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长岭子村老实农民李文忠,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家中被鞍山市铁东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警察崔华中、于振富等绑架、刑讯逼供,编造假证非法判刑四年,劫持到沈阳监狱城迫害。非法开庭、判刑过程,鞍山市千山区公、检、法机构不但没有通知亲属,而且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下面是李文忠的妻子的控诉,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李文忠;给予造成身体和精神上伤害的补偿;立即返还所有被抢走的现金、所有财物,损坏的物品给予赔偿,并把相关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一、警察入室绑架、刑讯逼供,捏造事实,编造假证人 我丈夫李文忠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与人为善、做事考虑别人,他对父母、街坊邻居都好,附近百姓很多人都证实他是好人,他还自己凑钱修自村道路。他以前身体不好还经常发脾气,修炼法轮功后,他的病好了人也变得和气了,和他结婚二十来年了,他吃了很多苦,一年四季不闲着起早贪黑的干活,任劳任怨。这样的好人怎么冤判他呢? 让人知道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是为了让人受益。记住这九个字,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就会有福报,他是想达到无私无我,先他后我与世无争,最后返本归真,做个境界高尚的人。如果人人做事都想怎么为别人好,有矛盾找自己的错,这个社会就稳定了,人的身体也健康了,人的道德也回升了。 2012年7月25日他在家休息时,午间1点15时被一群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入室绑架,这伙人连推带拖把李文忠给戴上手铐塞进车里,临走时我一再追问是哪的他们才说是铁东分局的。他们走后在我不在家的情况下又二次回来约4点左右非法抄家,当我婆婆的面抢走电脑、书等自家财产,翻乱东西连柴禾垛也给推倒了,临走留下站前派出所电话号。时隔3-4天在村里传出李文忠往市政府门前大牌子上抹黄泥的谣言。我几次去派出所要人他们都恶语谩骂还要绑架我,被亲属阻拦。他们连我七十多岁的婆婆都骂往出撵,所长说:“再不走就扔到楼下”,恶警崔华中说:“杀人放火没有事疏通疏通就行,你炼法轮功就不行”。 我第5次要人时,他们非但不解释还派人绑架我,他们疯狂的把我拽进值班室,一群人把我按倒铐上手铐,狠抽我的嘴巴子,所长说:“X的,你又来了,你就是犯贱”。而后又非法把我绑架到铁东分局审问,没什么可问才把我放了。临走还威胁说:“X的,看你再敢来的”。 二、检察院妨碍检察官法的实施,与警察狼狈为奸,非法审判 我丈夫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在被非法拘禁的第5个月后,就是2012年12月26日我又到派出所去,所长推托,恶警崔华中说:“你回去等着吧”。我问案子在哪,他说在法院,我去了法院,书记员曾德生交给我判决执行通知书,我问什么时间开庭,他说是12月18日,递给我冤判书时说:你拿它接见日可以看他。当我27日去时人已转走,经打听得知被送到沈阳大北监狱城。28日见到我丈夫,他亲口说是当天开的庭当天就转走了。 就在2013年3月14日他被非法转在沈阳第一监狱,我见到他,他说:“别人送给的鞋大不随脚,列队形时被收拾了。”他被迫害得生不如死。 在4月15日上午去接见,下午两点多钟才见到他,他说被关小号、坐小板凳40多天、饥一顿饱一顿,脑子都不清醒了。到了5月至6月去4次都没让接见。他被非法关禁闭。他是因为被逼迫放弃真善忍而承受折磨,门口管登记的狱警说不认罪不让接见。最后他因承受不住屈打成招,但还是不让我接见,让我和孩子上派出所开不炼法轮功证明才让接见。 在2013年5月中旬,我申请取回冤判书,发现与事实不符,那上写的非法开庭时间是2012年11月13日,李文忠亲口说当天非法开庭当天就转走了,证人是吴常平,但我问过本人,他说不是他。吴常平说:咱们没冤没仇的你们都挺好的我举报你们干啥!在7月2日,我和他去了法院,法院和派出所都说不认识他。 经查证是鞍山市铁东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恶警察崔华中,于振富滥用职权滥用法律,绑架公民李文忠。作为鞍山市千山区法院没有对公诉的情况去公正严格的核实就枉法冤判,而滥用刑法第三百条是对被害人李文忠的构陷冤判,是真正的冤假错案,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应有的合法权益。为此对于我丈夫冤判我提出几点质疑请斟酌思考: 1、证人的证言他们经过核实了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逮捕建议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都必须尊重事实真相,违背事实真相的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冤判书上的证人经查实不是此人,而且2012年我也没去黄岭子打玉米,我有很多证人证实此事。没有经过核实,证人没有出庭任意就安一个名字,他说的是事实吗,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2、对于非法所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些物品清单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有法律效力吗?经过多方的公开的公正的做质证了吗? 对于电子物证同一系统以构成自侦自鉴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并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对于非法所得法轮功物品是履行宪法赋予信仰自由、出版言论等自由的权利,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对社会百利而无一害,不是邪教宣传品没有危害性,却把那些物品放在赃物室里,人在无知中犯下了恶诬蔑佛法的罪。 3、构成案件的四要件一个都不成立,他主观上是一心向善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没有被害人,没有被危害的后果就不能构成犯罪。 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指即组织又利用,破坏了有实效的法律实施,请用充分的证据说明李文忠当时在家正睡午觉,他组织谁?能否说出他的姓名,那个组织结构是什么样的?时间地点?又哪一条法律法规被破坏了?被破坏到什么程度?被害人是谁?只有有权力的人不按照法律规定让法律不能正常实施才是破坏法律实施,李文忠有那个能力吗?他没有破坏,相反他维护了刑法三百条。没有犯罪的事实的证据、没有危害他人的行为更没有危害的结果就枉法裁决依据什么? 三、信仰法轮功合法,参与迫害者有罪 法律应该惩恶扬善,而法轮功学员用真善忍作为标准,修心向善,不仅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而且应该受到表彰。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集会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十多年的迫害中法轮功学员冒着被抓、被判刑的险恶,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利向世人讲清真相,告诉人们法轮功学员如何遭到酷刑折磨以及被活体摘取器官贩卖牟取暴利,让人分清善恶,明白善恶有报,三退保平安,弃恶从善躲过天惩的大劫。 现在的人都在为自己的名利奔忙,甚至为了满足一己之利而走向犯罪。有谁能象法轮功学员那样放下身家性命去救人,为了阻止人因为道德的下滑而走向毁灭,为了多一个幸存者,多一个幸福家庭,却被谎言欺骗的人送进监狱遭受折磨。他们都无怨无恨,完全是为了他人好,真的做到无私无我。 十几年来无数这样的案子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官、检察官能够从法律上说明,为什么要引用打击邪教的刑法来针对努力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案中的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利用哪个组织的;也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到底是哪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案中的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更没有人能够指证,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也就是说,所有这类案件中,都只有被告这一个要件,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侵犯行为的后果这三个要件。这就如同指控某人杀人,但是却没有被害人、找不到杀人的证据一样荒唐。 对李文忠的冤判,执法人员已对李文忠和我们的家庭及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侵占罪;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百零七条: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司法罪,第三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条: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在此我恳请负责人本着为社会家庭负责也为自己和家人负责也为中华民族的未来负责从新调查此案,及时纠正误判为捍卫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匡扶正义惩恶扬善,不为别的只为了让您找回道义和良知,挽回因受谎言欺骗而谤佛谤法阻碍世人得救而带来的无休止的痛苦偿还,这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因为生命是最珍贵的,我们尊重珍惜每一个生命,善恶有报,在天惩迫害佛法的恶人的大劫前,师父让我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更好的人来证实大法向世人讲清法轮功真相,让人分清真正的善与恶,选择善就能免于被淘汰。而仇恨佛法,头脑中装着真善忍不好的人将被淘汰掉。所以,为了您和家人的未来切莫错过这万古机缘为自己选择美好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