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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东兄妹的宪法权利与迫害者的罪责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一、王晓东被无罪拘捕的事件回放

王晓东是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富镇周官屯村人,自1999年江泽民与中共邪党勾结迫害法轮功以来多次遭受迫害。2012年2月25日在河北省发生了全省范围的大抓捕,导致60余名法轮功学员无罪被非法拘捕。

2月25日早晨6点,泊头市公安局出动了约40名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王晓东、姚秀义、王俊玲三家非法抄家、绑架,抢劫走王晓东家的东西有两台电脑、两台打印机、摄像机一台、打孔机一个、切纸刀、对联纸、打印纸、盘盒、大法书籍及卖化肥的现金2万余元,且未出示任何相关手续。事后王晓东讲,当他见到警察抄走了他卖化肥的现金2万余元时,质问警察:“你们为什么抄走我的钱?”警察说:“钱没有你的,都是我们的。”为促使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释放无罪被拘捕的王晓东。王晓东的妹妹王晓美请本村父老证实王晓东的家庭情况及呼吁释放王晓东,本村300名村民代表每个家庭签名按手印出具联名信,同时周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加盖了的公章。在王晓美将以上联名信送交泊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时,两单位无理拒收。后有热心人将上述事件经过及联名信发送到网络上,随之该信件在中共政治局传阅,引起重大影响。

2012年4月23日,河北省泊头国保大队王文生、高贵起、孙喜全等十来人去周官屯找村支书给在请愿书上签名的村民录像讯问,逼迫村干部交出请愿书底稿。进而在周官屯村发起一场文革式的人人过关的强迫联名民众撤回签证的丑剧。

5月26日,王晓美和为王晓美提供帮助的沧州市法轮功学员唐建英在沧州市南环路网通小区被泊头市公安部门绑架,并关押在沧州市看守所。

二、王晓东兄妹的权利

平等权和信仰自由权。《宪法》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王晓东兄妹之所以遭到以河北省政法委、610组织指挥沧州市、泊头市各部门迫害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王晓东兄妹是法轮功学员,这一点已经被十几年来的法轮功学员的遭遇所证实。中共当局没有给法轮功学员平等权,甚至连依照法律反迫害都会成为罪责,这也是随后王晓东的妹妹王晓美呼吁乡亲按手印营救哥哥反而遭到迫害的背景。

文化权。《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王晓东兄妹遭到迫害的直接原因是和其他法轮功学员一起订购了用于传播神韵光盘的光盘盒,而神韵晚会是海外华人演出的、由美国注册机构新唐人电视台主办的一台国际顶级演出,其内容为5000年中华神传文化,直接提升了华人在西方世界的地位,可谓利国利民。也就是说,对于王晓东的行为本来是应当由国家给予鼓励、支持的,但是由于中国的国家权力被中共邪党劫持,故而王晓东遭到了中共邪党的迫害。

家庭完整权。《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但是王晓东自从1999年江泽民悍然发起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后,屡遭非法监禁,致使其妻子不得不于2011年与王晓东离婚,由于王晓东无罪被非法拘捕,导致70余岁老娘难以奉养,7岁孩子孤苦无依。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享受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王晓东自1999年之后,分别于1999年11月、2000年秋、2001年、2002年、2008年、2012年多次被拘留、劳教及骚扰,权利被屡次践踏。

5、住宅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王晓东兄妹及家人屡次被持有和不持有搜查令甚至没有执法权的乡镇及工作人员多次闯到家中骚扰、绑架,王晓美在流离失所中被绑架。中国古人说“安居乐业”,但是王晓东兄妹竟不能在家中居住,更何谈安居?

财产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但是,泊头市公安机关在本次绑架中不仅抄走大量私人物品,竟然连王晓东卖化肥的20000元也抢走,直接侵犯了王晓东的财产权。

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王晓东被绑架后,其妹妹王晓美首先寻求乡亲的帮助为哥哥申诉,要求将王晓东无罪放回,在向公安、检察机构多次送交联名信未果后呼吁各级国家机关及各界人士帮助,其行为显然是行使公民宪法权的行为。

生命及健康权,《刑法》中明确以第四章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但是王晓东在被非法抓捕之后,历次遭受殴打及酷刑折磨,严重影响王晓东的健康权,甚至危及生命权。

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王晓东心正行端,是公认的好人,但是十三年来,作为法轮功学员被打上了邪教份子的标签,名誉遭到极大的伤害。

劳动权及平等就业权。《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在《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王晓东作为当地优秀小学教师,却被迫害的失去工作,不得不以零活和做小买卖维持生活。

以上仅就截至目前披露出来的本事件中王晓东兄妹被侵犯的宪法及法律权利的概述,至于过程中是否还有通信自由权及其它人格权、人身权被侵害,笔者将进一步提供分析。

三、对王晓东实施迫害者的罪责

与王晓东公民权利被严重侵害 的就是迫害者的罪责。

1、利用职权蓄谋使王晓东受到追诉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晓东被指控的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但是截止到目前,中国没有一部法律有效的认定法轮功与邪教的关系,也就是说仅从法律而言法轮功根本就不是邪教,全国范围内更没有一家公检法机构及学术团体论证出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王晓东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无职无权,又如何利用的了什么组织,可见仅以最简单的论理分析,对王晓东的指控也是错误的,那么相关人员的犯罪则是不可推诿的。(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2、查抄王晓东个人财物,尤其是2万元资金,不列明财物清单,涉嫌贪污罪(见刑法382条)。泊头市公安机关在查抄王晓东私人物品时没有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出具清单,甚至抛弃王晓东经营化肥的账簿,可见相关人员侵吞以上查抄的20000元的故意非常明显,而王晓东的20000元款项在被非法查抄后即属于应当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的公款,那么蓄意侵吞该款项的人员其行为涉嫌构成该罪。

如果,相关人员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的王晓东以上20000元,则涉嫌构成盗窃罪。

3、强迫村民更改联名信涉嫌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周官屯村民为使王晓东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联名出具请求书,表达了对王晓东人品的认定、家庭情况的证实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愿,内容上虽不会影响对王晓东的定罪,但实际上却关系到案件的量刑。那么,村民的身份在王晓东被拘捕起诉过程中就是证人身份,而地方公安及政府工作人员以文革式的手段强迫村民更改证言,而且其性质极其恶劣,相关组织者及参与者涉嫌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4、据悉王晓东本人在泊头市看守所遭到刑讯逼供,责任者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迫害王晓美的人员涉嫌构成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晓美为哥哥寻求帮助,呼吁各界人士、各级机构关注王晓东事件,却遭到非法抓捕,责任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报复陷害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自从王晓东被迫害以来,公安机关和非执法机关的人员多次非法闯入王晓东兄妹家中,致使王晓东兄妹及年迈的父母有家不能回,相关责任者的行为涉嫌构成该罪。

7、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1年4月,王晓东在被非法拘捕过程中鼻梁被打破、左耳耳膜穿孔、右耳失聪,王晓东遭受的伤害显然已经构成轻伤,责任人应当被判处刑罚。

8、中央政法委、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政法委、610及其它相关单位人员指挥对法轮功学员绑架,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邪党作为劫持了全部国家机器的邪教组织(具体分析见《九评共产党》第八评—评中国共产党的邪教本质),各级迫害参与者则利用中共邪党这个邪教组织,干涉司法独立,践踏了法律尊严,给民众灌输错误的法律观念,使表面上冠冕堂皇的法律沦为废纸,正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说的,当不了百姓的挡箭牌;但是却成为邪党迫害民众的工具,破坏法律实施莫为此甚。

四、犯罪者没有任何脱罪的借口

迫害王晓东兄妹的指挥者、参与者之所以穷凶极恶、肆无忌惮,笔者看来,无非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和中共邪党的命运捆绑在一起的一场注定失败的赌博。首先,中共邪党是没有自己人的,作为中共邪党的打手必葬身于该党的内部倾轧,这一点看看为中共邪党打天下的林彪、彭德怀、刘少奇和文革后自杀而亡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的命运即可明了。现今,作恶多端的王立军、薄熙来已经遭到恶报,周永康也难以自保,即使在中共邪党内部血债派也面临全面整肃,最底层的喽罗又有何能力自保呢?其次,中共政权已经朝不保夕,随时面临崩溃,从“中国共产党亡”的贵州藏字石到席卷华夏的退党运动及种种天象,无不昭示着中共邪党的灭亡指日可待。届时迫害者仅仅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和讲政治顾大局来为自己辩护么?中共邪党的讲政治顾大局之说无非是要求各级党官抛弃良知、卖身投靠而已;执行恶法者非执法者已经是现代法学界的普遍共识。

即便是按照中国的《公务员法》第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也堵死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一旦形势转变,所有进入《迫害法轮功国际追查组织》名单的人都可能受到惩处。事实上,在政法界有许多明白了大法真相、目光远大的仁人志士已经在使用手中的权力或借工作之便向蒙受千古奇冤的法轮功学员伸出了援助之手。比如一位主管刑事审判的法院副院长说:我把所有法轮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审拖着;石家庄中院宋爱昌案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开庭审判法轮功学员的案件前,主审法官拒绝出庭审理……此等义举十分值得参与迫害王晓东的工职人员借鉴。

古语云“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天地当然无私,那么王晓东事件的参与者可准备好了退路了吗?

本文中列举的权利及迫害者的罪责同样适用于对其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分析,如周向阳、李珊珊、郑祥星等。

当日前一篇文章: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
当日后一篇文章: 衡水的历史见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