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大连某公司财务部经理、法轮功学员王希梁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导致他被非法判刑三年。王希梁要求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追究、公开江泽民的刑事罪责,让受谎言蒙蔽的中国民众知道法轮功真相。 以下是王希梁陈述的事实: 一九九四年七月,我经亲属介绍,开始修炼法轮功。 修炼法轮功后,我明白了人应该与人为善,应该为别人着想,吃苦忍耐,为社会多做好事,人生观得到了升华。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我匿名为希望工程捐款两万元(因为当时最高汇款限额是一万元,分开两笔汇的,第二天的报纸有报道)。 修炼法轮功后,我能够看淡个人得失,不纠结在矛盾之中,每天精神百倍,生活、工作的热情很高,总是笑容满面。由于坚持炼功,身体强健,总感到有使不完的劲,从来没有请过病假而耽误工作。 在社区中,我们三代同堂的大家庭,每年都是“五好家庭”,邻里关系融洽;在单位中,努力学习技术,勤奋工作,从普通员工成为业务骨干,直至走上领导岗位。 然而一九九九年江泽民公开发动迫害法轮功,我的修炼环境遭到了破坏,污蔑和迫害使我身心受到很大的压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我的一篇真实署名文章在明慧网上发表。文中介绍了我们全家学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生活和工作上的积极变化,说明了法轮功百利无一害的事实。 文章在明慧网上发表三天后,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连市金州区刑警大队和大连开发区刑警队同时到我所在单位大连万德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我进行非法拘捕,由于我户口所辖在金州区,最后我被金州区刑警大队重案组彭玉飞所率刑警带走,当晚关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金州区检察院对我进行非法批捕。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金州区法院对我非法判刑三年,缓刑三年。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二日出狱回家。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晚上,我正在单位大连金元水产有限公司值班,金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二队彭玉飞带领至少四名刑警,没有任何理由突然翻墙进院抓捕了我。我向当班的锅炉工和氨压工人匆匆忙忙交待了工作后被带走,当晚被关押在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就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天安门自焚伪案,不能不令人怀疑这就是拘捕我的真正原因。因为刑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家属多次质疑、强烈要求下,在被迫交了一万元保证金后,我在二零零一年三月被从看守所释放。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在我多次追问,坚决要求下,一万元保证金被退回。 在金州区看守所关押期间,我每天不停地被迫从事高强度的无报酬劳动,如手撕海菜、插筷子袋、拣豆子等,不完成指定的任务量,不得休息,也不能睡觉。 每一次抓捕,对于家庭来说就是一场浩劫,家中的一切角落,不管上没上锁,警察全部翻箱倒柜,一片狼藉,被抢走大量的属于私人物品的法轮功书籍和录像带。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并将受益的事实公之于众,就被抓捕送到看守所,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囚禁与长时间的关押,受到各类侮辱与羞辱。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公诉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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