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王宇律师在哈尔滨第二看守所会见张海霞,张海霞神志模糊,不认识律师,丧失了很多记忆。张海霞被注射不明药物,手臂上清晰可见青紫针眼,她原本一百六十斤的体重,瘦到了不足一百斤。 看守所所长刘芳态度恶劣,曾阻止王律师第二次会见,王律师找到驻检处,控告刘芳,几经周折得以再次会见。 张海霞 | 张海霞和丈夫文英洲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唐天昊接到法官宣剑的电话,让唐律师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阅卷。十二月十日,唐律师会见张海霞的丈夫文英洲后,得知宣剑曾到看守所,在他的巧言令色下,文英洲写了撤诉文件。唐律师告诉文英洲,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文英洲同意上诉,并签署了二审刑事授权委托书。法官宣剑故意刁难唐律师,阻止他阅卷,唐天昊律师决定对法官宣剑提出控告。 张海霞一家居住在哈尔滨市动力区。张海霞修炼法轮功,丈夫文英洲并未修炼法轮功。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早晨七点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警察,伙同军民街派出所警察闯入文英洲、张海霞夫妇家中,绑架了夫妇二人及他们二十一岁的女儿文博(后被放回)。张海霞夫妇当时家中被抄走的东西有两个存折约六万多元钱、四十多本《转法轮》书、两台打印机、二百多本小册子、十几部手机、一百多张带真相的钱币、一个锅。 张海霞家被非法抄家后的情形张海霞一直绝食抗议迫害,身体极度虚弱,医生已下病危通知书,说钾离子紊乱,情况十分危急。即使这样,八月二十日,香坊区法院仍在哈尔滨第二看守所对张海霞夫妇开庭。家属为张海霞和文英洲请了律师做无罪辩护。开庭时,张海霞是被人背出来的,身体很虚弱,但头脑清醒。当日庭审,因为法官袁越无理赶走两位辩护律师而被中断。 十月十日,法官郭相喜主导了对张海霞、文英洲的第二次非法庭审。这次张海霞神情极为异常,不认识家人和律师,疑遭到药物迫害。张海霞被非法判刑六年,文英洲被非法判刑四年。 张海霞被注射不明药物,几乎丧失记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点,王宇律师在第二看守所会见张海霞,令律师吃惊的是张海霞急速消瘦,一百六十斤的体重瘦到了不足一百斤。张海霞神智模糊,已不认识王宇律师。张海霞说同监室的人告诉自己,她绝食昏迷后被看守所警察送到了医院,她刚从医院回来,自己被注射了不明药物。她一点也不记得自己在医院是怎么回来的,张海霞手上的青紫针眼清晰可见。 王律师看到张海霞消瘦的身体和神志模糊的状态感到很恐惧,张海霞不记得自己怎么被抓来的,不记得已经开庭并被非法判刑六年,更不记得自己的丈夫(未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刑四年。她唯一的一点清醒意识就是自己无罪,自己修炼法轮大法无罪,应该释放。张海霞甚至忘记了女儿和丈夫的相貌,只模糊记得他们的名字。王律师让张海霞写下这个过程和自己现在的状态、身体状况。看守所里的警察过来非法撕掉了张海霞写好的纸,并且不让张海霞给王律师签字,当时正好到中午休息时间,王律师草草结束了本次会见。 得知张海霞的现状,家人万分担忧,律师准备再次会见,并准备会见完后,控告看守所人的恶劣行径和非法给张海霞注射不明药物。下午一点三十分,王律师到达看守所办完会见手续,在会见室等候狱警提人会见。王律师等到两点半,和律师一起进来会见的人,都会见完走了,也不见张海霞被提出来。王律师找到看守所所长刘芳,刘芳态度非常恶劣,以上午王律师让张海霞写自己身体现状和被看守所注射不明药物的经过为由,拒绝王律师的会见。 王律师找到驻检的张检察员,控告刘芳及看守所的恶劣行为。张姓检察员说:“给你一个取中的办法吧,你不就签个字上诉吗?我让狱警给你拿进去让张海霞签了,不就完了吗?”王律师说:“不行,那要是他随便给我找个人签了,怎么办?到时候法院找我说,不是张海霞签的怎么办?我必须会见。”张姓检察员说:“那好,那是你的权利。” 张姓检察员给所长刘芳打电话询问,为何不让王律师会见,刘芳还以上午写经过的事为由不让会见。张姓检察员就又给副所长邓威打电话,邓威也以此为由不让会见。上午撕张海霞写经过的狱警(穿着警服,没有警号),拿着上午撕的材料来到张姓检察员办公室,张姓检察员说:“这是律师的权利,写这个不违法,如果是写给我的你敢撕吗?写给律师的说撕就撕。” 一会,看守所安排了王律师的会见,王律师问张海霞:“你认识我吗?我是上午来见你的律师。”张海霞摇摇头表示不记得了,律师让张海霞签字补充上诉状,张海霞签完后,狱警不给律师,先拿走看,签一份看一份,后来才还给律师。看到看守所的违法行径,王律师很愤怒。 法官刁难律师,阻止阅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律师唐天昊接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法官宣剑的电话,要他来阅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唐律师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会见了文英洲。文英洲说,十二月三日,宣剑对他说上诉没有用,上诉干嘛呢。在宣剑的巧言令色下,他写了撤诉文件。唐律师告诉文英洲,上诉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和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且二审具有纠正一审违法的职责。文英洲同意上诉,并签署了二审刑事授权委托书。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唐律师通过法院内线电话联系到宣剑,宣剑说文英洲已经撤诉,不能阅卷。唐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文英洲在法定的上诉时效内行使了上诉权,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即使其撤诉了,我作为其二审的辩护律师也有权阅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的阅卷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何况文英洲本人于今天依然表示要上诉,并且签署了委托书。”法官宣剑故意刁难唐律师,要求他再次会见文英洲,取得文英洲要上诉的书面材料后,才能阅卷。 唐律师表示:接到法官宣剑的电话,千里迢迢赶来阅卷,却无理被侵害阅卷权,无端产生了大笔差旅费用,且关于本案的此次手续已经被用,无法再次会见文英洲,法官宣剑的行为实属刁难。故法官宣剑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唐天昊律师决定对法官宣剑提出控告。 从上述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共的统治下“依法治国”不过是一纸空文,公检法人员违法违宪的行为,处处可见。民谚道:“过去土匪在深山,现在土匪在公安”。信仰“真善忍”的群体遭打压,原本温馨的家庭,顷刻间瓦解。“善恶有报”乃天理,天灭作恶多端的中共恶党指日可待。 张海霞被关押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206号,文英洲被关押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309号。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市第一看守所所长 刘义:13304517555(三楼监区) 市第一看守所所长 温海滨:15304517790(四楼监区) 市第二看守所所长 刘芳:13945155333(二楼监区) 副所长邓威:13946190717。 哈尔滨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宣剑:82377334 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局长 孙君亭:13351006767 办公室电话:0451-82110979宅电:0451-82386767 局长 云献凯:15945673399 国保大队:0451-87664846 国保二大队队长 钱露萍13796678267(办案人) 大队长 王殿彬:13936438610 (办案人) 国保 毛林昌:13845156823 (办案人) 国保 袁兆祥:13604885769 国保 王建宾:13624607107 军民派出所: 所长汤宪武13704816366 副所长徐晓峰13304507933 副所长刘军15104605128 张力13115505951 王湘年0451-88750033 王淼18745726261 王志男(片警) 香坊区检察院侦监二科科长郭玉红;涉案“公诉人”李小丹。 第一次庭审香坊法院:涉案法官袁越0451-87260177,书记员18646363907。 第二次庭审香坊区黎明法庭:涉案法官郭相喜、陪审员詹珊珊,正庭长刘鲁滨。 支队领导电话 支队长:尹保民13904507755 副支队长:董长利 13904804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