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大连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刘红霞和叶青丽,以给公安局领导寄信件为由,给两人安上“利用邪教迫害法律实施的罪名”。(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奉行“假恶暴”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香工街派出所警察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和八月八日分别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叶青丽和刘红霞。据悉,两人参与照顾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王语丝病危的母亲,并为王语丝聘请了律师,令西岗国保警察恼羞成怒,与检察院合谋将两人构陷到法院。 在三月十九日的非法庭审时,检察院的公诉人提出所谓六项证据,第一项证据是警察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在某快递点截获了给公安局领导的信。而该案件立案在去年四月二十五日。警察在没有立案、没有侦察手续的情况下,私拆公民信件,违反宪法赋予的公民邮政隐私,属违法办案,证据不应采信。而且截获的信件,为打印纸、无签名,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为两位法轮功学员有关。如此荒谬的证据,法官李增蓝竟表示证据予以采信。公诉人提交的第二项至第六项证据,均与指控的事实无关,只是证明了两人的修炼法轮大法。证据中甚至包括叶青丽给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的王语丝存钱和衣物的收据。 辩护律师认为两位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大法无罪,公诉人也无法指出二人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因此指控不适合刑法三百条中的,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人面对律师的辩护无法自圆其说,只能反复说两人的意图“不言自明”、“显而易见”,无法说明任何对法律实施的破坏。 律师认为,本案是公安对善良的修炼者的迫害而构陷了这个案件,而且所构陷的证据十分粗糙,证据链不完整、与指控罪名无关联、取证过程违法办案。严重违背了宪法对公民信仰自由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