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湖南郴州北湖区幼儿园女教师范丽英,因坚定对“真、善、忍”的信仰,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以来,遭非法关押十次,其中两次关押在看守所,两次关押在单位,一次非法劳教,五次送洗脑班迫害;被多次罚款,且近九年来被降级降薪,职称由高级降为一级,工资由小教高级的八级降为小教一级的十二级,每月被扣工资四百至五百元,岗位由教师贬为保育员、清洁工,至今累计被罚扣现金达十一万元以上。 约五十岁的范丽英女士以前患了二十多年严重的头痛病,头痛起来不能看书学习。为了医治头痛,她吃了很多补脑剂,并到省级著名医院检查,中医、西医的名医都看了,没有查出结果,医生建议她吃安定药,几年下来,头痛没有减轻。参加工作后,家里花了很多钱请气功师治疗,也没有用。为了好病,她先后练了三种气功,自身病没好,还用功给别人治病,导致头痛越来越严重,后来还出现了小腹右侧疼痛,痛起来用手按住才能过日子。她脸色蜡黄,身心疲惫,感到人生没点意义,生小孩坐月子时甚至有轻生的念头。 一九九五年走入法轮功的修炼行列后,范丽英女士每天坚持学法、炼功,时时处处严格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不知不觉,身体康复了,脸色红润了。在工作中,范女士用善心教育孩子,深获幼儿的喜爱和家长的好评,孩子们亲热的称呼她“范妈妈”。很多家长为了感谢她对孩子的悉心照顾,给她送礼,她都婉言拒绝。有一次,一位新转入幼儿的家长送她三张购物卡,范老师不收,家长一再恳求她收下。为解除家长的顾虑,她暂时收下了。过一段时间后,范老师拿了同等价值的礼品和礼金回赠给这位家长。家长不干,又拿了更贵重的礼物送到她家里,并说:我的小孩在原来的幼儿园三天两天就感冒咳嗽,经常请假呆在家里,自从转入您班后,一个多月了还没有请一次假,我们知道是因为您对小孩照顾的细心、周到,以后我还要来感谢您。 这样一位难得的好老师却因为修炼法轮功被屡次迫害,并被剥夺当老师的权利。一些幼儿的家长知道后,纷纷为范老师打抱不平,但却无能为力,有的家长只好将孩子转走。 十次非法关押 从二零零零年至今范女士一直遭受多种迫害。参与迫害的单位及人员主要是:郴州市六一零(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北湖区六一零、北湖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居委会、北湖区幼儿园园长张胜辉、副园长邓江美等。 二零零零年五月,因公开在郴州东风广场炼功,范丽英女士被非法关押在郴州看守所三天,家人交了五千元钱后,才被放回。 二零零零年下半年的一天,范女士在当地法轮功学员家里参加集体学法,被一位学员的家人举报,除这位法轮功学员的女儿被放走外,其余十一人全部被六一零、公安人员绑架,非法关押在郴州看守所。范女士一个月后才被放回,被勒索两千元。 二零零一年三月范丽英女士被非法关押在北湖区邪党学校洗脑班一个半月,当时被关押在这里的法轮功学员难以计数,一批批的进又一批批的出。中共六一零、公安人员不准他们聚到一起,不准学法、炼功,强迫看邪党的歪理邪说,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所谓的“转化”,法轮功学员每人被两个人(六一零规定法轮功学员家里亲戚及单位职工各一人)夹控监视。每位法轮功学员被交学费一千八百元,伙食费每天六十元,包括两个夹控人员的伙食费在内。范女士一个半月被交现金四千五百元给洗脑班,付给单位请的夹控人员监控费及监控加班费一千二百元,累计被扣现金五千七百元。 二零零三年过年时,因粘贴手写的“法轮大法好”的真相标语,范女士被非法关押在郴州市宜章县看守所半个月,然后转到郴州看守所关押了约一个月,最后被送株洲白马垅非法劳教一年。株洲白马垅劳教所利用犹大搞“转化”,法轮功学员被要求看诽谤大法的光碟、唱歌颂邪党的歌曲,被强迫做手工,时时被夹控犯人监控,形影不离。范女士最初被三人夹控,后来夹控犯人也有两人或一人。 二零零六年十月份,郴州六一零办为迎合湖南省六一零人员的所谓检查,把范丽英等三位修“真善忍”的好人非法关押在北湖区邪党学校洗脑班。几位法轮功学员被要求不准炼功、不准发正念。他们不予配合,一起背法、喊“法轮大法好”、唱大法弟子歌曲。几天后,他们都被放回了家。范丽英是在单位上班时被本单位园长张胜辉配合六一零强行弄到了洗脑班,她回单位后,张胜辉决定将这几天作为事假扣发奖金,她被扣款三百多元。 二零零七年十月份,同样为了迎接省里的所谓检查,郴州市、区、县的六一零人员聚到一起,居委会配合非法抓了范丽英等本地区的多名法轮功学员关押了几天。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份,中共“十八大”前,郴州六一零人员绑架、劫持范丽英等多名法轮功学员到北湖区邪党学校洗脑班迫害。六一零人员借口有人举报范丽英在外面发资料,还罚了她家三千元现金。单位先垫交了这些钱给洗脑班,然后按月扣范女士的工资,一直扣完为止。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范女士又被本地六一零人员从单位劫持到北湖区邪党学校洗脑班迫害。一个北湖区六一零人员当作很多人的面对范丽英说:你好找、好抓,北湖区五个指标,你算一个。范丽英一直不配合,恶警没招,三天后放她回家。 作恶者罪责难逃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范丽英老师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在工作岗位上悉心的培育着祖国的花朵,是名符其实的“辛勤的园丁”。可是,中共各级人员由于受邪党文化的谎言毒害,为了自身眼前的利益,视孩子的未来于不顾,一次次对这样的善良老师进行迫害,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人权可言,为了迎合上面的检查,为了充当所谓的“指标”,就可以随意的将好人非法关押、罚款、降级降薪。 在迫害范丽英女士的中共各级人员中,数北湖区幼儿园园长张胜辉最卖力,可谓“不遗余力”。几年来,张多次主动配合六一零和公安非法抓范女士送“洗脑班”洗脑,非法罚款,连发票都不给,并非法送劳教。平时的福利,连临时人员都有享受,而对于法轮功学员,她想发就发,想扣就扣,没有制度可言。特别是二零零零年下期至二零零一年上期,范女士在一线干了一年,张不顾她丈夫工资低,孩子还在上学的特殊情况,连一分钱生活费都未发给她;范女士二零零四年元月从劳教所回家后连续八个月张不让其上班,九月份才开始上班,每月只发五百元工资,有一年左右。更有甚者,从二零零五年开始张还将范女士高级职称降为一级职称,岗位由教师贬为保育员、清洁工。至今近九年了范女士一直被降级降薪迫害。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二零零零年下期,张迎合上级在单位搞诽谤法轮功活动,却扣范女士一百二十元“揭批法轮功资料费”;二零零六年,张扣了她一千五百元罚款利息(因为张胜辉垫付了范女士的罚款给六一零和公安)。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二零零六年十月份,张胜辉配合六一零人员把范丽英骗到了洗脑班迫害了几天,还要将这几天作为事假扣发奖金,共三百多元(这一决定还未来得及公布,张已遭恶报而死)。并且,张连该教师的朋友也不放过。一次,一位朋友找该教师,因为这位朋友也是炼法轮功的,而遭张举报被非法抓进了拘留所。 张不但自己搞迫害,还裹挟他人进行迫害。二零零零年暑假,为了达到控制范丽英女士行踪的目的,张电话家住县城的范女士的父亲等家人接范女士回老家看管,然后叫范女士幼儿园的同事两人结伴一批一批的去看望她,表面上是关心她,实质上是看管她。事后张宣布所有去了的职工的差旅费及加班费全部从范女士的工资里扣。也有个别明真相、有良知的教师表面上把钱领回去,然后悄悄地还给范女士。 二零零零年下期,张两次将范女士非法关押在幼儿园的教室里和休闲室里共一个星期左右,让单位的职工进行看管。事后从范女士的工资里扣了五百六十二元七角钱作为看管职工所谓“特护期”的餐费和加班费。二零零一年元旦期间,张将范女士关押在休闲室里,范女士说:“你关了一次又一次,我不配合,我绝食了”。她将门反锁,独自一人在房间里背法。张叫她开门,她没开。于是张亲自将房门的天窗玻璃砸烂,说:“打死炼法轮功的我没有责任”。话音刚落,玻璃碎片从范女士的头上散落下来,神奇的是范女士一点伤都没有。她第一天晚上和第二天早晨都未吃东西,第二天上午才被放回家里。 二零零零年九月,范女士到北京为法轮功上访,张得知后,派出三名职工去北京截访。同事去的途中,范女士已开始返回。后来单位扣了范女士三千二百八十多元工资付三名职工赴北京的差旅费。北湖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抄了范女士的家,抄走了墙壁上挂的大法师父的法像、《论语》、法轮图形、“真善忍”挂图。 善恶有报是天理,迫害善良的人没有好下场,迫害修佛修道之人,更是罪恶滔天,天地难容。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张胜辉在单位五楼窗户探出头,查看下水管是否漏水时,摔下来,当场身亡,年仅四十四岁。目睹者都说张摔得离奇。人们都说:张胜辉遭恶报了。 另一位遭恶报的是北湖区幼儿园副园长邓江美,在单位负责迫害法轮功,张胜辉死后几个月、二零零七年检查出肺癌,开刀后又发现了肾癌,再开刀后又发现了淋巴癌。范女士跟她讲真相她不听,说“你不要跟领导添麻烦”。二零零八年她亲自打电话给范女士的丈夫,说居委会的找她。范女士的丈夫不予配合,说:“你们领导是干什么的,总是搞起这些乌七八糟的事”。邓江美于二零零九年七月恶报死亡。 十几年来,中共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按照中共的法律来看,修炼法轮功合法,传播法轮功真相也合法!大陆正义律师近些年来已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上千场无罪辩护。时至今日,全世界都在呼吁中共停止迫害法轮功、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谴责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 迫害法轮功的元凶薄熙来遭恶报成了阶下囚,六一零头目李东生、公检法头目周永康已被抓捕,清算罪魁祸首江泽民为时不远。在此,诚心奉劝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们,立即悬崖勒马,并将功补过,赶快为自己和家人选择未来。呼吁还在迫害范女士的北湖区幼儿园领导等相关人员停止犯罪,立即恢复范女士应有的所有待遇。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附:郴州北湖区幼儿园罚扣范丽英女士工资的部份清单(图一至图三,说明:郴州一九九五年地改市后,原“郴州市直属机关幼儿园”改名为“郴州市北湖区机关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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