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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非法关押、劳教 新疆妇女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杨金霞女士修炼法轮功后,全身的病不翼而飞。在江泽民疯狂迫害法轮功后,她多次被绑架、非法关押,遭劳教迫害。2015年7月,杨金霞女士向最高检察院、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望检察院对江泽民立案侦查,为受害的百姓伸张正义,还世间公道。

下面是杨金霞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事实:

我是这样走入大法修炼的,以前我有好几种病,身体很差,如胃病、胆囊炎、先天性风湿关节炎、产后风等多种疾病,脾气暴躁,经常发火,还带着孩子,心情很不好,到处询问各种治疗方法,但是都没有效果,活得很苦,很累。1998年10月2日早上,在本单位医务所门口的花园旁遇见法轮功的,当时我看了一下简介问能不能治病,有一个法轮功学员说不治病,只要你炼功就能治病,有奇效。第二天早上我就去了炼功场炼功。在听完李洪志大师《济南讲法》15天后,全身的病不翼而飞,走路一身轻,心情也好了,吃饭也香了,身心改变很大,跟换了一个人似的,家庭和睦,心胸宽广,能按照大法的要求做个好人。

1999年4月25日后,新疆新通集团的保卫科和乌鲁木齐红庙子街道办新通社区按照江泽民的非法指示,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到家里来进行非法搜查、非法入侵住宅,逼迫写不炼的保证,我没有写就三天两头骚扰,使我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压力很大,身心疲惫,给我的生活带来的很大干扰。

我是家属,没工作,有病没钱看,有病没人管,现在炼功练好了,身体一身轻,却被非法打压。为了让国家领导人了解真实的情况,反映我亲身的例子,在2001年11月28日我去了北京上访,刚到了天安门广场还没看清方向就被绑架至北京市前门派出所,在被绑架期间遭受了迫害,例如:搜身、刑讯逼供、人格侮辱、虐待。在当天晚上又被绑架至石景山看守所,同时又继续上述迫害过程。

在石景山看守所,白天被石景山公安分局非法刑讯逼供,使用的手段有拿皮带抽、用脚踩、用腿压在我的身上、强迫下跪、三个人轮番持续殴打、谩骂,白天走进去审讯室,晚上抬出去。在晚上,看守所人员伙同在押服刑人员对我进行持续、高强度的迫害,使用的手段有在冬季夜晚让我坐在通风处并在地面撒上水、灌辣椒水、在冬季洗凉水澡、在晚上不让睡觉一睡觉就往你身上泼水、轮番殴打。

为了抵制迫害,我进行绝食,看守人员就对我进行强制灌食,但是灌的是盐水,同时所谓的狱警指使四五个服刑人员压住我,狱警自己则站在我腿上,继续对我进行迫害。因为我的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出现的症状有抽风、口眼歪斜、手撮到一块、不能走路当时身体瘦得皮包骨头,眼睛看不清东西。

最后在刑讯逼供7个月后,我被新疆新通集团的保卫科将我送回乌鲁木齐(新通集团是我丈夫的单位,我是家属没有工作),回到当地后又被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红庙子派出所非法关押至看守所一个月,红庙子派出所向我的家人勒索1500元,说是610人员办案费和看守所的伙食费,派出所还非法将我丈夫停职,并且在我丈夫的职工大会上直接点名批评,直接侮辱我的丈夫,逼迫他来监视我,逼我放弃信仰。

在2003年8月1日,我在家被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红庙子派出所片警侯保奎和新通集团保卫科的科长冯新光等人员绑架至板房沟的洗脑班(该洗脑班是水磨沟区610举办的,主办人是杨国忠),同时非法抄家,强迫我放弃信仰,在洗脑班期间新通集团派职工曾小兰全天监视,在洗脑班期间天天观看污蔑大法电视,两个人包夹限制自由,强迫写有关放弃修炼的所谓“三书”,并对我实施一下酷刑不让睡觉、非法拘禁、强制洗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强迫洗脑班全体人员对我施压和侮辱,同时强迫我的丈夫及孩子对我施压,要求我放弃信仰。严重影响我丈夫和孩子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我被迫害的身体出现胆结石症状,脚痛无法走路。在非法关押50天后,我被放回。

2005年11月28日在新疆医科大学院门诊部时,被该院保卫科绑架送至新市区610,并关押至水磨沟看守所,在看守所内被自称新市区610的杨涛、付磊提审我,并将我秘密关押。在被关押期间,由于乌鲁木齐红庙子街道办新通社区没有找到我,也不知道我的去处,以为我又去北京上访,开始频繁的上门骚扰,并伙同我孩子学校(73中学)班主任辛警以退学恐吓我的孩子,说出我的去处。在非法关押98天后,我被放回。

2008年3月4日我经过乌鲁木齐市友好路公交车站时被水磨沟区公安分局的穆志强、王江龙、赵听(女)绑架,理由是要我承认同修家是做资料的,我没有承认,将我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刑事拘留,同时当天晚上非法抄了我家,抄走私人物品有《转法轮》一本,《明慧周刊》一本,第二天将我关押在看守所,强制劳动,每顿饭一个馒头,一碗水。32天后又在看守所审问室直接对我非法劳教一年。

在劳教所,我受到酷刑折磨,有罚站32天、殴打、体罚、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饭里放有不明药物、侮辱、诽谤、强制劳动、逼写三书、放弃信仰。(注:有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和劳教所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为证)

自1999年4月25日后,本单位社区人员经常性以各种借口对我上门骚扰、监视、跟踪、恐吓。不仅在名誉上对我们诋毁,同时在精神上也给我们造成很大的伤害。

以上所述受到的一切不公正的对待,都是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所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

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由于“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江泽民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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