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南报道)河南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于十二月四日上午九点在第五审判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马建军。在面对非法审判时,马建军讲述了真相并要求当庭释放。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与所谓“证据”,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官和旁听人员都沉默不语。 八点半左右,审判庭门口已聚集了610的两个头目和二十多个警察。法院声称这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可是马建军的家属十余人却被毫无理由的不准入内旁听,只有三个子女被允许进去,而来自法院、610及未知身份的十五个人却坐在了旁听位上,可以容纳四十八人的旁听席位有三分之二是空着的。 法轮功学员马建军当庭自我辩护和陈述,讲述自己为了祛病健身而走入法轮功并取得了很好健身效果的过程,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为人处事要真诚、善良、宽容、忍让的事实,并当庭质问法官和公诉人:“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修炼准则修身养性的功法,如果要说这也是邪的话,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是正的呢?公诉人以所谓的‘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起诉我,是在诬陷迫害我!我没有组织,我就是一个信仰法轮功的人,我是无罪的,请当庭释放。” 鹤壁淇滨区检察院所谓“公诉人”韩秀红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以一些所谓的“书、物”为“罪证”构陷马建军,来自北京的王雅军律师从“信仰自由”等角度,全面、有理、有据的指出了 “公诉”的非法性。 王律师指出:“‘公诉方’提出的一些法轮功书籍资料是所谓的物证与本案无关联性,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书籍只能证明我的当事人信仰法轮功,并不能证明他有罪。根据《宪法》规定,我的当事人有信仰的自由,也有传播信仰的自由。” “公诉人”韩秀红提出一九九九年国家已明确取缔法轮功,而王律师则指出:一九九九年民政部取缔的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这个组织(编注:民政部的举动完全是非法的),而不是法轮功个人的信仰,所以现在法轮功根本就没有组织了,信仰是思想范畴的事,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强制别人信仰法轮功,也没有什么危害,跟组织没有关系。 “公诉人”韩秀红指出:有两位车主指证马建军散发资料。并宣读了车主和公安人员的对话记录:问:你发现你车上有宣传页吗?答:发现了,我没看就扔了;问:你发现其他车上有宣传页吗?答:天太黑了,没看见。另一车主说:我开车时发现有法轮功宣传就扔了。“公诉人”韩秀红还说还有两辆车没找到也没拍照。 王律师指出:以上证据恰恰不能证明车主所见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有必然联系,他们并没有证明自己亲眼见到我的当事人发放资料。况且即使我的当事人在发放资料,以上证据也与本案毫无关联,这就象我们看到的楼盘和各种广告的宣传单一样,没有人会认为发楼盘宣传页的人也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吧?! 更为荒谬的是:韩秀红在宣读第二条证据时,所谓的“证据”竟然是:从马建军家非法抄家时抄出的一本关于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资料,还有读卡器等。王律师当即笑了,说: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这些关于宪法的资料,怎么能作为有罪的证据呢?真是太可笑了! 王律师声音洪亮的把无罪辩护词读完后,“公诉人”韩秀红提出她有异议,什么异议呢?“公诉人”韩秀红当庭说法轮功是×教是众所周知的,韩秀红还抛出中共栽赃法轮功的所谓一千四百例、自焚等谎言,并说:这难道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吗?王律师辩护说:我国明确规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中共中央办公厅确定的七种邪教和公安部确定的七种邪教,都没有法轮功,特别是前段山东招远全能神事件后,各大媒体都有十四种邪教的报道,在庭的每个人都有手机可以上网搜索,即可看到。(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评判什么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 王律师还严正指出:是不是邪教,既不是公诉人、法院,也不是你我有权利去说的,国家有规定,大家可以去看!还有你说了这么多,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说出我的当事人是怎样利用邪教组织的?他的组织在哪里?有哪些成员?这个组织地点在国外还是国内?我的当事人是这个组织的什么职位?组织是怎样获取的经费?王律师说:你刚才用了一句反问句问我:这难道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吗?这句话应该我问公诉人才对:这难道破坏了法律的实施了吗?如果自焚破坏了法律的实施,那么我国每年那么多自杀的人不都犯了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了吗?(编注:所谓的自焚和自杀,都是中共炮制的谎言,对法轮功栽赃陷害。)到目前为止,公诉人宣读的这些,有什么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破坏了法律实施?又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造成了什么严重后果? 王律师总结说:本案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可分为两类:一是:下载复制传播法轮功信仰宣传册的行为;二是:资料和宣传册的内容有批评共产党的言论。那么第一,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我的当事人就有传播信仰的自由,所以这个是合法的。两高的内部规定、公检法的内部文件,只是不允许党员、团员和公务员炼法轮功,而我的当事人不是党团员,当然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何况信仰自由,如果说必须在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才是自由,那不叫信仰自由。第二,党章规定:政府执法人员、公务员有接受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规定,所以说对共产党的一些评论,只要是有事实依据的,就是合法的,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王律师以二战时期德国新教徒尼莫拉牧师的忏悔诗与大家共勉: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 王律师最后说,面对皇帝的新装,每一个人都不能沉默,我们需要的是说真话的勇气;面对邪恶,如果保持沉默,纵容邪恶宣判善良之人有罪,不仅违背法律,更有愧于我们的良心,保持沉默就等于助纣为虐。今天是十二月四日,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在这样一个有着重要意义的日子里,希望大家能尊重宪法,对我的当事人无罪释放。 非法庭审十点半左右结束,整个过程中,面对公诉人呈出的所谓“证据”,王律师一一回应,公诉人哑口无言。 在此再次奉劝鹤壁淇滨区法院的审判长常伟、审判员朱晨曦、王尊贤,及参与迫害的鹤壁610、公检法司法人员,望你们静下心好好的了解一下法轮功到底是什么,明辨善恶,悬崖勒马,不要再参与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个未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迫害法轮功的高官周永康、薄熙来、谷开来、王立军等等都已遭恶报,如不迷途知返,不久的将来,你们就会站在被告人的位置,接受法律和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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