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还没到下班时间,潍坊高新区钢城派出所的警察在高新区国保大队的指使下一起到潍坊钢厂强行把正在上班的年轻妈妈朗春艳绑架带走,并在晚上八点左右抄了她的家,将她家中所有的大法书籍及资料全部抢走。朗春艳女士三十一岁,家里有一个七岁的女儿。 当天傍晚五点多,天刚刚擦黑,钢城派出所片警唐大萌带着高新区国保大队和派出所的七八个警察非法闯入七十一岁老太太王世芬(原来身体一身病,学大法后什么病都没了)家,将正在做饭(戴着帽子、穿着围裙)的王世芬绑架到警车上,后又进屋将刚刚下班回家洗完澡的儿媳妇王桂霞(女,四十六岁,学大法后非常贤惠,孝敬老人)一起绑架到钢城派出所;随后又非法抄家,电脑、打印机等私人财物抢劫一空。 在抄完王世芬的家后,这些土匪警察们又赶到法轮功学员李桂花(原来患有严重的肝病,平常靠昂贵的药品维持,学法轮功后再没吃过药)家,绑架五十九岁的李桂花老太太。李桂花的丈夫张洪兴上前阻止,却被警察往脸上喷了辣椒水(内含化学物品),当场疼的火辣辣的,憋气、胸闷,说不出话来,眼睛睁不开,直流泪,耳朵里也被灌进一些烧得难受。后又上来七八个警察将其按倒在地,把他的后背搓去了皮,手打得十多天了肿的还不能干活。 张洪兴在派出所里被辣椒水烧得突然昏倒在地,嘴里冒白沫,两眼直往上翻,警察们心里明白,怕出人命,吓得将其送到高新区医院急诊室后就逃离现场,挂吊瓶等急诊费花了近七百元,让张自己负责,妻子李桂花在强行被送往潍坊看守所之前查体费花的三百多元钱跟张要,要不到还扬言要将张拘留。 在被非法审讯的过程中,才知道是为起诉江泽民一事而绑架的。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前中共头目江泽民悍然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这场反人类的暴行一直延续到今年,已经持续了十六年。江泽民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使中共的官吏越发贪残,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二零一五年五月以来,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发起了控告江泽民的大潮,目前已有二十万法轮功修炼者和家人把控告元凶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邮寄给中国最高检察院,要求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对江泽民提出公诉,把这个首恶绳之以法。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 控告江泽民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控告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诉状里面陈述的都是事实,毫无半点夸张与虚构的内容,都是法轮功学员被无辜迫害悲惨的遭遇,而且是直接告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所警察应是无权干涉的。潍坊高新区国保大队与钢城派出所警察随意抓人、抄家,老百姓的人身安全随时受到威胁,难道人民警察的职责就是纵容、保护恶人的?就是颠倒是非、专门迫害无辜善良的老百姓的?这样的政府执法部门还值得老百姓信任吗? 公安部印发实施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明确规定:一、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二、属于违法干涉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三、违法干涉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此规定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或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以及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钢城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下属部门,无视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无视中国当局“以法治国”的宗旨,听命于一个自身难保、行将就木的卖国贼设立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610机构,迫害善良民众,这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不要以为法轮功学员按着“真、善、忍”的原则做好人,就认为是好欺负的人,可以对之为所欲为。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三尺头上有神灵”!天理报应能报应到周永康、薄熙来之流的头上,其他人也同样躲不过!法轮功学员之所以苦口婆心的劝善、讲真相,是因为警察也是江氏流氓集团的受害者,现在的形势下如果还执迷不悟,那最终等待所有参与迫害者的也将是恶报的结果! 具体参与绑架的人员: 潍坊市局高新分局国保大队 潍坊市局高新分局钢城派出所 王云 副大队长 18815367144 电话:0536-7675110 0536-8055686 秦晓堂 所长 18678079020 0536-8055592 李仕忠 18815367157 马龙华 副所长 13721987729 7612110 0536-8055686 张波 副所长 13721987796 7675110 张海礼 副主任 18815367117 王峰 民警 18678079063 8862110 0536-8055678 李光明 民警 18553610983 8055593 张飞飞 民警 18678078998 杜文龙 民警 18815367536 0536-8055686 李晓波 民警 18663691159 刘洪杰 民警 18815367157 赵丽丽 民警 1881536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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