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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鹿为马 广东汕头市法庭枉判两位六旬老太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指鹿为马”的故事,发生在中国的秦朝,就是明知是鹿,却依仗权势,告诉人们那是马,胁迫人屈从其淫威。要想保命的人,不得不违背道德良心也“指鹿为马”。这个故事,今天又一次惊人地在广东汕头市上演着。

汕头市两位近六旬的善良老太太蔡悦婵、蔡玉嫦,2010年12月4日本着做人天性中的善良和希望他人幸福的美好心愿,给了他人一张珍贵的《2010年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的DVD光盘,被汕头市区鸥汀派出所警察绑架,当夜就被非法关押在汕头市鮀浦看守所。2011年7月7日,汕头市龙湖区法庭,在明知蔡悦婵、蔡玉嫦是善良的好人而无辜被陷害的情况下,依然违背道德良心,非法判两位老太太一年六个月。

善良无辜的蔡悦婵、蔡玉嫦有冤无处诉,她们一直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至今已长达一年三个月。

绑架、“指鹿为马”非法判刑

蔡悦婵家住汕头市龙湖区处砂镇南社村;蔡玉嫦家住汕头市龙湖区处砂镇蓬中村;俩人心地善良,遵照法轮功教导的“真、善、忍”做一个道德高尚的好人,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身心获得健康。两位老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四日向民众赠送“全球华人新年晚会”DVD光盘时,被鸥汀街道金州村委会治保主任李卫波恶告,汕头市鸥汀派出所警察遂将两人绑架,当夜非法关押在汕头市鮀浦看守所。

在以汕头市“六一零”,主任黄羡章、汕头综治办主任黄小扬(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汕头国保支队队长林为民等人的操控之下,汕头市龙湖区公检法系统的有关人员协同对蔡悦婵、蔡玉嫦进行迫害。

汕头龙湖法院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对蔡悦婵、蔡玉嫦非法庭审,公诉人是龙湖区检察院的许美良。庭上,所谓公诉人许美良对两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指控、强加罪名,时时偷换概念、枉用法律,口口声声提刑法第300条,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及符合逻辑的分析,要求法庭播放神韵光盘中的一个舞蹈节目《震撼》,企图以《震撼》宣扬法轮功作为定罪的证据。辩护律师向法庭要求必须连《震撼》的前一个节目和后一个节目一起播放,二位法轮功学员则多次要求整盘播放。最后法庭以“时间不允许”为由,只播放了三个节目。

《震撼》是一个展现法轮功修炼者面对无端的迫害坚持信仰的舞蹈,修炼者面对恶警的毒打而不放弃信念的精神,感天动地,连神佛也出手相助,制止恶警施暴,最后修炼者再度屹立在天安门广场打出横幅“法轮大法好”。这个舞蹈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展现法轮功学员大善大忍的精神,同时告诉人们善恶有报、行恶者最终会受到神佛的惩罚的天理。这其实也包含了对中国大陆公检法人员劝善的意味。

辩护律师指出两位法轮功学员向人赠送神韵光盘,跟被指控的罪名根本就没有任何联系,罪名是不能成立的。蔡悦婵、蔡玉嫦当庭为自己做了无罪的辩护,证明自己只是有自己的信仰,在做一个好人,并无犯罪,要求当庭释放。

公诉人理屈词穷,但龙湖区法院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仍然强行对蔡悦婵、蔡玉嫦非法判刑一年半。汕头市龙湖区法庭庭审人员所强加给两名法轮功学员,“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是与真正事实相违背的,在法律上是违背宪法規定的。汕头市龙湖区法庭庭审人员所依据的所谓“犯罪证据”,都是建立在“欺世谎言”基础上的假事实;汕头市龙湖区法庭庭审人员所依据的所谓“量刑标准和法律依据”,是违背中国宪法规定的,是无效的。

其实中共才是一个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在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汕头市龙湖区法庭庭审人员在假“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指鹿为马”,使无辜的蔡悦婵、蔡玉嫦受不白之冤。辩护律师向汕头市中级法院上诉,该院拒绝公开开庭,依然“依样画葫芦”,“指鹿为马”,歪曲事实,非法维持原判。蔡悦婵,蔡玉嫦有冤无处诉。

事实真相

下面请汕头市法官们一齐来看一下事实真相。

1、法轮功究竟是什么?

教人向善,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5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真、善、忍”为根本指导,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法轮功教人向上,要做修炼者从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为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还能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平和。

法轮大法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世界人民的爱戴和尊敬。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因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3000多项,法轮功书籍被译成30多种语言。在全球出版发行,并可在网上免费下载。

2、为何中国是全球唯一不让炼法轮功的国家?

法轮功以“真、善、忍”的原则,包含了儒,释,道家信仰的精髄,使上亿人找到了人生意义,达到身体健康与道德升华。共产党宣扬无神论,讲“假恶斗”,意识形态与中华传统文化完全对立,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上亿人修心向善。道德回升的现象极度妒嫉和恐惧,并以政治手段迫害法轮功。使中共控制下的中国成为全世界唯一“不让炼法轮功”的国家。

3、“610办公室”到底是什么?

中共江泽民集团出于狭隘的妒嫉心理,对法轮功残酷打压。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而迫使中国的公,检,法听命于凌驾其上的“610”组织,“610办公室”是一个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专职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其性质类似于当年德国纳粹“盖世太保”组织,是一个非法的国家恐怖组织。

江泽民于1999年10月26日会见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抢先拋出“×教”之说,进行舆论诬蔑。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重复江氏的谎言。×教之说纯属个人和媒体行为,不是法律而且是违反法律的恶意诽谤。

4、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合法。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者正常拥有文字载体,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真相资料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事,是合法的。

法轮功学员有信仰自由和传播信仰的自由,他们散发资料从不构成任何犯罪,他们做讲真话的好人,从来没有危害其他人,没有利用什么组织,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5、江泽民等恶徒在全球被起诉

法轮功学员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及其帮凶罗干,周永康,薄熙来等30多名中共高官。至2007年已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0多个刑事和民事诉讼,被称为21世纪最大的国际人权诉讼案。

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的灭绝政策,已知有3478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至2012年1月),还有无法统计的众多法轮功学员有的被秘密活体摘取器官。这场灭绝人性的对公义正信的迫害,被法律界人士称为“二战后最大的人权灾难”,也成为神州大地遭受的最大的一场民族浩劫。

现在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已经收到几万名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人罪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久的将来,相关罪人一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6、两个真实的恶报事例

海口市的陈援朝,是全国第一个对无辜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法官,他因此被记“二等功”。陈援朝明知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却仍强加罪名给法轮功学员。两年后,陈援朝身患肺癌,2003年9月在万箭穿心般的煎熬中死去。

新闻联播喉舌,死于淋巴癌。罗京是中共诬陷法轮功的传声筒,抹黑法轮功的假新闻经他播出,迷惑欺骗了很多人,2008年,罗京得了淋巴癌,于2008年6月死亡,时年48岁。知情者评议说,罗京靠嘴骗人,结果让他嘴烂成那样,真是报应啊!

劝善警告

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丧失了做人的道德良知,最终一定是害人害己。《公务员法》第9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卸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最后,要提醒汕头市法官的是:

1.汕头市龙湖区法庭庭审人员对无辜法轮功学员蔡悦婢、蔡玉嫦的枉法判刑,是在制造千古奇冤,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龙湖区法庭庭审人员所提到的“×教”与法轮功毫不相干,也毫无关系,在法律上也毫无关系。那是对法轮功的恶意诽谤。
3.龙湖区法庭庭审人员所提到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根本不存在,也不成立的,那是强加的罪名,是在制造冤案。法轮功是正法,是一种高尚的道德信仰,与“×教”毫无关系。
4.龙湖区检察院公诉人,诬告证人李卫波,及其他伪证人李兰芝,宋玉蓉,蔡美香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 汕头市“610”国保人员,龙湖区鸥汀派出所有关警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真心希望汕头市的法官们都能静下心来了解一下法轮功的真相,走出“欺世谎言”的漩涡,守住人心中的道德良知,停止对善良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善待法轮功学员。让汕头市“指鹿为马”的冤案不再上演,那才是你们良知得救的希望。

最后,真诚希望汕头市的正义人士,以正义的力量帮助蒙受不白之冤的善良女士蔡悦婵,蔡玉嫦早日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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