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修炼人在修炼过程中,无论修到多高层次,只要没圆满他都有人心“名、利、情”,只是随着层次的提高,这些执着心会越来越淡。但如果意识到自己有对“名利情”的执着而不去抑制、修去,还找借口掩盖,那就是对它们的放任,旧势力就会利用你的这些人心钻空子,从而放大你的执着毁了你。现举以下两例,让同修看清旧势力的阴毒,记住这惨痛教训,尽快修去这利益心,别再给自己与大法带来损失! 教训一:某市一协调人的儿子办一公司,教电脑软件知识,要招收学员,就雇了几个大法弟子上学校门口发单,欲想面向社会招生,但未能如愿,只招来个与其儿子年貌相当的一个女秘书,也许学费太高,设想未来的收益太离谱,常人都看出来这是个幻想,可我们大法弟子却被迷惑了,什么原因?认为他是协调人的儿子同时也是修炼人;这些大法小弟子在一起可以相互促進提高;有一个学法修炼的环境;学成之后可以共同开发软件收益甚丰等等。有的人甚至没让自己的孩子考大学,偏激的认为那样就心不诚。有的孩子初中都没毕业,大法弟子们花了一万五千元的高学费,把自己的孩子(大法小弟子)们放心的交给了协调人的儿子,旧势力看到了这些人的执着,于是设下圈套加大了协调人儿子的“名、利、情”:把本应由公司提供的电脑卖掉,让小同修家长们再出钱给孩子买笔记本电脑(实际上是在经济上对大法弟子的迫害),然后又与女秘书建立了恋爱关系,开始排斥异己,把他中意的孩子带到别处去学,所谓的“吃小灶”,其他孩子不理不睬,搅的家长们也心神不宁,相互之间产生隔阂。最后由协调人的儿子单方撕毁合同,不了了之。这些小同修大多都离开了法,有的继续读书,有的打工赚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是巨大的。不久协调人的儿子与女秘书结婚,婚礼上有人给進来的所有大法弟子录了像,再后来协调人与儿子一起在学法小组被抓,儿子被他父亲花钱保出,从此离开了大法。 教训二:同修甲经济条件好有一笔存款,每月还可以拿到几千元的工资。无论是自己消费或捐钱做真相救人出手大方,还时常帮助困难的同修衣物等。同修乙家庭困难但心灵手巧,会做缝纫,修理电器,热心肠爱帮助同修,在法上也有一定的悟性。甲、乙两人经常在一起互相帮助,彼此了解。同修丙是做生意的,一次同修丙需要一笔资金周转,同修乙就把丙带到甲家,同修甲出于对乙的信任借给丙五万元,丙承诺甲几个月就可以连本带利偿还,结果买卖赔了。甲一看期限已过钱却未还,就去询问(此时乙、丙应主动实情相告才对),甲得到的回答是再拖后几月还,结果一拖再拖,钱也还不上,同修甲生出疑心一再追要,同修乙生出怨心,怨甲不会修,心放不下才导致钱还不上。再说同修丙把一笔资金投资给同修丁的儿子(是常人)搞房地产,本以为这笔钱能很快下来,然后还给甲。但这笔钱不知何因也没兑现,于是丙与丁协商,她与甲的借款由丁还,同修丁当着其他同修的面向甲口头承诺这笔借款由她来还,因丁在同修中有一定的威望,甲满心欢喜以为钱可以拿到。后丁与丙生出矛盾,不再同意帮丙还钱,甲只有继续向乙、丙追要,忽一日乙带丙去甲家,说是丙与一常人合作包了一个工程,就等钱拨下来还甲,但因贪官需要打点使其高兴了才能拨款,还请甲帮忙再借一万元用于打点,等钱一拨下来先还给甲,如果不放心可以带甲到她外地工程所在地去,同修甲要钱心切就同意借一万元给丙(由于甲一再追要,丙曾还给甲一万元,借款还是五万),并且和丙一同去外地,后甲从外地回来开始向同修借钱,说是法上的一个救人的项目需要钱,问具体情况吱吱呜呜说是保密,如今甲又张罗卖楼房,听说房卖给了同修,先给了几万定金,后买房同修了解到同修甲的最近情况不正常,决定要回定金不买了,可这几万元定金却不知去向…… 旧势力钻了所有参与進来的同修利益心的空子,一环扣一环的把同修甲逼到了这一步……也许还有同修之间生生世世的恩恩怨怨,被旧势力利用了,但如果我们每个同修,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向内找修自己这颗心,那么一切恩怨都能在法中得到善解。“学大法本身就是有福份的,为什么会失去呢?!实际上你真的失去了什么那只不过是你放不下那颗心造成的,老是魔你那颗心,让你去那颗心。真的让你出现了危机,这种危机是为了去你那颗心。你就是不放,就是不放,它怎么办呢?它就僵持吧。越僵持,你的处境、你的生活环境可能越不好。当你真的放下那颗心的时候,你发现可能事情马上转化过来了,一下子思想轻松了,身体也变化了,一身轻。你回过头来看看,你什么都不缺,而且会真的象中国人讲的那句话:柳暗花明又一村,突然间好事又都来了。”[1] 当周围出现这些乱事后,我想没有偶然的事,我是否在钱上还有放不下的心?(修炼中曾几次在利益上魔过这颗心,有几次也是剜心透骨,自认为在利益上能看淡了)一次在梦中,师父让我清楚的看到了利益心,它是非常肮脏的一颗心。我们作为修炼人,是要不断的净化身体的,怎么能让这么肮脏的东西阻碍我们回家的脚步呢?同修啊,醒醒吧!斩断利益的缆绳,别再迷失了! 个人层次所悟,请同修慈悲指正,合十!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北美首届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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