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下载(3.3MB) 喂,您好。盘锦市的冯秀梅女士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庭审,今年七月二十五日,维权律师江天勇在法庭上为冯秀梅做了无罪辩护,从法律角度说明修炼法轮功无罪。辩护词中说到: 第一、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公开颁布的关于对法轮功的所谓“禁令”,或者是违反宪法,或者司法解释违反宪法,或者根本不是法律。例如江泽民的谈话和《人民日报》的评论等,完全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惩治至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二、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并且“思想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行为”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 第三、被告人冯秀梅被指控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为法轮功信仰者的个人属性非常明显,他们没有组织特点,没有与所谓组织的联络。并且如前所述,我国至今没有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即使存在法轮功组织,也不是什么邪教组织。事实上在本案中,我们看到明明是被告人的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被侵犯!恰恰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被任意非法剥夺!而公诉方自始至终也没能指出被告人具体破坏了哪个法律、哪个行政法规的实施。 第四、冯秀梅案件处理中,办案人员严重违法。比如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抓捕”时未出示任何证件,多人未穿警服,这是非法抓捕,实质就是绑架。另外,在没有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公安及 610 长期对被告人非法跟踪、监视,非法侵入住宅所谓的检查,完全是滥用职权,这一切行为都是违法。本辩护人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运动式、过于激烈的惩治行动,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另外,现代国际社会将对宗教的严重不公正对待确定为反人类罪。本辩护人认为,有关方面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存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造成了相当普遍的人权灾难,这些做法已构成反人类罪。 以上是辩护词的摘录。盘锦的父老乡亲,您知道吗?中国最大的冤案就是迫害法轮功。天安门自焚是中共栽赃法轮功编造的假戏。老百姓说如今的土匪在公安,中共迫害法轮功使用的流氓手段,同样用在迫害其他的无辜百姓。所以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反迫害,也是为所有的中国人能生活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最后告诉您,知道“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这个真相,会给您带来大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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