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按:中共没有合法性,更没有资格给任何信仰定性。但是即使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犯罪。 这三年来,中国的新当权者们在法制方面紧锣密鼓的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和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这目的是为了什么呢?为了你能看清当前形势,认清中共,保护好自己,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简要的和你说说这些内容。 一、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这可能就是为追究江泽民罪恶而为他量身定做的,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诬蔑和制定的对法轮功要“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很明显是公然违法的,制定与执行这一政策的人都是明知违法而为之的,都将会受到终身追究的。 二、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中国当局推行了司法新政,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度。当今人类最大的冤案就是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长达十六年多的残酷迫害,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依法面对法轮功的问题。“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就是要广大的民众把所受到的迫害依法反映上来,这些就是依法审判江泽民的证据和证人之一,这些就是天理民心。这是要清算江泽民的一个明确信号,所以江泽民和他的那些参与迫害的帮凶们惊恐万状,他们看到了自己即将被清算覆灭的下场,为苟延残喘,阻挡更多的人控告他们,利用手中暂时还有的权力不断的下令,让更多的公务员(尤其是警察)违法替他们去迫害依法控告(举报)江泽民的广大受害民众,把这些公务员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最高检察院近期把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第七届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重新下发给各级检察院,并要求切实贯彻执行。该规定中:第二条: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第四条:对违反上述第三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高检以重申的方式对那些还在违法迫害控告(举报)江泽民的民众的人发出了警告。 四、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根本指导,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佛家修炼大法。对法轮功的诬蔑来自于人权恶棍江泽民个人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教组织,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法轮功就是×教》的诽谤文章。这是人权恶棍江泽民滥用个人权力,操纵中共这部假、恶、斗的独裁暴政机器在疯狂作恶。而在中共所有的涉及法轮功的公开文件中,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民政部通告,到公安部的通告,再到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之后两高司法解释,均没有定性法轮功是×教。二零零零年中国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共有十四种。而这十四种里面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这十四种邪教,明确的向全世界表明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中国政府以这种方式公开否定了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诬蔑,表明了当局对法轮功的态度:法轮功是合法的。这也是在向各级公务员(尤其是公检法司人员)传递了一个清晰明确的站队信号。 五、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八条,第五款,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九条,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610操控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公检法司部门)迫害法轮功及阻挠公民依法控告(举报)江泽民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这是明确的告诉公检法司人员,将要进行的清算不是只对高层的清算,而且还包括最基层的具体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都在清算范围之内,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终身负责。 七、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公安部印发实施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通字〔2015〕17号)中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以及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任何阻挠公民依照“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度对江泽民进行控告的公安人员,依照此规定应被严肃追究。 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中纪委的这一条为所有参与迫害骚扰绑架诉江公民的人指明了出路。 九、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迫害法轮功是明明白白的违法行为,执行这样的命令在法律上都不是免责的借口,都必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十、宪法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仰什么和控告谁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迫害信仰、阻挠控告、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的。 法轮功学员是慈悲的,他们只控告江泽民而没有控告其他参与的公务员(尤其是610、公检法司人员),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人是受江泽民欺骗、胁迫才给邪恶当枪使的,他们也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受害者和牺牲品,一旦明白了真相,就不会为了江泽民而毁自己和天理、正义、法律、良知对着干了,暂不控告他们就是给了他们希望和机会。更何况中共已经把大小绳都准备好了要拿他们当替罪羊呢。这三年来抓的那些以周永康、李东生等为代表的大小老虎们,表面上看是因为腐败原因被拿下的,而实质原因是他们替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恶报,是为把江泽民送上审判台清障铺路,也是对那些还在糊涂不收手人的警告。 今天三退自救大潮席卷全球,已有超过二点二二亿的人以真名或化名声明退出了中共的党、团、队组织,有二十万人实名向两高控告了江泽民,有一百多万亚洲民众签名联署举报了江泽民,天灭中共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这一点就连新当权者们也清醒的认识到了,也在加紧顺天意逐步淡化、甚至抛弃中共来自保: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八大提出的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没有党;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人大通过的公务员向宪法宣誓的七十个字的誓词中没有党;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这些都是过去从没有过的事,特别是直接提出来解散党组织。 看清形势了吧,从现在开始赶快化名三退抹掉“兽记”吧,这样天灭中共、清算江泽民时就可保命保平安。否则,那就真成了中共及江泽民罪恶的陪葬品和替罪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