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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骚扰十六年 黑龙江讷河市离休干部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讷河市副处级离休干部,八十五岁的艾振昌老人,遭骚扰十六年,老伴离世,老人近期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艾振昌老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我一生多病:童龄七岁因受风寒的外因条件,得了脖子歪、眼睛斜视,周身多处牛皮癣;青少年肺结核、后来胃溃疡、心脏病、痔疮、神经衰弱、老年又得了肝血管瘤、右腿股骨胫骨折。(一九九六年六月)修炼法轮大法后,我的身体开始恢复了正常。炼功不到二个月,不知不觉的脖子不歪了;逐渐的身体中什么病都没了。四十八岁眼花,炼功炼好了,我把老花镜、水晶石眼镜(养目镜)都扔了。从这些真实的经历中,我改变了固执传统观念,法轮大法的功能是超常的,而且让我震撼。

从我外观上看,皱纹很少,脸色细嫩白里透红,和同龄人比较年轻了许多。而且无病一身轻,延年益寿,增福禄,增智慧,记忆力不减退,办事不糊涂。法轮大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610办公室”,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610办公室”系统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被控告人江泽民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江在任职期间对法轮功信仰群体实施的灭绝政策,导致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由讷河公安局“610”(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的警察,带着讷河第一派出所的三名警察,非法闯入我家,抢走了我师父在济南讲法录音带和炼功带共十七本。当时就把我绑架到讷河第一派出所。“610”警察和一所的指导员某某,一直逼供我到七点多钟同时强制我转化。我把我炼功受益诸多事实讲给他们听,他们无奈,最后熬到九点多钟,说:你不写不炼的保证书,得交二千元钱的押金,保证不去北京上访就让你回家。我不同意,他们又保证说一年内不去北京保证把钱还给你。我家人为了让我早回家就现借了二千元交付他们。事后,我去公安局610去要钱,他们又说:买汽车用了,谁也不给了。那时,二千元是我大约半年的工资啊!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五日中午做饭的时间,突然敲门声,我老伴开门时还没反过神呢,就闯进来五个警察,给我老伴吓的够呛。当时我在卧室躺着呢。见到我,610一个警察拿身份证给我看,我说又是你,他自己都笑了。当时讷河第二派出所警察从兜里拿出个“空白证明”让我看。他们屋里屋外、仓房里,乱翻一气。610的警察觉得没趣儿,就在我家拿走三把钳子,说这个玩艺儿也能作案,拿回去研究研究。

这些年换了五个包街民警,我的住所经常被监控,警察经常入室,骚扰我十六年,不让我有一时的安定生活。我修炼的女儿三次被非法抄家,一年劳教,被非法判刑三年(开除工职)。儿媳被非法抄家,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二十天,罚款一万元。老伴也修大法,由于思念和牵挂女儿,而且精神多次受到强大刺激,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离世。其他家人在精神上都严重的受到了伤害。

这场毫无人性的迫害给我和数以千万计的修炼者和家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

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公民住宅。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4、违反《刑诉法》:
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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