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陈德光、盛春梅夫妇2011年7月6日在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散发神韵晚会光碟时,被花庄派出所警察绑架。2013年4月20日,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对陈德光、盛春梅夫妇非法开庭,律师做了无罪辩护。2013年8月9日法庭对两人非法判重刑九年。 两人认为自己无罪,提起上诉,按《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二审必须开庭。 2013年11月2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法官邵军梅对陈德光、盛春梅夫妇不开庭书面审理,维持原判,罔顾其子女辩护人及其法定辩护律师的关于“伪造证据及证据不足”的意见及《开庭申请》。 2013年11月初,陈德光的子女双双获得为陈德光、盛春梅辩护的家人辩护人的权利,依法查阅了案件卷宗,发现《卷宗》中多处法律漏洞。办案警察完全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办案流程进行办案。 1、搜查当事人家里时,《卷宗》中所说为6点50分给盛春梅出示的“搜查证”,但盛春梅不配合,拒签“搜查证”,但据盛春梅回忆:搜查前一晚,警察已经就进行了查验,当时并没有“搜查证”。第二天大约6点45左右,就把盛春梅叫出家门,说是要去谈点事,但一出门就把她用警车拉到了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他并未见到“搜查证”,但《卷宗》中却说给盛春梅出示了“搜查证”,不知道是不是在去兰州市第一看守所的车上给盛春梅看的,如果是的话,在陈德光的家中并没有搜查证,搜查的警察就属于强盗行径。 2、在搜查陈德光的家时,并没有陈德光的家人在场,而当时搜查完毕的时候,也只有社区主任张东红签字,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必须有两个与本案无关人员签字”的相关法律,况且社区主任张东红并不是与本案无关,而是与本案有关,其人本身就是共产党员。 3、第二次非法抓捕盛春梅后,由安宁区银滩路派出所警察做笔录,但有一处前后笔迹严重不相同,不但字体不同,而且笔迹颜色不同,但此处却没有盛春梅的签字画押,属于严重的作伪证。而且是警察执法犯法。 4、在警察张国维毒打陈德光后,张国维和缪彦才只写了份情况说明,并没有第三人说明情况,而且缪彦才在把陈德光和盛春梅绑架上警车的时候,就打了陈德光一个耳光。也属于共犯。在情况说明中并没有说出在没有审讯的40多分钟内他干了什么,而陈德光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指出张国维毒打他40多分钟,盛春梅在门外听到房间里叮当作响(打人的声音)近40分钟。 5、从陈德光家中非法查抄出来的东西,并没有第三方鉴定,而是让兰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的人来鉴定,这本就是同系统的不同科室,就属于自己给自己说自己没错。这同样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二审法官邵军梅不顾以上事实,不顾辩护人的《开庭申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强行不开庭,非法判决陈德光、盛春梅的案件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