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四日】古往今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义,也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话题。冤假错案,蚕食的是司法公信力,吞噬的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冲击的是国家司法体制,动摇的则是当权者的执政根基。 一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控告可以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中国的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 1.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有些情况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公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虽然是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理解为: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共三类,即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包括:1)滥用职权案;2)枉法追诉、裁判案;3)非法拘禁案;4)非法搜查案;5)刑讯逼供案;6)暴力取证案;7)虐待被监管人案;8)报复陷害案等。 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等。 内部机构: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控告申诉部门和举报中心一般是合在一起的)承办: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诉、申诉、举报等工作。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4、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罪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当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三、诉江公民受法律的保护,检察系统、最高检察院对待民众举报,有明确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对举报人的保护条款具体如下: 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使用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得鉴定笔迹。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近期有的地方公检法部门、“610”人员登门以调查名义进行干扰,说最高检已经把法轮功学员的诉江状转到地方派出所,其实是最高检及其下的检察系统、派出所在违法,违反其本身规定的对举报人保护,有意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是在侵犯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 一些长期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做贼心虚,采用种种非法、卑劣的手段企图干扰、阻碍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他们采用的方式一个是上门骚扰、绑架或在邮局等部门蹲守、骚扰绑架诉江的法轮功学员;另一个是向国内邮局施压,私自扣押、截留法轮功学员诉江的邮件,或者直接命令邮局凡是诉江材料不予邮寄。有些地区的“610”、国保也在阻截控告信。有法轮功学员给最高检察院打电话查询控告信的下落,高检工作人员回答说:是你们地方公安局扣留了信件。并建议说:“举报他们”,并给学员提供了举报电话。 《宪法》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已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众向最高检和最高法投递控告江泽民的诉状是行使宪法授予的公民权利,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应该对此类通信进行检查。 《邮政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邮政法》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分举报。 第八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实施安检人长期扣押诉江邮件,那么我们客户除了追究邮政部门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将追究扣押诉江邮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善恶终有报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那些无法无天,出卖良心,迫害无辜的人都是害人害己。文革时期,从上到下都在喊“打倒地富反坏右”,让他们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那时候有几人不把这当作信条?可是十年后,那些地主、富农、所谓的反动派、坏分子、右派人士统统平了反,翻了身。而令人不齿的是一些在文革中疯狂迫害他人的红人们,却被中共作为替罪羊投入大牢或枪决。某些人想让别人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到头来却是他们自己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了。 再看今天,汉奸出身的前中共头目江泽民,由于妒嫉,竟敢胆大妄为地迫害法轮佛法,制造出一个个谎言诬陷佛法,并陷害信仰“真善忍”的佛法修炼者,最终要在天惩中偿还自己所干的一切罪恶。无论江氏在惶惶不可终日中怎么负隅顽抗,也逃脱不了天谴。在上天的清算中,迫害法轮功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团中双手沾满法轮功学员鲜血的高官周永康、薄熙来、王立军、李东生、苏荣、徐才厚、郭伯雄、周本顺等也恶报加身。 诉江大潮是给大陆官员、警察改过的机会。这是一个历史巨变的关头,是将功赎罪、走向光明,还是继续迫害、坠入万劫不复的黑暗,全凭自己的善恶一念。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冒着被绑架、关押、判刑的生命危险,持续不断地耐心向世人讲述着真相,唤醒着那些被中共江泽民邪恶集团毒害蒙蔽的生命,过程中,有许多政法系统的司法警官、检察官、警察、法官明白真相后,认识到了这场迫害的群体灭绝性犯罪性质,和参与迫害的人即将面临的悲惨后果,积极加入到检举揭发和暗中提供情况、保护法轮功学员的行列中来,站在正义一边。 公检法司人员的职责本应是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维护良知、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但在中共江泽民邪恶集团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在谎言欺骗、强权胁迫和利益诱惑下扭曲了众多人的人性与良知,致使一些公检法司系统的官员和警察,是非颠倒,干起了助纣为虐的恶事。在明知法轮功学员是遵纪守法的好人情况下,选择了与邪恶为伍,这些人置法律于不顾,丧失了基本的道义和良知,违背着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良心,干着迫害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罪恶勾当,深陷迫害法轮功的犯罪泥潭不能自拔,最后纷纷遭恶报,成了江氏集团的陪葬品。 真心希望参与骚扰、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静下心来,慎重地想一想,如何对自己的未来,做出正确、理智的选择。很多派出所警员、社区人员对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乐观其成,他们已经站在了正义的一方,为自己创造了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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