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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书怎么写以及立案需要附带哪些材料
文/大陆大法弟子 清云(专业律师)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诉江”是正法進程中师父用无量慈悲给大法弟子开创的走出来整体配合、救度众生、解体邪恶、结束迫害的一个重要项目。从我个人角度看,随着正法進程的推進,也会有世人包括大法弟子的家人参与進来。诉江的意义很深远。

“诉江”的控诉书不要象邮寄真相信或者简单的控告材料。诉讼是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涉及到一些专业知识,所以我们尽量做到专业化,同时利用诉江的契机全面、多角度讲清真相、揭露邪恶迫害。控诉在法律层面的目地是立案、审判,立案就有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因此控诉书要符合格式标准,尽量提供详实的附带的材料。

首先介绍刑事控告书的格式。控告书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份。

(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的名称是“刑事控告书”,这几个字就是文书的标题。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与控告人的事项相同。

(二)正文。是刑事控告书的主体部份,包括控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1、控告请求:控告人通过控告所要达到的目地。控告的请求应简明扼要。
2、控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江魔头的具体犯罪事实,要具体写出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地、动机、手段、情节和结果,这部份内容要写的清楚明白、内容详实。
理由,就是明确指出江魔头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并重申控告请求。

(三)尾部。依次写明:致送公检法机关的名称、控告人签章、时间和附件名称。

刑事控告书需要附带哪些材料?
1、提交控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就是一份正本一份复印件。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

这里我要详细阐述控告事实理由以及附带材料的第四项:证据材料。

这些是控诉书的核心。从人间法律层面讲诉讼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進行的。从救度众生角度讲控诉书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就是我们讲清真相、救度众生的关键。

我看到有的控诉书把江魔头触犯的罪名罗列出来,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罪名。
我发现有的同修在罪名的确认上存在争议,就是中国国内现行法律没有危害人类罪、群体灭绝罪,但是无论是从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审判的实践,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国都接受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因此罪名可以列出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其实通过诉江可以开创一些法律适用的先河,归正世间的法律,脱下其冠冕堂皇的外衣,让法律成为真正的惩恶扬善的武器,所以不要用观念框住自己。

同时我发现附带的证据材料不全面,仅有一个被迫害的经历。其实,每一条罪名都应该有对应的证据,不是笼统的写一份迫害情况。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等。所以每份控诉材料都不是千篇一律的,因为每个人受迫害的情况不同,不需要罗列所有的罪名,针对你受迫害的情况和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罗列罪名。

下面我将涉及的罪名列举如下,有遗漏之处请同修予以补充完善:

1、国际法规定:

危害人类罪:针对人性尊严及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
群体灭绝罪: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
针对这两项罪名的证据在明慧网上都有相关的资料,自己总结。

2、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属于故意伤害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3、违反《劳动法》,非法开除员工、扣发工资、薪金等违法行为。

列出罪名后,附带的相关证据我抛砖引玉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证据是江魔头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污蔑法轮功是邪教,再写清楚法轮功为什么不是邪教,可以从什么是法轮功及法轮功全世界洪传谈起,一直到国家规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里没有法轮功,都可以作为证据。这个证据本身就是在讲清真相。

也可以从舆论媒体造假的角度谈。比如将天安门自焚伪案的图片打印出来再附上文字说明,这也是证据。

例如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证据是家人被迫害致死或者自己被非法迫害后身体状况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是证人证言等等。

例如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共产党的所作所为证明它是一个邪教。以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为中心的共产党教义,导致了充满血腥暴力与屠杀的所谓共产革命。共产党政权的红色恐怖持续约一个世纪,祸及半个世界,导致数千万至上亿人丧生。这样一个创造人间地狱的共产党信仰,正是人世间的头号大邪教。

江魔头利用共产邪党破坏中国《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实施剥夺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绑架、关押无辜善良民众等。

我只在这里简要罗列了罪名和证据材料,具体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根据个人的经历和心态。正法修炼和个人修炼是不同的,作为大法弟子不是单纯为了个人的提高和圆满,将恶人绳之以法也不是我们的目地,大法弟子就是走师父安排的路——救人,修成新宇宙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所以在书写诉江的文章时也要用心去做,心怀对所有不明真相的众生的慈悲善念,因为大法弟子是众生能否得救仅有的唯一希望。

一点浅见,请同修慈悲指正!

附:刑事控告书模板

控告人: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非法关押,写明被非法关押地点)

被控告人: 江泽民,男 ,89岁,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军委主席

控告请求:
1、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2、依法无条件释放控告人,依法撤销对控告人的出入境限制,对控告人个人及家庭给予恢复名誉、公开道歉、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3、依法恢复法轮功创始人的名誉,向法轮功创始人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若采用此条,在正文和所附证据中一定要体现这方面的内容,即师父的名誉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因为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诉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起诉书正文部份要写出: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等内容。)
4、依法取缔中央及以下各级“610”办公室非法组织,并依法彻查该非法组织的一切非法活动,并严惩其犯罪罪行。
(若采用此条需在事实部分写明610为什么是非法组织,做了什么违法犯罪活动,尽量提供证据证明)

事实与理由:

例如第一部份是江魔头的具体犯罪事实:大法弘传上亿人身心受益,被控告人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于1999年7 月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被控告人江魔头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六一零办公室”,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六一零办公室”系統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
第二部份:将自己被迫害经历写出来。注意要具体写出实施犯罪的部门或个人(但他们也是受害者)、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和结果,这部份内容要写的清楚明白、内容简明扼要。

例如,江在任职期间对法轮功信仰群体实施了灭绝政策,正是在它的策划、指挥下,导致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什么时间被绑架,非法拘禁在何处,被非法关押的多长时间?哪个法院枉法裁判?迫害给我包括身心、家庭、事业、经济、人际关系等带来了怎样的巨难?
接下来明确指出江魔头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并简明重申控告请求。

例如: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属于故意伤害罪;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4、违反《刑诉法》:

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江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提起刑事诉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控告人: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附:
证据:各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例如:大法洪传的图片等从正面了解大法的相关资料
身体被迫害后的照片等
最后刑事控告书需要附带如下材料一同邮寄:
1、提交控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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