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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善之心化飞鸿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

  • 给直接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的信

  • 给四川省西昌市检察院、法院的公开信

  • 致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的公开信

  • 非法庭审之前写给法官的信

  • 给直接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的信

    公、检、法人员:

    不久的一天,当你站在被告席上,你怎样为自己辩护呢?

    1945年,纽伦堡的法庭上,纳粹德国的官员、将领、集中营的负责人、盖世太保、党卫军,甚至医生,护士,还有14名法官,站在被告席上,被指控犯下了“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主动甚至是积极的配合纳粹的邪恶的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造成了600万犹太人的死亡。绝大多数的被告为自己申辩的唯一借口是,我在执行国家的法律,在执行上级的命令。然而,法庭认为,良知是人基本准则,任何人不能以执行命令的借口推脱罪责。

    现在,二战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人权与自由已经成为世界普世性价值理念。然而,在中国,16年来一直延续的人权惨剧——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还未停止。

    当你们用法律的名义,在法庭这样一个应该伸张正义的地方,把善良的好人,判处有罪,并在审判书上写下你的名字时,你真的没有想过将来吗?

    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你的工作和法律有关,然而,你们不仅没有用法律维护善良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反,却积极的主动执行江泽民的迫害政策,知法犯法,成为了江泽民犯罪集团利用的直接迫害工具。你们的罪行是如此严重,超出了自人类有法律以来的任何历史。

    一、从国际法角度看,你们犯了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和纳粹同罪。

    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规定,群体灭绝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等等。

    罗马规约第七条中阐明,反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份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谋杀;2. 灭绝;3. 奴役;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它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 酷刑;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 强迫人员失踪;10. 种族隔离罪;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罗马规约特别指出,“‘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针对某一团体或集体的特性,故意和严重地剥夺基本权利”;“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人员,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目的是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前面列举的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各条各款罪行中,江泽民及其追随者迫害法轮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条款,而是多条多款,并且情节严重。

    罗马规约还规定,“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 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二、从中国法律角度看,你们犯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滥用职权罪。

    公安机关各级人员对无辜的法轮功学员的抓捕构成绑架罪,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人员以《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法官以《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量刑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劳教所、监狱的场所、转化班等羁押场所,构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滥用职权罪。

    三、根据中国的法律,你们还犯有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国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直是你们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法律借口,其实你们才是真正犯有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真正罪犯。

    首先,“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必须同时构成“利用邪教组织”与“破坏法律实施”这两个方面。

    那么:(1)什么是邪教。国际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任何一个政权都没有权力界定正教与邪教。虽然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用法规明文列出了多个邪教的国家,但是却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两高司法解释一”和“两高司法解释二”在全文内容中搜索,根本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是公安部2000年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宣布了十四种邪教,也没有列入法轮功。

    从普世的概念简单地讲,法轮功提倡的“真、善、忍”人类普世的基本准则,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追求的美好价值。相反,那些让人明目张胆或心存侥幸行邪作恶,让人成为坏人的组织才是真正的邪教;在世界上,只有中国共产党信奉“假、恶、斗”,控制教育,给中国人从小洗脑,让人丧失良知,让人失去底线,看看中国现在的社会道德沦丧,看看中国的贪官污吏,就知道是谁把人变成坏人,就知道只有中共才是世界上真正的邪教组织。

    你们就是典型的利用中共邪教,以执行上级命令的名义,践踏法律,迫害好人,知法犯法,明知你们自己违法,却明目张胆或心存侥幸的认为只要中共存在你们就不会受到追究。你们阻挡律师会见,你们害怕公开罪行,你们不敢公开审判,不敢让律师给法轮功学员辩护,甚至通过殴打律师来掩盖你们的心虚,是因为你们知道自己在违法犯罪。

    (2)什么是破坏法律实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范,惩恶扬善是国家法律的本质。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种自由自然包括:(1)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2)信仰者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

    中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对任何社会问题有“言而论之”的权利,关于中共的善恶正邪、关于江泽民集团滥用国家权力迫害法轮功的问题,是社会问题,法轮功学员印制真相资料,讲清被迫害真相,这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

    在这么多年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中,辩护律师已经无数次的指出了公检法机关在法律上的错误,公检法机关却还是执意延续罪错,说明你们根本就没有准备讲法律,是践踏法律同时又要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一句话—-就是蓄意错用刑法300条陷害法轮功。所以,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恰恰是你们公检法机关各级人员。就象一个正义律师所说的,“有相当一部份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法轮功学员是无辜的”,“却执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国家公敌)倒行逆施,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狱。

    其次,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的四要素来讲,你们是有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具备主体要件;你们明知法律规定却故意以法律之名构陷法轮功学员,是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你们侵害了法轮功学员人的合法信仰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给中国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人权灾害,破坏了中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公务员》法等等诸多法律的实施,客体具备;客观方面,你们一直在实施的绑架、非法关押、非法批捕,非法审判,典型的具足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四要件。

    所以,你们才是真正的利用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中国法律的实施。

    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受审法官简宁在法庭上说:“我们虽然不是纳粹,但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比纳粹更恶劣,因为我们知道他们是谁,正在干什么,却仍然选择为虎作伥”。

    是的,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这就是16年来,作为法律执行者的你们,在对法轮功的问题上所做的一切。这场迫害即将结束,当你站在被告席上,你会发现,其实你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真正邪恶的是共产党和江泽民,自从窃取中国的政权以来,共产党就是这样利用中国人迫害中国人,迫害不下去的时候,就找替罪羊。它命令你们作恶,逼迫你们放弃底线,羞辱你们的良知,最后让你们来承担它的罪责。

    我们告诉你这些,是因为出于对你的深深的担忧。历史的审判已经开始,如何在这特殊的历史关头选择未来,只有你自己选择良善。告诉你这些,是因为我们知道,你内心的良知未曾泯灭;是因为我们知道,这是你久远的期盼;是因为我们知道,你的生命珍贵到超出你自己的想象;是因为我们真心的希望,希望你和你的家人能够在即将到来的劫难中能够平安!


    给四川省西昌市检察院、法院的公开信

    ——从法官辞职潮说起

    西昌市检察院、法院的朋友们:

    你们好!

    在公检法司工作的朋友可能知道,目前我国法官出现辞职潮。据大陆媒体报道,最近五年已有五百多名法官选择离职,北京的“法官流失”现象严重;二零一三年,仅上海辞职的法官就有七十多名; 据《重庆时报》2014年8月1日称:重庆市“法院系统,仅市一中院2010年以来就流失法官20名,全市检察机关从去年以来有14名检察官辞职。”“2013年至2014年,重庆市检察机关还有77名检察官申请调出检查系统工作。”

    在国外,法官是个受人尊敬的职业,离职现象极其少见,为何在中国大陆却出现法官离职潮呢?一位法官离职时称:法官成了体制内工具。一句话道破根源,法官在中国大陆不是代表“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义”的职业,法律本身都成为中共迫害异己的打人的棍子、杀人的凶器,法官又能怎么样呢?

    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六年来,它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检法司系统,制造了多少冤案,这个数字庞大、难以统计。很多负责审理诬陷法轮功学员案件的法官,在律师做的无懈可击的无罪辩护之下,只好以“我听共产党的”或者“(诬陷)法轮功的案件我们说了不算,‘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说了算”等等说辞搪塞。也就是说,法官明知道判法轮功学员刑期是违法的,但是在中共暴政之下,也只能充当工具了。

    可是中共为了逃脱历史的审判,又制定相关法律,让当事法官承担冤案罪责,把法官置于刀口之上。2005年4月,《公务员法》新增第九章第54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13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中共喉舌新华网还特别引述了某高官的话:“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要追究到底!”很多明智的法官看到危险的来临;很多良心未泯的法官不愿再助纣为虐,这是造成法官辞职潮的根本原因。对明白和明智的人来说,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任何事都是避之不及的险境和绝境。

    其实,作为公检法司的执法人员非常清楚,根据中国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可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因为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是中国宪法赋予中国百姓的权利。甚至在迫害法轮功六年后的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公安部直接点名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都没有法轮功(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公检法司也从来都未能拿出法轮功“有罪”的任何法律依据。这也是所有法轮功案件惧怕、阻挠、拒绝正义律师开庭辩护的原因所在。

    在迫害法轮功的近16年中,包括国安、法院、检察院和“六一零”等的许多人,被中共利用,在迫害法轮功学员过程中犯下各种罪行。那么在具体执法中,办案人员将法轮功列为×教,就只能归结为个人的认定,归结为个人责任行为(冤假错案)。具体的承办人、批准人都属于责任人,而且是各自独立承担责任。迫害法轮功是典型的个人责任、执法犯法,而不是在执行法律。

    据悉,在西昌市检察院有一个法轮功学员张翼、廖安才、郭兵的案子, 目前,“材料”从西昌市国安又到了检察院。下一步怎么做,怎么对待他们?确实是摆在相关人员面前的一个选择。

    前几年,公安、国安按指令进行侦查、罗织所谓“证据”;公安、国安怎么递,检察院就怎么诉;接着法院全部按刑法第“三百条”判。所有办案人表现很麻木,都在走过场,一切听上边的。部份公检法人员明知信仰、修炼和传播法轮功合法、无罪;明知目前大陆对法轮功信仰者的一切拘押、起诉、判刑等都是无法律依据的,但上级(政法委、六一零)内定的案子,只能这么办。

    近几年,随着迫害真相一个个的被揭露出来,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从法律层面有理有据的辩护,全国各地检察院、法院明白真相的人也越来越多。大多数检察院、法院人员也在本着良心,不再听从“六一零”的指使,尽量的帮助法轮功学员。如:检察院阶段尽量多次退侦,退回公安。法院庭审后也因材料不足退回补充,有不少地方在退卷后不了了之。

    其实,这样做不仅是表现了作为检察院、法院人员的良知善念,同时也是对自己工作的负责任。试想中共推出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和《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规定,不就是中共又想逃脱,把迫害的责任推给一线的工作人员吗?你在案卷上签字了,你就要终身负责任的。将来追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责任者时,你可怎么办呢?

    所以,所有涉及到诬陷法轮功“案件”的检察官、法官一定要为自己的未来着想,为自己的幸福考量,千万别参与迫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权力范围内,真正按法律行事,善待法轮功学员,而不是按中共江氏集团的迫害政策和“610”的指令行事,维护良知和公正其实就是在维护你们自己的利益和未来。

    历史上的教训也不少了:当年在文革中,打手们不听劝告,自以为是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革命者,迫害“反革命”是党让干的。后来“反革命”被平了反,“革命者”却上了断头台。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为何自杀了?七百多名警察为何拉到云南秘密枪毙了?回顾历史,教训太多太多了。中共历来就是这样搞运动,斗来斗去。现如今,正义的审判已经拉开帷幕,追随江泽民残酷镇压法轮功之徒正在相继落马。曾经的高官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王立军、李东生、苏荣等都为他们当初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行遭到报应,善恶有报这是天理,江泽民也必将难逃法网。

    其实,法轮功修真、善、忍,好不好?中共搞假、恶、斗,祸国殃民,坏不坏?你们自己心里都有数。如今,法轮功已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各国褒奖3000多项,深受世界人民的喜爱和尊敬。当今,迫害法轮功的参与者应该静下心来好好想想了:为什么凡是布置迫害法轮功的会议或通知大多数都是口头传达,甚至不允许做会议记录呢?即使有书面的文件,在执行命令后为什么还要叫销毁掉呢?很明显,下达文件者早已意识到,迫害法轮功要遭清算,为了逃脱干系而有意不留证据罢了。检察院、法院的朋友们,面对当前的形势,面对自己的良知,我们真的要好好的想一想了,为自己留一条后路。

    常言说:亲不亲,家乡人。我们想在此对西昌市的检察院、法院的朋友们进言几句:无论我们是什么职业,权力有多大,切勿追随中共迫害良善,人世间有法律、天地间有正义,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将来必是人算、天算一起算,谁也逃不掉。所以希望公检法司的朋友们都伸张正义!保护良善!善待法轮功学员! 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一定要有一个明智的认识。

    错误可以原谅,但罪恶不能饶恕。劝君千万别走到让别人和自己都无法原谅的那一步。当一切罪恶面临历史、正义、道德、良心的审判时,对法轮功学员开具的搜查证、逮捕证、判决书等上面的签字就是迫害参与者犯罪的证据。枪口抬高一寸,对各方都能交待。证据不足退案、犯罪事实不清放人,何乐而不为呢?

    当罪恶被清算时,西昌市所有善良的百姓、所有的法轮功学员都会给你们做证,记住你们的善举。那时,不但赢得善良人的尊敬,还会得到神佛的庇佑,造福子孙。现在好多警察和法官已经在搜集 “六一零” 迫害法轮功的一笔笔血债证据,并悄悄地营救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将他们的名字记下,以便将来有个说法,给自己留条后路 ,给家人一份保障。

    我们衷心祝愿所有西昌市检察院、法院的朋友做好事,与家人都能幸福平安!

    其实再转变观念想一想,目前几位法轮功学员的“案子”,不正是以前参与过迫害的人一个弥补和赎罪的大好机会吗,善待法轮功学员就是善待自己啊,前些年你们中的一些人在这个位置上也许参与过对法轮功学员的枉判,或许那时身不由己。因此才更应理智的多了解法轮功真相,看清形势,为自己着想,对自己负责。过去已无法改变,来来还可以选择。

    珍惜法轮功学员的真诚劝告吧,利用手中方便的条件和你们的聪明智慧帮助法轮功学员,促成释放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于法、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

    真心为你们好的西昌市法轮功学员

    2015年4月


    致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的公开信

    “自古机深祸亦深,休贪富贵昧良心。檐前滴水毫无错,报应昭昭自古今。”

    这首诗出自明朝冯梦龙著作《喻世明言》第三十二卷——《游丰都胡母迪吟诗》,该卷讲述了宋代奸相秦桧,纠集朋党阴谋构陷岳飞,最终堕入地狱遭遇无尽恶报的故事,令今人读来仍触目惊心。

    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段名言:“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任何一位有见识、知进退的人,无论是谋求角逐政坛,还是试图纵横商海,多学学历史,多看看前车之鉴,就可以少摔点跟头,避免自己重蹈覆辙。

    小时候听过评书《岳飞传》,一直被岳飞精忠报国的故事所感动,更为岳飞被奸臣陷害的情节而悲愤。岳飞的忠贞与奸佞的邪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至今在河南汤阴岳飞庙里,仍跪着秦桧、王氏、万俟卨 、张俊、王俊五个奸臣的铁像(下图)。

    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同时代的五贤士祠,他们分别是周桐、宗泽、韩世忠、梁红玉和何铸。这里值得专门说说何铸。

    图为何铸像

    图为何铸像

    何铸本是秦桧的亲信,如何却成为了贤士?《喻世明言》中记述:“御史中丞何铸,鞫审无实,将冤情白知秦桧。桧大怒,罢去何铸不用,改命万俟卨。那万俟卨素与岳飞有隙,遂将无作有,构成其狱,……”

    何铸曾经秉承秦桧旨意,主持冤审岳飞,然而在审讯过程中,看到岳飞背刺“精忠报国”四字,听罢岳飞的凛然陈词,终于确确实实的明白了岳飞是被冤枉的,转而为岳飞直言辩白,而且敢于同秦桧当面理论。何铸在初始弹劾岳飞时是不明真相的,但是当他后来真正的明白岳飞是被冤枉的时候,就毅然为忠良辩护,竟然因此成就了他千古贤士的美名。

    光阴荏苒,日月流转,历史往往重复着惊人相似的故事,忠奸对峙、善恶抉择的一幕,今天又在中国大陆真实上演着。

    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江泽民出于对权力的过分贪恋和小人妒嫉,以一己之私,悍然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上亿的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普通民众几乎都被卷入到对上千万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之中,以至于几百万学员被害死,甚至发生了这个星球上那个从未有过的罪恶——骇人听闻的大规模活摘器官事件,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被活摘器官。从此,中国所有的法律成为迫害者的工具,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中共高层内部对待法轮功问题早有分歧,一直分成了两派:一方是迫害法轮功,欠下血债、犯下滔天大罪的江泽民犯罪集团——被称为“血债帮”,其中包括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徐才厚、薄熙来等。他们为了避免被清算而极力维持迫害,并处心积虑、千方百计争夺和控制“权力”。

    另一派是没有直接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官员——他们被称为“非血债帮”。这些人出于良知和明智,看到对罪恶的“大审判”终将到来,当然也不愿意背负这个黑锅和血债,因此借机欲撇清自己。

    对于一个阅历深厚的中国人,尤其是秉持权杖和法槌的检察官和法官们,对中共的政治迫害和内斗耳闻目睹、司空见惯,也许对这些并不感到意外。但这一次不同的是,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十几年来的迫害中,邪恶手段达到了登峰造极,用欺骗和胁迫的手段把每个中国人都拉入其中,几乎人人都扮演了不同的参与角色,甚至在无知中参与迫害、助纣为虐。同时,这场迫害对中国社会造成的道德、法制、经济、民风等方面的全面崩溃,也使包括自己亲朋好友在内的每个中国人深受其害。

    江氏集团在迫害法轮功中,不但迫害致死的人数巨大,甚至活体强摘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杀人牟利。这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最严重的反人类罪行,邪恶程度已经超过了纳粹集中营。加拿大国会人权委员会前主席、外交部亚太司前司长大卫•乔高与著名国际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组成的独立调查组,2006年7月6日公开了调查报告,结论是“大规模的、违背意愿的、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器官掠取一直存在且在继续着。”并称之为“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报告被译成18种语言,第三版累计52种证据方法佐证,成书《血腥的活摘器官》。2012年7月出版的《国家掠夺器官》一书,汇集了四大洲、七个国家医学专家、伦理学教授和国会议员等提供的大量事实、数据、证人证词及分析,揭示了在中国发生的非法器官移植、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暴行。2012年2月6日王立军逃亡美国领馆,提供大量核心机密,包括薄熙来策划政变及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内幕资料。薄在任大连期间批准了哈根斯生物塑化厂,后成为全球最大尸体加工基地。器官来源明确是警方。2013年8月27日知情人公布了对薄的电话录音---亲口承认江泽民下令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

    “610 办公室”是个非法组织,是地地道道的幕后黑手,其产生和存在都没有法律依据,却一直直接插手所谓的“法轮功案件”。它在幕后指挥,向公检法各级机构下达迫害命令,却从来不敢公开亮相,大多数没有书面文件,只有口头传达,而且规定所有听传达者不许录音、录像甚至不许文字记录。

    自始至终,中共江氏一伙,对法轮功的迫害无法无天,当然毫无法律依据,也无任何合理性可言,否则,也不必事事依靠“610办公室”这个黑手操控行恶了。对于以法律实践为终身职业的法官和检察官们,“610办公室”强迫你们执行他们的指令,公然歪曲法律,可以说“610”的存在是对你们职业的最大羞辱,是对你们人生价值和生命尊严的最大践踏。

    请你们扪心自问:法轮功何罪之有?

    1999 年10 月至今,公检法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定性、定罪、量刑的所谓依据有:《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二)。这两个《通告》和两个《司法解释》均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机构确定,都是行政文件。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此《决定》与中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相违背而无效。而该《决定》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称: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在谷歌等搜索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搜索,就可查到这个名单)。

    公安部认定邪教组织时,已经是2000 年,明确阐明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下发了这个通知,但该通知并没有把法轮功作为×教组织认定在其中。也就是说修炼法轮功及宣传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迫害法轮功学员,“610 办公室”往往要求法官们使用刑法第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冤判。学术界普遍认为,对于“邪教”的违宪性质、宗教信仰内容不应在法律适用范围内,即法律不能界定邪教。就算退一步思考,暂不在此层面分析探讨,单就此法条在适用中存在被蓄意滥用错用的问题展开解析,所谓“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名若要站得住脚,必须同时构成“利用邪教组织”与“破坏法律实施”这两个方面。

    虽然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法规明文列出了多个邪教的国家,但是却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那么:

    (1)什么是邪教。国际上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任何一个政权都没有权力界定正教与邪教。从社会共识通俗地来讲,不但看他说的,也看他做的和做之后的效果三方面来衡量,这就能较为完整准确的判定一个说教的好坏正邪。从普世的概念简单地讲,让人明目张胆或心存侥幸行邪作恶,让人成为坏人的一定是邪教;法轮功叫人首先做一个好人,信仰“真善忍”理念、修心向善,成为更好的人,身心健康,已经得到社会的公认。

    正如李洪志先生在他的《我的一点感想》一文中说:“怎么能把帮助人民祛病健身、提高人民道德水准的事说成是邪教?所有炼法轮功的人都是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只是他们每天早上到公园里去炼半小时或一个小时的法轮功,然后上班去工作。没有宗教的各种必须遵守的规定,没有庙、教堂,没有宗教仪式。想学就学,想走就走,没有名册,何“教”之有呢?至于说“邪”,是不是教人向善,不收钱财,为人祛病健身也属于“邪”的范围呢?或者是,不是共产党理论范畴的就是邪的哪?而且我知道,邪教就是邪教,不是由政府来决定的。难道邪教要是符合了政府中一些人的观念就可以定为正的,而正的不符合自己的观念也可以定为邪的吗?”

    (2)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范,惩恶扬善是国家法律的本质。法轮功学员修心向善做好人,正是在维护国家法律。而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哪个法律规定了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功学员又究竟破坏了哪个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多年来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做的数百次法庭辩论中,当庭的法官和公诉人都避而不答,足以证明了这点是不能成立的。

    (3)从法学犯罪构成的四要素来讲,自1999年10月以来十五年时间,所有以“破坏法律实施罪”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刑事判决,由于其缺乏犯罪客体要件以及相伴生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在这种犯罪构成要素四缺三的情况下,没有一起案件能站得住脚!

    没有法律依据却把那么多的善良百姓投入冤狱,这么大的迫害可不只是“执行上级命令”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情,涉及的是反人类、群体灭绝的罪行,这么大的罪恶,不可能干完就过去了,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和天理的报应。参与者未来 会像当年纳粹分子一样永远受到法律通缉,无论走到天涯海角。这么大的罪恶,谁愿意去沾包儿呢?中共内部的其他高官都不敢去背负这个血债,都在极力与江泽民“血债帮”撇清关系,给自己留后路,底层的工作人员不为自己好好想想吗?

    2005年4月,《公务员法》新增第九章第54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3年8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中共新华网的报道特别引述了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的一段话:“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要追究到底!”

    不可回避的是,自99年“7.20”以来,在中共的谎言蒙蔽和政治胁迫下,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一直参与和操控了对当地所有法轮大法弟子非法判决,犯下了难以计数的伤害无辜,终将殃及自身的罪恶,到了该幡然猛醒、将功补过的时候了。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称有远见的人为“智者”,称有胆气和正义感的人为“义士”、“勇士”;将目光短浅、趋炎附势的官员称作“奸佞”,将心狠手辣、助纣为虐的差吏称为“酷吏”。尽管自江泽民愚蠢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善良群体的迫害气焰嚣张,但在十几年后真相广传、百姓觉醒的今天,国内各级公检法人员中已不乏智者、勇士、义士,他们了解了法轮功学员是群善良无私的人,看清了中共迫害的非法和凶残,知道了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已被国外法庭判决有罪,以及大量610人员遭恶报的事实,这些智者、义士就开始自觉抵制迫害,有的智慧的“执行”上面下达的非法指令。有些正义警察要么不出警,要么做个样子,把警笛打的嘟嘟响转一圈就回去了,要么把法轮功学员“带”到车上,过了几条街就放了,还善意叮嘱他们如何注意安全;有些正义检察官则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或不予起诉;有些正义法官则以“取保候审”等放出学员,或判无罪当庭释放,或退回重审;甚至不少痛改前非的610人员暗示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零口供,然后走个程序就把人放了……这样的例子很多,这些智者义士令人钦佩。对比之下,试问中级法院的法官们,你们的智慧和勇气表现何在呢?难道还要一直掩耳盗铃,正邪不分,甘心充当迫害工具,不留自己的后路吗?!

    北京正义律师谢燕益在法庭上针对对法轮功学员枉法裁判的法官说的话振聋发聩:“你们现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们将来不被追究”。法律是应该维护公平正义的,可是在当今的中国,却被利用来以法律名义行非法之实,当公平正义回到人间,这是终将被清算的罪恶。

    老子讲“善恶有报,如影随形,近报自身,远报子孙”。正义也许有时会迟到,但他从不会缺席。对于各级法官们来说,你们应该考虑如何为自己赢得解脱和赎罪的机会,这个机会已然不多了。

    据悉,石家庄市11.15被绑架的部份法轮功学员的案子都在中院等待审批,希望你们不要失去这次为自己将功折罪、保护善良修炼人和洗脱自己“迫害者”角色的机遇。

    请智者深思。

    真诚的法轮功学员
    2015年4月20日


    非法庭审之前写给法官的信

    [注]以下是上海法轮功学员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黄巧琴第三地非法庭审之前,写给承办法官朱锡伟的劝善信:

    朱锡伟法官:

    打扰您于百忙之中,基于对您人性和良知及职业操守的信任,冒昧的写了这封信。望您抽空一定看完。我们希望您及家人有一个美好未来。

    您是个法律人士,那么请允许我先从法律和职业操守这方面跟您聊聊吧。

    2015年4月13日,是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黄巧琴的第四次庭审之日,不幸的是,您是主审官。关于黄巧琴的案子:

    一、据2013年11月25日“抓捕情况”称“11月25日报案人李峰报案称:当日在桂林西街201弄及桂林西街400弄两小区发现法轮功宣传品,当天13时许发现嫌疑人黄巧琴在宝山……遂赶至宝山抓获(绑架)。”12月24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样称“由报案人李峰于11月25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同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 而根据《受案登记表》,李峰的工作单位是“上钢三厂”,接报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22时45分,接报警察为盛赟、吴飞飞。试想,11月25日当天22时报案怎么可能在13时就发现并去“抓获”呢?

    二、为了继续伪造证据,2014年5月22日国保又制作了“工作情况”,称2013年9月22日就发现法轮功宣传品,“我分局经走访,并对多名报案人的询问”。那么看看2013年11月25日对李峰的询问笔录是怎么说的: 问:“你为何今天来报案?”。答:“两个小区内发现的数量比较大,而且有很多居民不在家,信箱无法打开,所以我们居委收集这些法轮功材料用了些时间。”,而这个自称在“上钢三厂”工作的李峰实际是寿昌山居委主任。所称多名报案人陈秀华2013年11月25日13时32分至14时刚刚在接受询问,怎么可能报案人在接受询问是在抓获“疑犯”之后呢,还未拿到任何事实根据之前,就是还未获得任何所谓的“犯罪证据”之前,就已经去“抓捕”当事人了?换而言之,公安侦查期间,就一直图谋构陷,是在违法,这是其一。

    第二,徐汇检察院徐震辉,又于2014年9月2日抛出《补充起诉决定书[沪徐检刑补诉(2014)1号]》,称有“漏罪”:“2013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巧琴在他人处获得宣扬法轮功的49张光盘后,被抓获(绑架)”,公然践踏宪法。之前4月,徐震辉两次向北京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图谋吊销黄巧琴辩护律师执业证,理由竟是律师撤案意见中提出的中共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是“挡箭牌”。另外,对黄巧琴的起诉书中提到:“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也就是刑法300条)起诉黄巧琴。去年6月3日,《法制晚报》公布了公通字(2000)39号文,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名单没有法轮功。<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释》(一)(二)人大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的规定》,可这些通告或文件只字未提法轮功,只有“两高”的内部通知提到法轮功,而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内部通知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刑法300条的本身就是违反了你们自己制定的宪法,它应该是一个无效的法律;

    第三,2015年2月2日下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黄巧琴第三次非法庭审。当庭审进入公诉人举证阶段时,辩护律师要求回应公诉人的质证意见,审判长却让法警把律师赶出法庭。据悉,黄巧琴当庭要求重新委托辩护律师,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要求家属在三天内重新聘请律师。前两次庭审,辩护律师提出庭审不合法,要求公诉人回避,并要求增加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宣布休庭。但第三次开庭,审判长却不顾违法,惧怕更多民众了解真相,当庭驳回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合理要求。为了阻止辩护律师的正义呼声,公然在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律师赶出法庭,以致律师无法继续为黄巧琴做无罪辩护。

    你们所有参与此案的公检法行为,从公安的有意构陷、检察院的违法操作和无法律依据的立案、法院的违法赶走律师开庭,干预司法公正,都是执法违法、知法犯法,想必你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当事人或其家属或其他所有了解案情真相的公民都可以追究你们任何一个部门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也许,你会笑笑说,好啊,你们可以去告,我们不怕!其实有这个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为什么?因为你们觉得你们背后有中共政府的支持,这个天下是中共的!“党在先,法在后”!

    我们法轮功人员不与任何人对立,我们崇尚真、善、忍。我们希望世人都能找回自己的良知,不要伤害别人,让世界变得美好,这就是我们今天还抱着慈悲善念对一个象您那样还有良知,还有人性,还有职业操守的法官写这封信的真正意图。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官或公诉人和所有相关人员都还能守住自己的良知。

    说到良知和人性,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中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父母妻儿兄弟姐妹,黄巧琴不过是个老年妇女,她没有做任何损害他人的事,更谈不上有这个“能力”去“破坏法律实施”。而中国的古老文化中,孝敬尊敬老人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古训。一个67岁的老年妇女,前半生经历了丧夫、贫困、疾病等种种苦难,在人生的最低谷有幸得遇法轮大法。不花一分钱,通过自身的虔心修炼很快就无病一身轻,脱胎换骨。因为有了健康的身体和心境,即使在中共对法轮功文革式疯狂镇压的日子,她依然秉承真善忍的修炼原则,不怨不恨、善待所有的人,独自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辛勤工作改善家庭。可以说是法轮大法救了这个家。这样一位善良的老太太却在2013年11月25日,被徐汇区派出所无故绑架,在徐汇看守所被迫害血糖偏高,进食很少,体重明显下降,视力衰退。黄巧琴的女儿和律师多次向徐汇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提出,出于人道主义,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黄巧琴取保候审,让她得到治疗,但是你们不顾事实与法律,坚持不同意,也不回复,互相推诿。家属去看守所送衣物,看守所说,没有接济单,不能送,没写出来,说明不需要,可是几次开庭,黄巧琴穿的都是别人的衣物,律师多次去看黄巧琴,都是说需要衣物的!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们家的老人遇到类似情况,你们又于心何忍?每做一件冤案,你们这一辈子都不会有安身的心理;因为你们今天制造的冤案,导致当事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无论上级如何命令你,你也无法面对自己的良心愧疚,何况可能你参与的不止是一两个案例。所以真诚希望你们不要做让自己后悔的事。

    如果从法律角度而言,也希望你们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法轮功学员只是不放弃自己的信仰,没有错,更没有罪。他们的行为没有伤害到任何人,特别要提醒朱法官,据上所述迫害法轮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那么在具体执法中,办案人员将法轮功列为×教,就只能归结为法官或检察官个人的认定,归结为个人责任行为,具体的承办人、批准人都属于责任人,而且是各自独立承担责任。而每一份起诉书、判决书都有你们的名字,你们对每一个对法轮功学员的冤判都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且你们要终身对此负责!根据《公务员法》第54条、55条规定:公务员执行的上级决定和命令如果是明显错误的,公务员无论如何都要承担责任;上级命令错误并不明显的,也需要向上级提出撤销或者改变的建议,才能不承担责任。

    以下一段对话不知对你们是否有参考:

    大陆一位法官私下询问律师:“法轮功国家不让炼呀?”
    律师答:“不是国家不让炼,国法让炼,是那几个人不让炼,‘上边’更多的人不反对炼。”
    法官问:“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外国也一样啊?”
    律师答:“法律是为合法政治服务的,不是为非法政治服务的。非法政治不能支持,支持者最终要承担后果的。例如纳粹战犯,例如文革,支持者最后都丢掉了性命。” 法官无言……

    法轮功洪传世界100多个国家,于国于民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习近平一再强调要求依法治国,这个信息不难表明,他就是不愿替江泽民这一迫害法轮功的元凶背黑锅;而中共其他高级领导人自己都知道这个党已经是处于濒临灭亡的状态,都在纷纷找退路,留后手,贪款外移,老婆孩子移居国外,自己在伺机而动。而你们还蒙在鼓里,还在继续为他们背黑锅。2003年8月12日,中共抛出《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个信息不难看出中共开始卸磨杀驴了,中共历来就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历次运动不都是这样吗?真诚的提醒您,谁作恶,谁偿还,为了你,也为了你的家人,别再迷失和盲从,别作邪恶的替罪羊,莫当中共的陪葬品!

    最后,想提醒你们的是,中国自古以来就信奉天道伦理,正所谓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人在做,天在看!迫害法轮功的罪魁江泽民已经被几十个国家立案起诉;掌全国财经大权的黄菊,拨国库收入的四分之一用来迫害法轮功,死于胰腺癌;中央第一任“六一零”主任刘京得了癌症;“天安门自焚伪案”的制片人陈虻死于胃癌;监制该“伪案”节目的央视副台长兼任“六一零”主任李东生落马;策划“天津事件”,引发“四•二五”万名法轮功学员到中央信访办和平上访的宋平顺自杀;播放诬蔑法轮功新闻最卖力的央视头牌播音员罗京,患喉癌,死时痛苦异常,舌头溃烂,不能说话……等等等等,举不胜举。2012年以来,中共高官纷纷在权斗中落马。这些落马高官绝大多数是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集团成员,包括活摘器官的元凶王立军、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等。拿近的来说,司法系统的,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参与非法审判多位法轮功学员,导致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死,邹碧华本人于2014年12月突发心脏病死亡,年仅四十七岁。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善恶是有报的。这是天理。

    我们是中华儿女,我们不做马列子孙。希望您对黄巧琴一案的问题上,能重新审时度势,为自己也为家人,站在正义良知立场上做出正确的抉择!真心奉劝您,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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