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徐亚娟,徐陈述自己修炼法轮大法无罪,辩护律师要求当庭释放。 六十岁左右的徐亚娟女士以前身体多病,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健康。徐亚娟曾于二零一零年十月被凌河公安分局和康宁派出所绑架,后被送进沈阳马三家教养院非法劳教一年,在马三家她受尽酷刑摧残,九死一生。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徐亚娟与法轮功学员姜海金同行,姜海金在向人发放翻墙软件时,被路人拒绝,随后她们二人就被与该人在一起的石桥子派出所警员陈雷、张强、李志军三人绑架,该派出所所长张喜平和指导员徐涛随即赶到,他们将两人送至锦州看守所非法关押,并去徐亚娟家非法抄家,然后肆意构陷徐亚娟,将其批捕。 参与迫害的还有石桥子派出所警员邓超和何皓亮、凌河分局副局长赵松祥、凌河分局国保大队警员李佳伟、黄健、杨光、李戈和高凤廷。特别是凌河分局国保大队恶警黄健,近年来凌河区发生的多起迫害都是他亲自参与,在绑架徐亚娟后,他几次到看守所非法提审徐亚娟,并竭力实施加重迫害,他与检察院和法院的邪恶之徒串通一气,将徐亚娟非法构陷并予以非法庭审。 一、审判长执法犯法,限制旁听人数 在非法庭审的前一天,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河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长王锦文打电话通知徐亚娟的家属,让其到法院办理旁听证,但他执法犯法,违反关于旁听的法律法规,公然限制旁听人数,说只允许两名家属旁听。家人说,别人开庭都可以随便旁听呀,王锦文谎称:有许多人到庭,没有地方,不让进那些人。最后他只给两名家属办理了旁听证,并将家属的身份证拿走复印了。结果开庭时,整个法庭只有不到十人,空空如也,有许多空位。 二、公诉人肆意构陷 徐亚娟被戴着手铐和脚镣,进入法庭。庭审一开始,正义律师就提出:法轮功是信神的,是有神论者,共产党信奉无神论,法官和检察官是共产党员的就必须回避,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双重身份。法院和检察院人员当时无言以对,沉默了一会儿,审判长王锦文就将这些人都叫出法庭“商议”去了。大约十分钟后,这些人又重新落座,王锦文称,这个提议无效,驳回这个申请,继续开庭。 审判长王锦文询问徐亚娟有没有被处罚的经历,徐说有,但都是非法的。接着是主控人陈娓佳念所谓的“证据”,说在徐亚娟家里搜出的东西有大法书,MP5、《明慧周刊》等物品,律师说请把物证拿到堂上来,对方没有回应。徐亚娟说,大法书是指导我修炼做好人的,周刊也是交流用的。律师问徐亚娟:“搜家时你在不在场?给你看过明细表吗?徐说没有。律师说这非法查抄,是违法的。 审判长问徐亚娟是怎么被抓的,徐说:“我正在走路呢。”陈娓佳出示伪证人李戈的证词,说在徐的身上搜出三张神韵光盘,(事实上徐当时身上没有神韵盘)徐说:谁说我身上有,让他现在到庭,我与他当面对质。陈娓佳又拿出在徐亚娟家中MP5的截图,说里面有法轮功内容。公诉人还说徐亚娟被劳教过,等等。 三、辩护律师慷慨陈词,公诉人无理拦截 辩护律师说神韵内容是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近年来深受世界各国人士盛赞,被称为“第一秀”,作曲家徐沛东先生多次高度赞扬神韵,即便我的当事人有神韵盘也是合法的;至于徐亚娟家中的有关法轮功方面的书籍等物品,那是指导她个人修炼或炼功用的,是她的私人物品,应受法律保护;提到徐亚娟曾被劳教过,律师指出劳教本身就是违宪产物,正因为违法,所以被取缔了,多亏取缔了,不然得害死多少人?你们拿无理的证据来构陷人,好意思吗?律师还引用前人大委员长乔石的话说: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这时陈娓佳无理拦截律师讲话,指责律师所言与本案无关,审判长王锦文偏袒伪公诉人陈娓佳,也学着陈的话打断律师发言,都被辩护律师驳回。后来审判长和公诉人都不言语了。 辩护律师继续说,指控当事人徐亚娟涉嫌犯罪,单单从证据上看还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更何况,辩护人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角度来分析,辩护人也不认为徐亚娟构成犯罪。作为法治国家,我们的办案人员应该坚持宪法底线,保障当事人信仰和言论的自由和权利。 首先徐亚娟客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毫无疑问,当事人徐亚娟是信仰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不能因为徐亚娟信仰并修炼法轮功就以敌视和歧视的眼光对待她。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问题。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而且客观上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我的当事人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1、本案当中没有徐亚娟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徐亚娟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徐亚娟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她的?她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她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无法取得这样的证据。 2、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无法取得徐亚娟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因为我的当事人是一个人公民个体,作为公民个人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无法行使公权力,单凭一己之力就可以达到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目的和作用,是天方夜谭。辩护人相信办案单位是不可能出示出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的证据。 3、当事人徐亚娟被抓捕时正在街上走路。即使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查出的证据即使存在一定的事实客观性(目前也无法确认这一行为的客观真实性),也仅能证明徐亚娟确系一同前往,辩护人认为也只是思想层面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已,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实践对宪法三十五条关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权这一规定的实践过程,并不违反我国任何一条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本案涉嫌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民表达自由的思想和看法绝不等于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这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律师指出,宗教信仰是天赋权利。至于是否存在邪教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只能停留在思想文化层次上去研究、交流和讨论,而不能放在法律责任追究的层面上去解决。辩护人认为,目前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徐亚娟的行为予以法律责任的追究是适用法律错误。《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有信与不信、信这种宗教与信那种宗教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信仰宗教本身是一项最为基本的宪法权利。在这部宪法里面没有关于邪教的规定,更没有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 律师还指出:中国政府早已经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也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对《联合国宪章》的遵守负有国际义务,这些公约当中有明确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的规定,这些相关的规定也应该成为我们的审判机关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的主要参考和法律法理依据。如果我们能认真严肃地对待我们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我们必定会得出我的当事人无罪的结论。 四、当事人陈述信仰无罪,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法轮功学员徐亚娟在法庭陈述时说:修炼法轮大法使我身心受益,我的几种慢性病都好了,同时我也提升了自己的道德,现在由于我被非法关押,我丈夫着急上火病倒了,是打120车送到医院的;我儿子在外地,孩子回来也见不到我了,我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被无罪释放,早日回到自己的家中。 最后,辩护律师说,因此,对于本案,公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有罪行,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论是从正义、道义、良知还是法律方面来讲,我的当事人都不应该被继续非法关押,请对我的当事人徐亚娟作出无罪释放的正确决定,请审判长当庭释放徐亚娟。 参与迫害人员一览表 (区号;0416) 一.凌河分局 副局长:赵松祥
国保大队大队长杨光 7101648 2811858 15698704900 13840624877 国保大队大队警员:李佳伟 7101648 3166911 15698705101 13841699111 黄健 7101648 2818898 15698705029 13604968219 李戈 高凤廷 7101648 2362555 15698705026 13940607899 二.石桥子派出所: 所长张喜平3818635 2545543 15698704855 13904964175 指导员徐涛 3818635 15698705068 13604169161 警员:陈雷3818635 15698704726 13841636954 邓超3818635 15698704758 13841693033 何皓光3818635 15698704902 13591288232 张强 李志军 三.凌河区检察院 伪公诉人陈娓佳 、赵佳2912043 (二人曾非法起诉陈桂英) 四.凌河区法院 院长黄萍 2872600 18941603999 (几年来曾诬判多名法轮功学员) 审判长王锦文 2872623 18941601685 (曾诬判法轮功学员陈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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