抱不平,我却一笑了之。我说如果再遇到这种事我还会去做,不能见死不救啊。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自一九九八年底修炼法轮功至今,我没有吃过一片药,没打过一次针,身体却一直很好。在单位上因为我多站在别人的角度、多为别人考虑,因此和同事关系相处的都很好,关系融洽,自己也心情轻松,没有彼此间的猜疑、勾心斗角和利益争夺,一心放在工作上,思维敏捷,工作起来也得心应手。也为单位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家庭和睦,也无社会上的纷争。 一九九九年初,我买了本《转法轮》给父亲看,父亲原来身体也不太好,血压高、血脂高,经常头晕,天旋地转。而且父亲脾气特别大。看了《转法轮》没多久,身体全好了,什么农活都能干,脾气也改好啦,我们全家人可高兴了,真是其乐融融。 二、我和我的近亲属所遭受的迫害,证实被控告人的以下犯罪 1.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绑架、关入洗脑班,在洗脑班我遭到了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因要去北京上访,在兖州火车站候车室被火车站派出所绑架,后被单位领回,被单位派人非法看管大概二个月,并被逼写保证,要求放弃修炼等。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平邑县铜石镇,因讲大法真相被恶人举报,被铜石派出所绑架,后在兖州市兴隆镇派出所非法拘禁三天,后又被单位非法拘禁二个多月。 二零零三年五月又因我修炼法轮功,被送进由兖州610和政法委在红花大酒店办的洗脑班,被非法强制洗脑十八天,后又被兖州市政法委和610送到王村劳教所洗脑班继续洗脑迫害。 2.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拘禁的。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的大概时间、地点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以小人的妒忌之心,挟党、政、军大权以“莫须有”的罪名狂妄的发动了一场对法轮大法和法轮功学员的丧心病狂的迫害,看到使自己身心受益的大法无端的受到污蔑,看到慈悲的师父无端的被抹黑,我心情非常难过。为了给大法说句公道话,我决定去北京上访,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兖州火车站候车室被火车站派出所非法扣押,后被单位领回,被单位派人非法看管大概二个月,并被逼写保证,要求放弃修炼等。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平邑县铜石镇,因讲大法真相被恶人举报,被铜石派出所非法拘禁,后被兖州市兴隆镇派出所和单位来人带回兖州,拘禁在兴隆镇派出所三天,三天内被兖州市610人员不断的威胁,软硬兼施,要求放弃修炼。后被单位领回,并派四个人分二班白天二个,晚上二个,日夜轮流贴身看管达二个多月,不但扣发工资,看管人员每人每天五十元工资均由我出。并不断的施压、派人谈话、逼写放弃修炼的保证。后被看管在单位项目组,回家需请示,敏感时期则禁止回家。 二零零三年初以诱骗的方式在兴隆宾馆被强制洗脑一天,洗脑人员为王村劳教所的所谓转化人员。二零零三年五月份,又以诱骗的方式被单位保卫科人员带到兖州610在红花大酒店办的洗脑班,被非法强制洗脑十八天,洗脑班有法轮功学员四个,期间被要求反复的看污蔑大法的录像和材料,每天都逼写放弃修炼的保证书。并由单位人员日夜包夹看管,一切费用均由被洗脑人员的单位出资。十八天后又被兖州市政法委和610送到王村劳教所洗脑班继续洗脑,刚到王村首先被要求检查身体,化验尿、抽血等。在王村劳教所被强制车轮式洗脑,既花言巧语,又威逼利诱,利用各种谎言、歪理,软硬兼施的逼写所谓的三书,要求背叛师父,污蔑大法,放弃修炼。给我身心带来极大的难以愈合的伤害。在王村被洗脑大概有一个月。 3.抢劫罪、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非法抢劫、侵占。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平邑县铜石镇,因讲大法真相被恶人举报,被铜石派出所非法拘禁,拘禁期间被搜身,搜包。搜走了随身携带的一百多元钱,大法书、录音机和师父济南讲法磁带。 二零零二年十月至十二月,被单位派四个人分二班白天二个,晚上二个,日夜轮流贴身看管达二个多月,不但扣发三个月工资约二千五百多元,看管人员每人每天五十元工资均由我出。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的个人财产被非法侵占。 4.非法搜查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了我的身体和行李。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兖州火车站候车室被火车站派出所非法扣押,并搜身和行李,搜走大法书一本。 二零零二年十月,在平邑县铜石镇,因讲大法真相被恶人举报,被铜石派出所非法拘禁,拘禁期间被搜身,搜包。后来兖州市兴隆镇派出所民警和单位保卫科来人又一块搜查了我在铜石的临时住处。搜完后被带回兖州,听单位同事说后来他们又回铜石连同事的住处又都搜查了一遍。 5.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还有我的父亲,他修炼法轮功后身心都受益匪浅,可是经历过文革那场浩劫的人对这场铺天盖地而来的迫害胆颤心惊,尤其是听到我和其他人被迫害的情况后整天担心害怕,后来就不敢再修炼了,慢慢的身体又不好了,后来得脑溢血,出院后半身瘫痪,最后在遗憾中离开了人世。父亲的离世也是这场迫害造成的。 6.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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