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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真相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按:任何国家机构都无权对信仰定性,包括被中共作为橡皮图章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共政权以及所谓的“人大代表”并未经过人民的选举和授权,所以不具有合法性。但即使根据中共自己制定的用来装点门面的宪法和法律,“人大”也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而迫害法轮功则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本文从法律条文的层面对此进行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都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999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将法轮功诬陷为“邪教组织”,并且做了一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范和打击邪教组织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的法案提交人大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会议否定了侯宗宾的法案。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作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防邪决定》),很多人看过《防邪决定》找不到法轮功,因为里面根本就没有提法轮功,所以,也就看不出来《防邪决定》与法轮功究竟有什么关系,怎么回事?侯宗宾的法案被否决了。怎么能看出来?从《草案》的说明和《防邪决定》的内容上比较,《草案》的说明当然是针对法轮功而来,围绕的话题是法轮功如何。侯是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来给法轮功定性,以达到动用国家机器迫害法轮功的目的。而《防邪决定》就是针对邪教组织,却根本没有提侯的《草案》的说明,说明九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否定了侯宗宾对法轮功的诬陷。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否定决议同样是法律。《防邪决定》产生的本身就在告诉人们: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这就是立法。(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而一直对民众洗脑和迫害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1998年5月15日,当时的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亲赴法轮大法发祥地长春考察。1998年9月国家体总抽样调查法轮功修炼人12553人,疾病痊愈和基本康复率为77.5%,加上好转者人数20.4%,祛病健身总数有效率高达97.9%。平均每人每年节约医药费1700多元,每年共节约医药费2100多万元。到99年7月全国有一亿多人修炼法轮功,每年要节省医药费多少亿?……

1998年下半年,以乔石为首的部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详细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全国人大对法轮功的调查,很清楚法轮功不是邪教,在高压逆境的情况下,既不违背良心道德,又不招惹杀身之祸,因此,就玩了一个“猜谜”。当时参加表决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所有的人都是很清楚这个结果,谁都不敢说。因为,在几十年的历次运动中,中共迫害死八千多万人,和平时期比两次世界大战死的6500万还多(参见《九评共产党》),连国家主席都不能幸免,又一次文革式的运动,谁知刀会不会落在自己头上。将一个不伦不类、说不清、看不明的《防邪决定》明哲保身的甩出来,让世人自己去猜。查清《防邪决定》法案的来源,真相也就浮出了水面。持续十三年对法轮功的镇压完全是非法的!造成无数冤案,给无数的家庭和全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

无论你是何人610、警察、特警、武警、检察官、法官、狱警、政法委、……以任何借口:执行上级命令、执行公务,实际上都是参与迫害法轮功,你已经触犯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决定(触犯国家法律),已构成犯罪。

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抄抢家产、绑架、刑讯逼供、敲诈罚款、开除工职、拆散家庭、监视跟踪、家族亲友区域株连、强行转化、不择手段的百余种酷刑、非法拘禁洗脑班、强行送精神病院、劳教、判刑、活摘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就地焚尸灭迹……这是个别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操控媒体造谣欺骗,强加罪名,制造自焚,煽动仇恨,利用国家机器强行剥夺信仰的迫害。

有人不以为然,以为是执行上级命令。与历次运动一样,卸磨杀驴,平解民愤,是中共的惯用伎俩。《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共迫害法轮功使上亿人被推向对立面,人为的制造出无数的冤案惨案,已构成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所有参与迫害的人都已经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天理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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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后一篇文章: 真相传单(绥化、武汉、北京、吉林市、平山、十堰、五台、驻马店、资阳、鞍山、朝阳、丹东、南充、通辽、湘潭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