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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执法犯法 法官对律师辩护称“下来说”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七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中共广安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邹云祝进行了二审开庭,广东律师给予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这是四川广安地区首例法轮功无罪辩护案。

华蓥市法轮功学员邹云祝因为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被抄家、逮捕,一审法院华蓥市法院在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开庭就对邹云祝判刑三年半。邹云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家人为邹云祝聘请了广东律师进行辩护。

七月二日这天,广安市中院在华蓥市法院审判庭对邹云祝要求改判无罪的上诉案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在邹云祝到庭后即对法警要求将邹云祝的刑具解开。

辩护中,律师说:当事人制作、散发法轮功的宣传资料属于宗教信仰范畴,中国《宪法》赋予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同时也有传播信仰的自由。当事人制作再多的宣传资料、光盘均不违法。

这些宣传资料均是从网上下载,包含法轮功的书籍、神韵光盘、《九评共产党》等,作为证据,应当当庭展示或播放,但是法院并没有这样做。

查抄这些证据时,公安人员是在没有任何手续,没有邹云祝本人或任何家人在场的情况下,强行撬锁拗门进行的,这是不合法的,而且所有的证据都没有当事人签字,也是无效的。

公安人员在邹云祝的儿媳房间内抄走现金一万七千多元,这是未修炼的儿媳的钱(打工挣来的),不能作为证据收缴。同时,抄家时记录的收缴现金额与起诉书上的金额也不相同,一个是一万七千多元,一个是一万六千多元。

再有,抄家时将邹云祝的结婚证、身份证等与定案无关的东西一并抄走是不合法的。

律师特别指出:当事人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意愿,客观上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主体上没有违反任何一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客体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遭到破坏,这四个方面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四要素,当事人都不具备。

当事人从网上下载、打印资料都是合法行为,就包括制作《九评共产党》,这本书没有造谣诽谤,只不过言辞比较尖锐罢了。我们新一代领导人也说:公民有对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律师多次辩护法轮功不是邪教,称法轮功是邪教毫无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的解释”,都没有提到法轮功(该《决定》和《解释》也不能作为给法轮功定性、定罪的法律依据)。针对公诉人宣读公安部和法院等的内部通知、解释作为办案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法的。律师说其它通知、解释提到法轮功是邪教都是违反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是无效的。律师从多个方面论证了历次正教如基督教、佛教等都遭到迫害,被诽谤为邪教,后来被人们正视和认可,现在得到更多人的信仰。

法轮功教人向善,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欢迎。中共迫害民众、对民众进行宣传洗脑,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任何法律都无权给一个信仰定性,更无权诽谤一个教人向善的信仰。

邹云祝在发言时也多次重申法轮功不是邪教,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定性法轮功是邪教。邹云祝的儿媳作为证人多次要求发言,都被法官当庭拒绝,法官说:“等会下来说”。直到最后,邹云祝的儿媳都没有说上一句话。旁听者为其儿媳抱不平:证人自始至终都不能说话,还叫什么公开审理?

围绕法轮功不是邪教的核心议题,法官不让律师多说,称“下来说”。律师再论述时,法官打断律师的论述,说“不要扯远了”。后来法庭不让律师再辩护。律师提出无罪释放当事人,法官不语。庭审草草收场。

纵观此案,可以看到执法人员在所有程序中多次明显的违法执法,无论是公安还是法院或者检察院,都没有遵照中国的法律办案。对于法律没有定性法轮功是邪教的核心问题,公、检、法、司的人员要么是法盲,要么明知故犯。当律师按照法律指出时,法院、检察院的人员故意回避,不敢面对法律事实。公诉人搬出公安部、法院等的内部通知作为法律来判案,更是对法律的亵渎。这充分说明了中共的法律针对法轮功案件只是摆设。

可能广安的公检法司的人员们还没认识到,根据刑法第三百条对法轮功进行处理,也就等于是执法无据,执法犯法,将来会罪加一等。等到法制清明那一天,一定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漠视法律甚至知法犯法的恶行必将遭到历史的审判。

如今法轮功在全球五大洲三十个国家,分别控告了迫害法轮功的首恶中共前头目江泽民、罗干、周永康、薄熙来等,所提出之民事诉讼或刑事控告多达五十多项。罪名主要有种族灭绝、酷刑及反人类罪,所控罪行是国际刑事法认为最严重的国际罪行。那些发起、推行和执行迫害的责任者,都将被绳之以法。

希望广安的公检法司人员以及所有曾经或正在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立即悬崖勒马,设身处地的为自己考虑一下退路!在稍纵即逝的时机里将功赎罪,为自己选择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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