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2015年4月2日下午3:50至4:25分,平度市610国玉成再次来到徐增栋的辅导班骚扰。随行的是一个女610人员(1.7米左右,长脸型,身材偏瘦。此人曾在2015年1月27日参与对徐增栋的骚扰)。据目击者称,此次国玉成一行乘坐的是一辆黑色大众车,车牌号为鲁B639FK,停在徐的托辅班西北角的偏僻处。 国玉成威胁说:“明天上午10点你要在这里,(青岛610)上级要见你。”徐问是青岛610还是政法委还是洗脑班的,国玉成避而不答,他还气急败坏地说:“我的手机号怎么被发到网上了?”徐说:“你去年曾对我说你国玉成的号码在网上都知道,法轮功给你打电话都打爆了,你不是都不怕吗?你打我脸一下,又威胁说如果我不接你的电话、不配合你的无理要求,你就让我办不成托辅班。所以我把所有的事都告诉了亲朋好友与街坊邻居,大家都打抱不平。不要再骚扰了,我很讨厌(你们的骚扰行为)。” 国玉成向徐增栋索要电话号码,徐说手机停机了。那个女610人员说:“没有电话不要紧,来这里随时能找到你吧?”徐增栋当场拒绝,让他们不要再来骚扰了。国玉成说:“怎么这次口气这么硬,(把我们来)称为骚扰’?”唉,让人不禁感叹:某些610人员真是连起码的道德是非都分不清了,连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骚扰公民”都不懂。真该回去好好学学法律。 《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享有对宗教的选择和信仰的自由。信仰是人意志的自由选择,信仰者自主选择信仰,不受任何干涉。任何打击信仰的做法都是违背国际法的,也是违宪的。青岛610及国玉成多次逼问徐增栋是否还炼法轮功,并声称如果再炼就再送洗脑班,国玉成更加嚣张威胁说再炼就送监狱。显示610及其人员对法律的无知和无法无天的张狂。对于他们的这种威胁逼迫别人放弃信仰的行径,说轻了是“骚扰”,严格按照法律来说,他们即触犯了中国《刑法》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月3号中午11:50分,徐增栋正在岳父家吃饭,国玉成领着青岛610一自称姓申(音)的人员敲门入内。 姓申(音)的人员开口就问:“你还炼不炼(法轮功)了?”徐增栋说:“你们不要来骚扰了。”申笑着说这就像邻居串门一样,怎么算骚扰呢? 徐大声说:如果是邻居当然是善意的来,但你们是来骚扰的(信仰自由,任何人无权逼问一个人是否信什么)。他又问:你没有和他们串联吧?徐说:我上午打零工,下午到晚上9:30辅导学习,早晨5:30起来做饭,什么叫串联?国玉成从去年9月份屡次骚扰我,企图再次借出卖我往上爬!国玉成,你知道吗,我的邻居都认识你了,都看不起你的无耻行径。他们都帮我看着呢!” 610的多次骚扰行为令徐增栋的岳父及众亲属,街坊邻居非常反感。 青岛610自称姓申(音)的人员:男,35岁左右,1.7米左右,戴眼镜;与他们随行的还有一男司机(开一辆一汽奔腾,黑色轿车,车牌号为鲁BX877R)。 国玉成说法轮功在(明慧)网上把他们曝光的太具体了,看来610人员非常关注明慧网,同时也看出他们做恶心虚,其实心里是明白自己做的事是见不得人的。在这里,我们想与青岛610及国玉成再次讲清几个问题,愿他们悬崖勒马,不要再参与迫害法轮功了: 一、天理昭昭,善恶必报。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神在看着人的一举一动,所有迫害法轮功的罪行全都一一记录在案。这就是“苍天有眼,神目如电”。恶报来时无处躲,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员全都逃不掉的。 二、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同样逃不掉人间法律的制裁: 国玉成在骚扰徐增栋的过程中,曾为自己辩解说他们是按法律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国法律的相关条款。 青岛610及国玉成侵犯了宪法赋予徐增栋的以下基本人权: 1、信仰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公民信仰有神论、法轮功等都是合法的。 《宪法》是母法,任何违宪立的法都是违法的。江氏集团针对法轮功制定的所谓法律都是基于自己的私利和权欲,都是违宪的,所以也是违法的。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任何执行江氏集团的指令都是违法的行为,时机一到必受法律的严惩,无论是谁都休想逃脱。610及国玉成多次威胁徐放弃对法轮功的合法信仰。 2、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010年5月份,国玉成伙同胶南610把徐增栋绑架到青岛洗脑班,给徐造成1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精神痛苦。 国玉成几次威胁徐增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候他们,如果徐不配合就让徐办不成辅导班。610根本无权传唤公民,610的任何传唤都是非法的。 3、人格尊严权:《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国玉成曾经打了一下徐增栋的脸;因为徐没有及时接听他的电话,国玉成就骂骂咧咧。这都是对徐的人格侮辱。 4、通信自由权:《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因为徐没有及时接听他的电话,国玉成就骂骂咧咧的威胁徐增栋,必须接听他的电话。接不接电话是徐增栋的通信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 三、关于洗脑班: 青岛610和国玉成以送洗脑班威胁逼迫徐增栋放弃对法轮功的合法信仰。 1、洗脑班的存在和活动都是非法的: 610洗脑班根本不属于司法机构,没有任何司法权,更没有对公民实施关押、拘禁的权力。有的610洗脑班连牌子都没挂,完全是一个非法成立的“黑机构”。所以,610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强行关押洗脑迫害完全是违法犯罪行为。 洗脑班的成立和存在完全是违宪和违法的,它触犯的法律如下。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江泽民集团指挥下的“610办公室”为迫害法轮功所办的各类洗脑班严重触犯了上述法律,而所有参与绑架被迫害人到洗脑班的人员则应承担协同犯罪的法律责任。 2、洗脑班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洗脑班及其上级组织“610办公室”并无司法权,却多次、大批、长期(有的长达一年)非法关押无罪的法轮功学员;所有参与洗脑班迫害行动的人员(不管是发号施令者还是被动执行者)都负有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周永康、薄熙来、610头子李东生等因为对法轮功犯下的累累罪恶,现在已经遭恶报都成为阶下囚,家家几乎被“满门抄斩”。610和政法委的根都烂掉了,希望青岛610及国玉成认清形势不要再干坏事了,为自己及家人想想吧。 平度610国玉成电话:1561588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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