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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轮功学员冯华遭受的迫害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青岛法轮功学员冯华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与陆雪琴、杨乃健等法轮功学员一起遭警察绑架、非法关押一年多,期间,冯华远在陕西的父亲曾来青岛,想给冯华请律师,遭到青岛市检察院一工作人员的威胁,未能请律师代理,所以,在被非法关押的几人中,只有冯华在看守所的状况不为外界所知。近来,冯华托人捎出了自己的辩护状,其中揭示了青岛警方对其施以酷刑的真相。

青岛市610控制警察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有预谋的非法抓捕了法轮功学员陆雪琴、崔鲁宁、杨乃健、冯华、刘秀贞、李浩。当时警察给出的荒唐理由是“法轮功学员聚会”;六月四日,中共央视、新华网等突然高调宣称,青岛警方“破获”一起模拟演示法轮功学员在狱中遭酷刑折磨的照片的案件,将法轮功学员曝光中共酷刑的正义之举诬陷为犯罪行为。从开始当局阻止律师接见,到后来不断的更改所谓的“罪名”,再后来又耍流氓拆分“案件”,其中,杨乃健受到了酷刑迫害。刘秀贞、杨乃健、冯华被城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到城阳区法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点五十三分,城阳法院突然通知杨乃健和刘秀贞的家属,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点在即墨普东镇看守所开庭。杨乃健和刘秀贞都有律师,但因为时间太紧张,刘秀贞的律师在沈阳赶不过来。城阳法院应该提前三天通知家人和律师。城阳法院明显违法。

下面摘自冯华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写的辩护状,要求立即无罪释放并给予相应的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及理由:

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辩护人“利用邪教组织”完全是无稽之谈,法庭应予驳回。

公诉人指控“破坏法律实施”却根本无法证明何种具体行为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造成什么样的客观后果,这种所谓的破坏是在何处发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以及辩护人对此有什么样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公诉人及控方完全无法证明犯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则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均在法理上完全无法成立,当然无法指控犯罪。若法庭支持控方就抽象的“破坏法律实施”进行指控,则这一罪名可以指控任何公民的任意合法行为,必然成为以执法名义制造冤案的依据。

辩护人被指控的事实和行为只是试图揭露和曝光本地客观存在的对公民的酷刑迫害行为和事实,是大仁大义、大善大忍、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如何能反过来遭受犯罪指控和制裁呢?难道司法机关是站在酷刑实施者一边的代表支持酷刑的邪恶力量吗?而且司法机关对于试图曝光的事实本身不做任何有效的调查取证就断定“假照片”,难道作为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有权利不提供证据的进行虚假指控吗?再则,揭露的行为尚未完成,控方如何断定是假的?法庭又如何能对尚未完成的正义行为定罪呢?难道司法机关要作为酷刑实施者的“坚强后盾”而助纣为虐吗?

事实上,所有中国政府控制的媒体都曾对美军关塔纳摩监狱发生的虐囚事件作了充分的曝光和揭露,说明政府并非要掩盖酷刑事件,难道是只允许揭露国外的酷刑而要掩盖国内的酷刑吗?

果真如此,则法律的实施不再是惩恶扬善,而完全邪变成为惩善扬恶、助纣为虐的工具!让公民如何能发自内心的尊重法律和司法机构呢?若法庭支持这种非法指控,必然在客观上加重警民矛盾、官民矛盾和政民矛盾,给已经勉强维持的虚假太平进一步雪上加霜!而且国家法律将进一步被部份执法人员玩弄于股掌之上成为不法迫害公民和发泄私愤的工具!

法轮功既不是“×教”,辩护人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控方又不能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本案中控方所依据的事实与指控罪名之间完全不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其所有指控均无法成立,法庭应予驳回。

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是一种传统的佛家修炼大法,其所提倡的“真、善、忍”是修炼者面对一切问题和矛盾时反思自己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依据。修炼者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修炼原则,辅以五套简单舒缓强身健体的炼功动作,可使修炼者达到由内而外从心性到身体的全面提高,所以在迫害之前的短短几年时间,仅凭人传人心传心,在国内就吸引了上亿人修炼,却从未发生后来所诋毁的问题!相反包括国家体委在1998年调研后作出“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评价在内,获得国内外上千项褒奖!

法轮功学员面对有人类以来最严峻的来自公权力的人为迫害,既没有任何形式的暴力反抗,也没有放弃自己的正信,而这种巨大的人权灾难中坚持无怨无恨以苦为乐的精神,坚守人类的道德底线,在这个物欲横流道德缺失的时代决不随波逐流,努力归正社会道德,理应获得社会的肯定和褒奖!与此相反的是国家公权力机构竟然为个人所挟持成为迫害好人的工具,这是国家的耻辱、民族的悲哀!古人云: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们相信所有参与本案的公职人员都与法轮功学员并无任何私人怨仇,同样作为炎黄子孙,为什么我们不能相互扶持相互帮助,而要相互仇视自相残杀呢?

诚然作为法轮功学员,我们相信来世相信善有善报,不执著于世间得失,即使已经遭受了如此不公正的待遇,我们依然无怨无恨-包括对实施迫害者本人也没有仇恨,这是修炼者的大善大忍、大慈大悲,但绝不意味着我们害怕迫害者。孟子曰:“威武不能屈”,又云:“虽千万人吾往矣!”部份掌权者以伪造事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暴力迫害的方式对付守法公民而不受追究的时代应该一去不复返了,而且从法律角度来讲,本案中的所有参与的公职人员都要对最终判决终生负责!

有道是:佛法慈悲,但威严同在。如果某些人为了个人利益而罔顾事实与法律有意选择丧尽天良、助纣为虐,则在真相大显的时候,必然遭到严厉的报应!而这种悲惨的结果并非修炼者所愿,所以我们宁愿放下自己所遭受的一切苦难和不公,而郑重劝告所有今日权力在握的公职人员:“善恶有报,好自为之。”希望我们无端的承受能够唤起迫害参与者的良知,也希望所有相关的人士都能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则我可以对此聊以自慰,不再遗憾!

综上所述,我本人以及本案中所有涉及的法轮功学员既不存在任何“利用邪教组织”的问题,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所以控方的所有指控都在法律上无法成立。因此,我们郑重请求法庭:立即无罪开释所有本案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并给予相应的国家赔偿,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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