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十六年前, 我四十出头,身体状况就很一般了,为祛病健身,曾练过多种气功。一九九八年四月份的一天,弟弟从老家打电话给我,说有一种功很好。我问,什么功?他说法轮功。不知怎的,我一听,就既感陌生又有很受震撼的感觉。我便满口答应,让他给我找书。 过了些日子,我回了一趟老家,请到了师父当时出的全部著作和炼功带。我用了一周的业余时间,通读了一遍《转法轮》,感到这不是一本普通的书,我要炼这个功。从此也就开始了在大法中的修炼,成为了一名大法弟子,也做了一个真正清正廉洁的公务员。 我是地级市一行政单位的中层干部,在一个科室负责工作。由于工作认真,我曾受过当地政府“记大功”表彰,获当地政府“优秀知识份子”称号。以前,自己虽从不索贿,但对有关单位主动送的礼品、购物券等,也照收不误。自从修大法之后,我变了。我按李老师的要求,看淡名利情,要求自己方方面面做个好人,再不收受任何单位或当事人的礼品和馈赠。对以前收受的价值比较大一点的礼品,能折价退还的就退还。 有一电力单位,曾送我一台微波炉,我到商店找到了相同的产品,看了价格,等那单位的有关人员再来办事时,我拿出了准备好的一千元,跟他们说,我现在炼法轮功了,不想要别人的东西,你们以前送我的微波炉,我想折价退给你们钱。我还说,恭敬不如从命,你们得尊重我的信仰。一开始,对方满口答应,说他们单位也有炼这个功的。谁知,等他们上车后,却对我说,一百元就够了,说着就把其余的九百元从车窗口扔到了地上,开车跑了。我捡起了地上的九百元钱,随后按照李洪志老师在《转法轮》中举过一个北京学员的例子,拿出了六百元交到市直有关单位,转交灾区建希望小学(一九九八年大洪水后,有关部门曾号召为灾区捐款建学校)。收款的工作人员要开收据,问我叫什么名字,我说我不想留名,也不要收据。他说不行,我们要入帐。我说姓张,他便写了个张女士。后来地方报纸在报道有关捐款情况时,其中有一句 “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张女士捐款六百元”。余下的三百元,我同样不留姓名的到市民政局做了捐献。 我没对任何人讲起此事。在一九九九年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后,因我到北京上访,当地六一零把我和八、九名学员弄到外地洗脑班迫害,要求写污蔑法轮功的材料,我写了我炼功后身心受益、道德提高的事实时,提到了此事。后来听说,单位还特地到以上两单位做了调查落实。 在平时的工作中,遇送礼等情况,我尽量婉言拒绝,告诉他们,我炼法轮功,心意全领,东西不收。有一次,当地法院委托我们认定一起盗窃电缆的价值,价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被告的量刑。案子到了我手,由我和另一同事来负责认定。被告的律师找到了我,说明了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是个小青年,初犯,家里很穷,母亲重病在床。这位律师告诉我,他受朋友委托受理的这个案子,他之所以想把案子往好处办,一来是想让外人看看,他是个办实事的好律师,以后会有更多的案源;二来也为了让当事人刑期少一点,让重病在床的嫌疑人母亲有个盼头。还诚恳的对我说,我没收当事人一分好处,我替当事人家属出二百元,你们出差时吃顿饭。说着就把二百元放到我的抽屉里。我说,我相信你说的,我也同情这家人。你放心,我会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尽力往好处办。但钱我不收,我跟你说原因。我对这位律师说,你想想,一个真心相信真善忍的人,能不是个好人吗?律师点点头。 还有一次,一位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上的失误,致使一笔贷款收不回来了。后来起诉到法院,用房地产抵贷,由我们认定财产的价值。这位工作人员压力很大,一心想让我们往有利于信用社的方面办,拿着购物卡送给我和我们科室的负责人。为了不让科室负责人难堪,我暂时也收下了卡。等案件办完后,我找到了送卡人,跟他说明情况,我之所以当时收下,是因为如果我拒收,我们科长也会不好意思要的,你送不上礼,肯定会担心。现在事也办完了,卡,我要原物归还。并说,只要你相信法轮功是好的,比给我什么都强。他说:“当然,当然,我相信”,也愉快的收下了购物卡。 这方面的例子还很多,不再一一列举。每一个真心修炼法轮功的学员都是看淡钱财的。我就想,如果全国的公务员都炼法轮功,还用的着反腐败么?心法的约束是最有力的。 修大法之前,我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在本单位是最多的。有一年,单位分房子,是用打分的办法来分先后、挑楼层。打分中有一条加分的规定,获省先進加二分,地级的加一分,结果,全局我的加分最多。 耐人寻味的是,炼法轮功以后,我的身心、工作、道德水平都比以前更好了,不但没得到一项奖励,反而受到撤销职务、调离工作、扣发工资等处分。面对不公正的对待,我无悔无怨。因为我知道,乌云不会总遮天的,况且,我也根本不看重这些了,真正的修炼者不为名、不为利。 今生能成为李洪志师父的弟子,能在大法中修炼,净化心灵,返本归真,是三生有幸、十生有幸、百生有幸。这是任何钱财都买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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