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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一句话 无辜百姓被庭审
文/辽宁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在辽宁阜新,发生了一件以权代法的人权迫害事件。

二零一四年三月,阜新市委书记张铁民只因为接听到了一个法轮功学员打来的劝善电话,就大动干戈,责令市公安局局长杨振福,非法抓捕相关的法轮功学员。阜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刑警大队及市公安局部分人员具体实施了此次迫害行动,一时间,十余名信仰法轮大法的善良百姓遭绑架。

二零一五年年初,经过了近十个月的非法关押之后,在市政法委书记王秋博等人的压力下,阜蒙县检察院非法起诉了吴俊和、李峰、王亮三名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据悉,阜蒙县法院定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对此荒唐的案件非法开庭。

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又明确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市委书记张铁民接到的劝善电话,无论是谁拨打的,那都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况且劝善的电话的内容只是讲述真相、劝人行善,没有辱骂、没有恐吓,何罪之有啊?!

说信仰法轮大法有罪吗?可是,翻遍中国的现行法律,从《宪法》到“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都找不到一条规定法轮功违法的。而且,至今中国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根本就没有法轮功。因此,使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完全不适用的。

那么,没有违法的法轮功学员却要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是不是执法者在公然的犯法呢?因为上级的命令使然吗?要知道,《公务员法》新增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又出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

事实上,作为一个修心向善的精神信仰群体,法轮大法信众过亿,遍布全球六大洲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各国各级政府的褒奖、支持决议和支持信函超过三千多项。法轮大法的主要著作《转法轮》被翻译成三十九种文字,广为流传,成为国际畅销书。

就是在中国大陆,主导迫害江泽民犯罪集团已经败落,迫害法轮功的主要元凶周永康、李东生、薄熙来等等已经纷纷被定罪,参与迫害法轮功的省部级官员落马的更是不胜枚举。

希望阜蒙县法院、阜蒙县检察院的同胞们,能够认清形势,秉持良知、捍卫法律的尊严,无罪释放无辜遭迫害的吴俊和、李峰、王亮等法轮功学员。

请善良的民众都来关注此次以权代法的迫害案件,非法庭审的日期是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地点在阜蒙县法院。特别邀请阜新地区的父老乡亲们到庭旁听,见证阜蒙县的法官、检察官们能否依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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