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杜西川,男,任职凉山州610主任期间(1999至2005年4月),凉山州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迫害最为严重。 2001年至2003年,凉山州洗脑班办了五期:一到五期,至少59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洗脑班强制洗脑。时任州“610”头目的杜西川不分善恶,无视法律,为了升官发财,领着手下用各种残忍、流氓的方式对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转化政策”:包括:指使国保、公安、派出所、和各单位不法人员用哄骗、半路劫持等强盗流氓手段把法轮功学员绑架进洗脑班,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专人监管、不许亲属接见,每天长时间强迫听、看诽谤法轮功及其创始人的各种诬陷性的谎言材料。对不放弃自己信仰的法轮功学员用各种方式毒打折磨。对绝食抗议的法轮功学员强行野蛮灌食。 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开始,凉山州各级610(1999年6月10日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设立的一个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类似于纳粹盖世太保,和文革中文革小组的非法组织)追随中共江氏集团,操控和胁迫国安、公安和各单位不法人员,将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绑架到西昌马坪坝戒毒所和西宁洗脑班进行强制洗脑,用各种酷刑或伪善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即所谓“转化”。 2001年至2012年,凉山州、西昌市先后办了11期洗脑班,2001年在西昌马坪坝戒毒所,2002年以后在西昌西宁镇原来的技工校内。据不完全统计先后被绑架至洗脑的凉山州法轮功学员达87人次,迫害波及凉山州的西昌市、会理县、越西县、金阳县、甘洛等县。 凉山州610洗脑班(伪称“法制教育中心”)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非法机构,抓人没有手续,关人没有时限,没有审判,没有辩解的机会,想怎么折磨人就怎么折磨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酷刑罪、故意伤害罪等等。 凉山州610一至五期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犯下的各种罪恶,与杜西川的策划、教唆、指使有直接关系。虽然杜西川现已离任,甚至已退休,但杜西川在任州610主任期间,幕后指使和直接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非法拘禁、殴打、酷刑、精神折磨和野蛮灌食,犯下了各种罪行,证据确凿,不能因时间的关系而解脱干系。 杜西川指使下属在洗脑班采用了各种邪恶手段,不仅从精神上,而且从肉体上、经济上折磨、摧残、迫害法轮功学员。其犯罪手段主要有: 一、肉体摧残手段 ▲绑架:指使派出所和各地政府的不法人员,直接入室或到法轮功学员单位、村组强行绑架,或以其它理由将法轮功学员半路劫持和哄骗至洗脑班。 法轮功学员张育文,是一位右前臂全无的肢残人,2003年9月17日到西昌信访办去讲法轮功的真相,没隔几天就被610绑架到洗脑班,说是只去十天就回来,结果一去就是三个月。张育文是一个残疾人,洗理做事一切都不方便,全靠别人帮忙。洗脑班里要强迫“转化”她,被张育文拒绝后,就强制她们排着队报数去捡地上的垃圾。 ▲毒打、体罚:警察经常毒打法轮功学员。 例如:第一期时,40多岁的法轮功女学员陆远翠在被拳打脚踢后,被强行抬到球场上,捆吊在梨树上曝晒,折磨得昏死过去几次。50多岁的法轮功男学员何秉稷象被踢皮球似的,从牢房一直踢到球场上。69岁的法轮功女学员陆启珍被手铐铐在篮球架下曝晒。 2001年2月法轮功学员汤琼被绑架入马坪坝戒毒所内的洗脑班,一关就是六个月。在那里,汤琼和功友们一起炼功,被市公安局一科科长李玉旭等惩罚强迫她们站在烈日下暴晒了几小时。当时汤琼腿上有毛病,站不稳,他们就用皮鞋鞋尖踢她和另外两个功友,一边还吼叫“谁叫你不站好”! ▲野蛮灌食:对绝食反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野蛮灌食。 对绝食抗议的法轮功学员强行野蛮灌食:法轮功学员程冬兰被好几人按在地上,用手指粗的橡皮管从鼻孔插入胃里,再用注射器向管内注射灌饲物(在全国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中,有相当一部份就是被野蛮灌食所致)……在第五期洗脑班中,州“610办公室”主任杜西川由其一贯的幕后指使,直接跳到了幕前,亲自指挥了对法轮功学员程冬兰的野蛮灌食。 二、精神折磨手段 ▲隔离: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每人一个房间,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专人监管、不许亲属接见。洗脑一般也都是在各个房间里单独进行。 ▲监控:房间二十四小时被监控,整晚不许熄灯。 ▲监视:法轮功学员时时被监视,即使上厕所都有人监视,以防炼功人互相见面。 ▲围攻: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一到洗脑班,就有几个恶人围上来,两三人或更多人轮流胡言乱语,试图搅乱法轮功学员的思想。还有恶人在旁边察言观色,不时地插话,一点点引你入他们的圈套。 ▲逼迫看、听诋毁大法的材料:每天长时间强迫听、看诽谤法轮功及其创始人的各种诬陷性的谎言材料。 ▲人格侮辱、谩骂:警察或帮教人员满口污言秽语,侮辱法轮功学员人格。 ▲威胁、恐吓:扬言如不“转化”洗脑班就不结束,不“转化”就送监狱、劳教所等等。 ▲包夹:有时一个法轮功学员两个包夹,由单位或各乡街道综治办的干部包夹。 ▲勾结派出所、街道迫害:一旦进了洗脑班,就会被列入“610”的黑名单。即便离开洗脑班以后,“610”也不断与派出所、街道“610”勾结,骚扰、绑架法轮功学员。 ▲株连:用各种方式煽动、挑唆、威胁法轮功学员的单位、家属、亲人,用株连政策胁迫他们给法轮功学员施加精神压力,制造精神痛苦。 三、经济迫害手段 多年来,杜西川指使下属,对法轮功信仰者及家属实行威胁、恫吓,并且要挟被害人、单位、地方提供费用,利用家属和单位的恐惧心理索取公私财物。洗脑班强制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家属缴纳伙食费、管理费。 四、具体案例 1、方征平,2001年3月18日,其妻程冬兰被抓进西昌市马坪坝洗脑班;随后,方征平因为说了句“法轮功这么好的功法,哪舍得丢哟!”,就被410厂公安科押送到长安派出所,第二天也送进马坪坝洗脑班,对他进行了长达5个月的迫害,每个月还强迫他缴纳200元生活费。其间由于他拒听诬蔑大法、诋毁师父的造谣和诬陷,一次被罚在太阳下曝晒4个小时,一次被警察张小兵、郑启有打得趴在地上,接着又被蹬踩胸口,打耳光、铐手铐。程冬兰也遭到踢打。非法关押5个月后,为抵制迫害,方征平绝食抗议,才被放出来。出来后被勒索1000元。 2、程冬兰,因坚持修炼法轮功,曾经被多次非法关押。2001年3月18日被绑架到西昌马坪坝洗脑班进行强制洗脑。2003 年9月,因和单位几个法轮功学员去领导那里要他们被非法扣钱的收据。2003 年9月24日那天,长宁办事处和长安派出所来人,借口说因他们要上访,叫他们必须去学习1个星期;结果却被强行绑架进了西宁技校内的洗脑班“转化洗脑班”。在洗脑班,警察对绝食抗议的法轮功学员强行野蛮灌食:法轮功学员程冬兰被好几人按在地上,用手指粗的橡皮管从鼻孔插入胃里,再用注射器向管内注射灌饲物(在全国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中,有相当一部份就是被野蛮灌食致死的)…… 当时时任州“610办公室”主任杜西川由其一贯的幕后指使,直接跳到了幕前,亲自指挥了对法轮功学员程冬兰的野蛮灌食。2003 年12 月8日,程冬兰被灌食后的第3天早晨,经医生检查身体,发现情况不妙,洗脑班工作人员找来了担架,把她五花大绑地紧紧捆在担架上,强行被抬上车、送进了西昌市人民医院,作了全身检查,又把她弄进观察室,由3个保安监视。大约下午3点过,她丈夫才被叫来,强行把她俩塞上车拉回家中;不顾她的死活,将她的工资卡抢去强行扣了1029元钱,说是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房租费、水电费、帮教费以及铺陈费!程冬兰刚回到家时,吃不下半口饭,连喝米汤都要吐出来,无法入睡,全身肿痛,头昏脑胀、四肢无力,动也动不了,完全依赖丈夫料理。程冬兰从洗脑班出来后不久,对 洗脑班的邪恶行为进行了曝光,揭露了邪恶610对法轮功学员惨无人道的邪恶迫害。610人员气急败坏的对被迫害者进行疯狂报复,2004年元月12日,市610将长宁办事处(410厂)退休职工程冬兰绑架,当丈夫方征平去要人时又被非法扣押,并宣称要劳教两人。之后程冬兰被非法劳教一年。 3、高德玉、在被市看守所非法关押30天后,2001年2月,州市610又发起了新一轮的对大法的迫害,把高德玉从市看守所转到马坪坝,进行所为的”转化”,国安大队恶警对她们大打出手,并随时辱骂她们,亲人来看她们时,他们向家人索取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经常体罚她们,一站就是5个小时,一次,张警察胡言乱语讲:电视上你们法轮功如何如何的自焚,她们立即反对,那是一场栽赃陷害,修炼人和明眼人都知道那是一场失了国格的丑闻。方征平说了一句话后,张警察就指使几个恶人来监管室打方征平,她们齐心站出来喊不准打人。第二天李玉旭(市公安局一科科长)带领全体国安,气势汹汹,叫她们出来站队排好,警察周欣、郑启友先把何秉稷抓起来,一个拳打,一个脚踢将何暴打,何从地上爬起来又被打倒,一直打了个全球场,站着的其他法轮功学员一直在喊:不准打人。 警察胡仲均又把70多岁的老太太卢启珍的头发抓住暴拽,同时又掐着卢的后背一阵狠捏,青黑了一大块,这还不算,又把卢老太铐在双杠上暴晒,同时警察陈莉、王永荣、胡仲均4人把睡在床上的法轮功学员陆远翠用绳子大扎抬出监管室,陆没有穿外衣,光着脚被捆在梨树上,暴晒了4个小时,当时陆的整个脸色变成了深紫色…… 两个连续3个月的洗脑班满期后,21个法轮功学员还被强行关押,没写保证书的,再连续关3个月,州市610办指使国安大队从楠木寺劳教所请帮教队来所谓的“转化”她们 ,几个法轮功学员被24小时关小间,后3个月满期的最后一天,高德玉、史英等5个法轮功学员把被子和用品搬出屋外以便回家, 警察胡仲筠见后从20多米远的操场那头冲过来就给了史英一记重重的耳光,立刻史英的脸至耳根红肿一大块,肿块好几天才消失,左耳没听觉20多天。后又将她们5个罚站在烈日下4个小时,最终还是不放她们,她们一同绝食抗议,绝食绝水12天后不得不放她们。在几个月的洗脑迫害中,州市610办和国安对她们使用的手段都是见不得人的,在高德玉出来的头天,恶人代文义到她家说要交5000千元才放人,她家人说没钱,李玉旭才说拿2000元作为保证金,他还说:别叫高德玉知道,她知道了是不出来的。 4、史英,2001年1月19日被送往马平坝第二戒毒所非法关押,在被拘禁关押的日子里,这个无辜的患有高血压的修炼法轮大法的老人,受到了非人的虐待。先是让她们18个人挤在一个犯人住的“号子”里睡,白天晚上都点起很高瓦数的灯泡,致使她四五个晚上都不能入睡。大冬天,洗脸、洗澡都是刺骨的冷水(同关在一起的法轮功学员,年龄最大的69岁)其他许多年轻的犯人都难于承受,持续20多天后,接下来又是三个月的洗脑班,继续遭受非法关押,仍然少不了受辱骂和虐待。五月的一天,史英被叫去谈话,要她表态不再炼功,遭她拒绝。他们就骂她、威胁她,受尽了侮辱后才被送回“号子”里,史英立刻就呕吐,头昏眼花,脸发潮红,其他法轮功学员一看就知道是高血压发作的症状,马上为她抱不平,向警察们说了几句公道话。于是警察们就把她们弄到操场上的太阳坝底下暴晒了好几个钟头。……每天都少不了遭受警察的辱骂和虐待,甚至连戒毒犯都不如。 5、谷成莲,2003年10月16日,被新村派出所绑架并非法关进西昌市看守所,11月4日,谷成莲被国安大队一个姓且(音)的公安,欺骗拍照、签字后,绑架到西宁镇的“610洗脑班”。在那里,谷成莲不准与其他法轮功学员说话,出入监室要打报告请示。每个监室都安有监视器和窃听器,随时监控着她们的言行。不准家人来探视,除非是来帮着做“转化工作”的。他们还请来一些所谓的“帮教”,这些人的工资由被绑架到这里的法轮功学员负担。谷成莲家穷,他们就叫她女儿来帮教、监控她;在她的坚决抵制下,他们才放她女儿回去上班。谷成莲家本来就没有固定收入,丈夫也已经过世,610还要她承担洗脑班上每天6元的生活费;她本来绝食了12天,他们也给折扣算了6天生活费,共收了她44天的生活费,外加150元的其它莫名其妙的费用。这对于谷成莲这个贫困家庭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她家的收入都是靠两个女儿起早贪黑地挣来的。她们辛辛苦苦挣来的414元钱就这样被他们讹诈去了!女儿们回家后,整整哭了一夜。 6、伍文秀,2003年9月24日一早,被川兴派出所蒋俊,川兴镇杨培刚,孙登翠、杨异乡绑架到西宁洗脑班,在洗脑班里根本没有一点自由。就是和同住一间房的法轮功学员说话都不允许。每间住房里都安了两个监控器,监控她们的一切行动。只要她们一炼功,就闯进她们的住房,横加阻拦。强迫她们用手捡垃圾并要她们排队报数,不服从就不准进房间。并胁迫单位领导以扣发工资来要挟伍放弃修炼,在洗脑班,每天缴6元生活费,缴、150元管理费。满一个月就通知她丈夫缴伙食费,丈夫来缴伙食费还不开大门,叫他就在大门外面把钱递给他们。连见她一面都不行。伍文秀被迫害三个月零一天。 7、宋平秀,2002年10月,被西城派出所绑架到洗脑班,强行洗脑42天;这期间不让亲人探视,不准法轮功学员之间谈话——其实就是非法的变相关押、限制人身自由、虐待和精神摧残。 8、王孝芳,2003年12月25日,市国安和长安派出所把她绑架,非法洗脑,整整关押她一个月。回来后他们扣了她540元工资,没有通知她,又不给收据。当日王孝芳就去了市法院、州法院、市委办公室和信访办,向他们讲了她被迫害的事实真相及经过。他们都说应该关照她,还答应马上给她解决。结果过了三天,王孝芳又被市610系统和国安绑架,进行强制性洗脑。又整整非法关押了她3个月。期间,王孝芳和西昌市许多法轮功学员们一样,她们的人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和伤害。例如:一个姓苏和一个姓陈的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脱光王孝芳的衣服搜查,强行强夺私人物品;在被姓陈的狠狠打了一个大耳光后,还被他罚站,晒了她4小时太阳,最恶毒的是他们还当着王孝芳的家人的面当众打她……(王孝芳后来被非法劳教后在压力下不得不放弃修炼,不久病逝) 9、胡云怀,2003年9月24日,西昌西城派出所来了6、7个小伙子把胡云怀骗到洗脑班,在那里被非法关押了七十一天,州610主任杜西川,市610陈琪、张光荣,警察郑启友、肖××轮换迫害她,特别是杜×× 、唐××, 前后计算循环四十多人次,公安还威胁不要她在西昌做生意。 10、苏育福,家住西昌市大兴乡建兴二组。2003年2月28日,苏育福正在女儿家做家事,莫名其妙的被川兴派出所的陆德林、国安大队的罗毅强行绑架到西宁洗脑班非法关押了41天。 11、杨晓玲,2003年9月17日,杨晓玲去州信访办咨询,炼《法轮功》被罚款是否有文件,突然国安来了四个人还带了两名武警﹙全装备)气势汹汹,问她来这里干啥?并看完记录内容。结果在9月23日上午9点国安,外南派出所,以及领导等十多个人在大门口把她强行抬起来,塞进车绑架到西宁镇洗脑班迫害。第三天法院两名30多岁高个男子提审她,问她9月17日干啥和谁在一起?杨晓玲说只去了一趟州信访办,过后才知道当日凉钢下岗工人1000多在州政府静坐要生存,偶然的巧合也惊动了法院。同时610还把杨晓玲的两个亲戚(60多岁)从千里之外骗来西昌安排住进洗脑班,来去的车票由亲戚承担,胁迫两个亲戚给杨晓玲施加精神压力,制造精神痛苦和给610写保证。 12、张天玉、2001年3月4日,张天玉在家看《转法轮》,西城派出所及州食品公司保卫科李科长闯进她家,想抢走《转法轮》未遂。他们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她绑架到西昌市马坪坝洗脑班。每月勒索200元生活费。每天强迫看诽谤大法的录相,学习栽赃诬陷大法师父及大法的资料、叫她们违背良心谩骂。逼她们写“三书”洗脑转化,对她们实施了残酷的精神迫害。张天玉拒绝“转化”,李玉旭辱骂她是猪,听不懂人话。张天玉于2001年6月5日被放出,被非法拘禁了三个月。回家后长期被监控,没有人身自由。 13、葛沙丽,2001年2月15日,单位受西昌市公安局指使强行将葛沙丽绑架到西昌市马平坝洗脑班迫害3个多月,期间单位扣发每月补贴300元,因为她不“转化”,把当年凉山州所谓的精神文明奖与修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转不“转化”挂钩,使全厂每个职工的奖金被扣300元,同事们因为实际利益受到影响,葛沙丽常遭到一些同事的白眼。但也有正义感的同事说:谁不知道共产党这些年来的历次运动整人的毒招,其惯用连坐方式迫害人,象“文化大革命”挑起群众斗群众,让单位同事怨恨你,让你在单位上无立足之地,以至家人、同事、亲朋好友、领导都受到很大的精神压力。 14、郭兵,2001年2月15日,被绑架到马坪坝洗脑班迫害了3个月,5月16日回家。单位只发给每月生活费300元,其余工资全部被扣,300元生活费还被洗脑班勒索了200元,3个月共600元。 15、陈世荣、女、76岁、家住下西街、(市粮食局)。2003年7、8月,在盐源被抓,和(高德玉、梅比辉)在盐源关了一个星期,后回家一个月后被抓到洗脑班关了58天,被勒索钱。所谓“帮教”人员的钱也要她出。 16、梅玉辉,女,2003年9月被绑架到西昌市西宁洗脑班遭受迫害,在洗脑班被强制剥夺一切人身自由。监室内装有监视器,上厕所都有人监视。非法收缴一切个人物品。利用亲属施压。坚持信仰者不准亲属探视。强迫每位法轮功学员的亲属每月交纳180元的伙食费和150元的管理费。 17、唐忠秀,2002年年底和2003年唐忠秀两次被绑架进西宁洗脑班,610叫单位请所谓的“陪伴”人员来配合迫害她,陪伴人员的工资、生活费全部叫她支付。 18、王德香,2001年1月10日,西昌市公安局一科李玉旭、张小斌、王永荣一伙,到王德香家非法抄家,理由是因她修炼法轮功。并把她非法抓走关在市看守所。十天左右(过大年时),把她非法转到布拖看守所,一周后转到拓荒看守所,半个月后又转到马平坝洗脑班,因不放弃修炼被两次罚站、烈日下暴晒。 19、二零零三年“十六大”两会期间越西县公安局以王志文,李跃平为首的警察劫持刘安会、孟先惠等七个法轮功学员,非法关押于原戒毒所内二十二天,并强化洗脑。二零零三年期间曾多次强迫洗脑,并胁迫家属写保证。 20、刘安会,女,六十九岁,越西县商业局职工家属,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关押三个多月,二零零三年被绑架到越西县洗脑班非法关押二十二天。 21、孟先惠,女,六十八岁,越西县东城社区人,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关押六个月,被勒索钱财二千元;二零零三年被绑架到越西县洗脑班非法关押二十二天。 五、杜西川的种种行为已构成多项犯罪 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五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三十三条),直接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犯下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等。 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律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 法轮功信仰者没有任何组织,只是信仰“真、善、忍”,在不公的对待下行使公民基本权利讲述真相、反迫害。而被检举人杜西川为着眼前利益,直接参与指挥对每一个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转化”,运用各种残忍手段非法剥夺合法公民的信仰自由。杜西川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无法无天地违法犯罪,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身份,已经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杜西川在任凉山州610主任时非法主办的一至五期洗脑班中,一直不经任何程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且不给予任何手续地任意剥夺限制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常常造成恐怖失踪。对被害人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的持续拘禁,至少59人次,时间从29天至最长9个月。 杜西川所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定义、量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3、故意伤害罪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检举人杜西川却为了实施所谓的“转化”政策大量而系统的采用各种暴力、酷刑等方式任意伤害这些善良公民,给多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证据确凿,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4、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杜西川在凉山州洗脑班所犯下的种种罪行,由于不法单位、人员严密的信息封锁和刻意隐瞒掩盖,大部份被害人受迫害的情况未能详尽披露,曝光出来的不过是冰山一角。杜西川对人权和法律的严重亵渎和践踏,已不仅仅是在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群体犯罪,触犯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不仅如此,还违反了国际法、《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犯下的“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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