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省报道)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胡明俊、万良才夫妇修炼法轮功后,原有的病不药而愈,重获健康。江泽民一九九九年七月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使夫妇俩历经磨难与痛苦。 七十五岁的胡明俊女士,曾被非法抄家三次、拘留四次、非法洗脑一次。被非法勒索六千元,迫害人员还拿走了她的房子土地证,至今未归还。八十岁的万良才,在去北京上访回来被迫害拘留期间,被勒索二千八百元。 胡明俊、万良才夫妇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通过邮局EMS,向最高检,最高法寄递了起诉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六月四日通过网络查询邮件已妥投。 胡明俊在控告状中说:“我修炼前患有心脏病,肝大下垂二公分,肾盂肾炎、肠炎(沾不得油腻食物)、关节炎、类风湿、手关节都变形了、头晕病等,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了,为了想要自己的身体健康,到处去求医问药,还皈依过,但是无济于事。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开始修炼大法后,不久一切病状都不药而愈,我尝到了无病一身轻的滋味。”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江泽民集团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无端迫害,法轮功学员失去了炼功的环境,不少的大法弟子还被抓捕迫害,罚款。 胡明俊在控告状中还有这样的叙述:“在北京被抓的当天晚上,警察挨个审问我们,当时还专门请了一个彪形大汉,黑黑的,问一下,打我一拳,向我大腿踢,那人拳头打我的头部,打我耳光,踢我的小肚子,用膝盖跪我的小肚子,接着使我拉了几天的血尿。另一个男同修被他们打的口鼻鲜血四处喷溅,把关我们的屋子的四面墙上喷的都是血,一坨卫生纸都用完了。我们在北京被关了一天半,后被当地公安局的警察把我们关进了天安门派出所,大约一九九九年腊月十几,姓庄的女警官从北京把我们四位同修(还有另外去的炼功人)押回来一路都给我们戴着手铐,到彭县才解开手铐。(丽春公安警察叫王虎)把我们关在南门拘留所那里,对我们进行迫害,他们给我们吃的是萝卜皮、红薯蒂和烂菜叶子煮的比猪食都不如的饭,我们吃不下的只能用冷水来泡着吃。当时正是十冬腊月,我们睡的是水泥板,我们通宵不能入睡。除了对我们进行肉体上的迫害外,还对我们经济上迫害,警察王虎通知我们所在地的乡政府镇长王长青(王长青骂我吃饱了撑的,我说上访是我的权利,没有做坏事。王长青说上面有指示:杀人放火,吃喝嫖赌不抓,只抓炼法轮功的)由王长青通知家人,拿钱去取人,要五千五百元钱才放人。当时家中拿不出这么多钱,他们叫去借也得借来,回到镇上,丽春居委会又向我索要五百元罚款,不然居委会就给我们除名。家人在无奈之下又去借了五百元钱,当地乡政府的警察王虎说你们这种人上面有指示:打死算自杀,要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政策。随后我才被放回家。” 万良才在控告状中提到“我以前和老伴一样,都有很多病,比如坐骨神经、心里难受、头晕、经常感到头脑一片空白、关节炎、腰痛、经常打封闭、长期吃药贴膏药,吃的药都可用箩筐装,但都没好。自从我和我老伴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号走入大法,炼功不久一身的病痊愈,感到无病一身轻,把多年来的烟酒也戒掉了,每天都快乐的炼功。可是七二零迫害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因我老伴去了北京上访,乡政府说我没有把她管好,然后把我也抓到乡政府(丽春镇乡政府),当天三次抄家没有任何手续,居委会来抄家一次,派出所抄家一次,还有乡政府也来抄家一次。把我关在乡政府,一整天不给饭吃,最后我说就是犯人也应该让吃饭啊,警察才给饭吃的。共被关了八天,每天有人给我做工作,迫使我放弃修炼,并说要放弃了才放我回去,不然会如何如何,还罚了我二千八百元才放的人,回来后,也是每天都有人(居委会、派出所、还有政府的人经常来)到家然后每天喊填表,剥夺我们的人身自由,不准随便外出走动。” 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当任时,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在其“杀无赦”、“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指令下,控告人深受其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江泽民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此,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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