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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法院判决书破绽百出
文/大陆一位法律工作者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纵观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姜波的所谓刑事判决书(香坊区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的疑点之多,破绽百出,程序违法,实体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是货真价实的用法律的外衣包裹着打压迫害的真实面目。

疑点之一:判决书没有叙述法轮功学员姜波被什么机关行政拘留,被什么机关刑事拘留,被什么机关逮捕。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的法官不可能是疏忽大意吧,是不是有意回避?怕世人知道?也可能是他们感觉到自己做的这件事不是什么好事,光彩事,不敢堂堂正正公布于众。

疑点之二:判决书叙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可是法轮功学员姜波的家人从来就没有接到香坊区法院的开庭通知,哪怕是电话通知也没有接到,法轮功学员姜波的家人及亲朋好友都不知道开庭这件事,更别说参加旁听了。法官是在哪儿开庭的?这不是公然造假吗?

疑点之三:从判决书中看出法轮功学员姜波没有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这是什么原因呢?判决书没有叙述。

依照刑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那么是法轮功学员姜波知道自己有权利委托律师辩护而没有委托律师呢?还是办案法官没有告知姜波的这项权利呢?还是办案法官不让姜波委托律师呢?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起诉书叙述了:“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我们暂且视为香坊区检察院属实告知了姜波的这项权利,那么就还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姜波本人不想委托律师,二是办案法官不让姜波委托律师。这就牵扯到法院能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判决书叙述“姜波被抓捕”直到“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都没有一处充分说理的论述,没有以有理有据的证据论理让人心服口服的地方,通篇都是流氓式的扣帽子打棍子不讲道理,最后是打着法律的幌子把姜波强行塞进监狱迫害,这就是江氏流氓集团利用中共邪教组织在践踏法律。

疑点之四:判决书叙述“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立汇美罗湾小区将涉嫌‘法轮功’违法活动的被告人姜波抓获”。可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拘留通知书(南岗刑拘通字(2014)086号)则证明法轮功学员姜波是被南岗分局抓捕并刑拘的,办案人是罗滨峰和张绪民。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起诉书(哈香检刑诉(2014)283号)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批准,于2014年4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

可是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的判决书却一字不提南岗分局拘留通知书和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起诉书所记载的这一事实,这充分暴露出中共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任意性和恶意性。为什么这么说呢?法轮功学员姜波是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抓捕的,然后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实施的刑事拘留,又经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批准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实施逮捕。

法轮功学员姜波住所地是哈尔滨市香坊区,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假设犯罪嫌疑人是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作的案,又是在该地被抓捕的,就应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怎么也轮不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或者说这里边有什么蹊跷,是不是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用这种手法制作判决书来掩盖公安机关犯罪的事实真相:明慧网在2014年6月13日《姜波在哈尔滨被劫持二月 老父申诉》一文中写道:“我儿子姜波,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在街上行走时,被哈尔滨南岗分局宣西派出所及国保大队警察绑架,抢劫住处,至今两个多月不通知家属,偷偷摸摸地干,纯粹违法加渎职”。 明慧网在2014年11月27日以《走路遭绑架 齐齐哈尔姜波被秘密判刑四年》为题报道了法轮功学员姜波被绑架的消息:“姜波,男,三十七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轮功学员,在哈尔滨市打工。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他在哈尔滨大街上走着,就被哈尔滨南岗公安分局宣西派出所警察绑架”。

疑点之五: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来看,法轮功学员姜波的行为没有触犯我国刑律。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和刻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硬币充其量只能说和个人信仰有关,对任何自然人,对政府,对执政党都不能构成威胁,没有任何伤害。电脑、移动硬盘、U盘是个人物品,里面又没有存储黄色以及暴力恐怖内容,即使有,假如他不对其他人播放,或者虽然对其他人播放过,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转法轮》只是一本教人向善的书,是教人修佛修道的书,是法轮功学员姜波的读物。信仰是天赋人权。

疑点之六: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的法官为了证明本案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是客观的,从而挖空心思罗列了所谓八组证据。

第1组证据:没有详细叙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也没有详细叙述案件侦破的过程。

第2组证据:证人张帆的证言说的都是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的正常来往,没有犯罪意图、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实施方案等等。

第3组证据: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搜查笔录、法轮功宣传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都是和法轮功学员姜波信仰有关的私人物品或者称之为日常学习用品,根本就没有刑法规定的犯罪作案工具。

第4组证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明:姜波于1997年12月开始练习法轮功;2000年12月15日、16日、17日在功友家参加“法会”; 2000年12月19日进京“护法”在天安门广场打横幅被劳动教养二年。法轮功学员姜波修炼法轮功是一种个人的信仰,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参加修炼者组织的法会是信仰者的一种实践和礼拜行为,是受国际法保护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我国政府于1999年10月正式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表示承诺遵守该法律。法轮功学员姜波到天安门广场打横幅是基于江氏流氓集团利用中共国家政权发动打压迫害法轮功的形势下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和平正义之举。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对法轮功学员姜波实施劳动教养恰恰证明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严重侵犯了姜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严重触犯了国际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是一种犯罪行为。

第5、6、7、8组证据即使证据合法有效也均不能证明姜波触犯了我国刑律,宣传法轮功的内容是公民基于信仰所为,属于思想意识范畴的行为,对任何人、对政府、对执政党都是没有伤害,没有威胁,不构成犯罪。况且第5、6、7组证据又是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只能对刑侦部门办案起参考作用,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哪个公民喊了一句法轮大法好就视为触犯刑律了,就由法院定为有罪,那不是天大的笑话吗?第8组证据是姜波的陈述,自始至终姜波也没有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疑点之七: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姜波的课刑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我们先分析一下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法条原文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立法的本义看,这一款规定的大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才能构成本罪。那么我们再看看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法轮功是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根本指导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法轮功讲的真就是要求修炼者做到说真话,办真事,做真人,最后返本归真;法轮功讲的善就是要求修炼者做到不但要善待亲人,同时还要善待所有的人,也要善待其它生命包括动物、植物、物质等;法轮功讲的忍就是要求修炼者起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要做到大忍,即超常之忍。这怎么是邪的呢?

至于评价一个信仰是正是邪这是自然人的权利,只能由自然人来评价,一个政党或者一个政府是没有资格来评价的,换句话说这不是政党或者政府的职能。

2000年,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中认定了14种所谓的邪教组织,但没有提到法轮功;况且公安部也没有权利和法律依据认定邪教组织。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所以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判刑就是违法的。

对于法轮功学员所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两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两高”是指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这两个部门都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立法只能是全国人大,“两高”实际是越权解释,是违反宪法的,而这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做出什么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这一决定,哪有先出台解释,然后再立法的道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从头到尾都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唯独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中有“法轮功”三个字,而内部通知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使用的,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轮功不是邪教,理所当然就不能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给法轮功学员姜波定罪课刑。

因此,我们推导出的结论就是: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又制造了一起冤案。那么,我们就很清楚的看出从江泽民开始往下一直到中共的最底层官员层层都是在组织和利用中共这个世界上最大的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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