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大陆来稿)对于中共及体制内的公务人员参与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国际社会早已有了公正的舆论和法律制裁。 很显然,“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这些罪名,对于那些助纣为虐、参与迫害的邪恶帮凶同样成立。 什么是“邪教”和“邪教组织”? 什么是邪教?邪教和正法,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教人行邪作恶做坏人,还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形象的描述什么是邪教的特征:一、使人明目张胆杀人抢劫、行邪作恶的理论说教,就是邪教。二、使人心存侥幸行邪作恶的理论说教,就是邪教。三、使人沦为六亲不认、人伦尽失的畜生和政治流氓小人的理论说教,就是邪教。 什么是邪教组织? 以邪理、邪教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行邪作恶,危害人类的组织,就是邪教组织。人类社会几千年文明为人类形成善恶正邪这一普世价值观奠定了文化。 比照这样的界定,关于共产主义学说和法轮大法的理念谁在教人向善,谁在教人作恶,即孰正孰邪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法轮大法教人按照“真、善、忍”的理念做人,说真话,做真事,与人为善,遇事首先为别人考虑。更告诉人们善恶有报的道理。 而共产党的教义则是以“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为核心,更否定神佛的存在,教人“战天斗地”,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为了抹黑法轮功,动用所有宣传工具进行谎言宣传,对法轮功学员实施暴力洗脑,对老百姓要“人人过关”,利用各种手段对国人实施精神控制,如不符合“党”的要求,就会面临失去工作、学业、退休金等等。 怎么叫“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我们只需简单论证:惩恶扬善本应该是国家法律的本质,国家法律的实施,就是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过程。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自然就是对惩恶扬善的破坏,就是对邪恶的纵容。 很显然,法轮大法教人做遵行“真善忍”理念的好人,这自身就是对惩恶扬善法律的维护;反过来,对大法的诋毁、对大法弟子的迫害,就是对正法的诋毁、对好人的迫害。那当然是对惩恶扬善国家法律实施的破坏! 所以,大法弟子讲真相不但不是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破坏,相反是维护正义之举;对大法、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才是真正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 如此看来,刑法第300条完全是为解体中共邪教组织、惩治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及其帮凶对大法弟子的犯罪而量身定做的法律条款。 关于“反党”之说 有人把大法弟子传播《大纪元时报》对共产党本质客观评述的《九评共产党》系列评论、善意规劝同胞退出邪恶组织的行为,扣以“反党”一类的政治帽子。 “反党”(反对某一政党特别是反对奉行邪恶理论的政党组织)不是人类“法律”中的罪名。它不是衡量一个人是否违法的标准。 有人把对共产党客观评述、揭露其本质的做法,说成是“参与政治”,甚至冠以“诋毁共产党”的罪名。 修炼人是不参与政治的。一个热衷政治(世俗权力)的人,是政客而不是修炼人。修炼人告诉人们真相是为了人们能够明辨是非,从而能够有个好的未来,这是慈悲之举,而非为自己争得什么权势。 从法律角度,研究、谈论和评价政治是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权利。退一万步讲,即使“参与政治”,也不违法,因为法律中没有“参与政治”这样的罪名。如果有,那么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人,首先应是被“绳之以法”的人,因为他们实实在在的参与了政治! 至于《九评》构成了对共产邪党的“诋毁”,那更不能成立。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才构成诋毁。《九评共产党》完全据以客观的历史事实,又怎样是对共产党的诋毁呢? 退一万步讲,即使《九评共产党》真的构成了对共产党的诋毁,在当今世界倡行法治的时代,共产党组织完全可以诉诸法律,又为什么采用雇佣凶手暗杀、围攻、谩骂的流氓手段呢? 其实,了解真相的人们对那些传播大法真相、《九评》,善意规劝他们退出共产邪恶组织的大法弟子是心怀感恩的;他们非常感谢以《九评共产党》奇文揭露共产党邪恶本质的海外同胞。了解真实的历史,了解中共的本质,就会为自己的未来作出明智的选择,这是有智慧的人的选择。相反,那些拒绝真相,甚至助纣为虐,或向邪恶“告密”、或直接参与迫害好人的人,其实是很可悲的。 从另一层面上讲,揭露共产主义组织的邪恶本质,劝说中华同胞退出邪恶组织,尽早结束共产幽灵肆虐中华的历史,这难道不是对国家、对民族、对同胞前途命运真正关心的大善之举吗?这样的大善之举,何罪之有?对这样的大善之举定罪,不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吗! 当你知道天灭中共在即,当你知道自己、自己的亲人由于被邪恶的共产主义理论和组织所蒙蔽、所欺骗而加入其中将面临被一同淘汰的悲惨命运,你能无动于衷吗? 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构成了对国家法律的滥用之罪 真、善、忍是人类普世之理,人类社会“国家法律”的内涵也应符合这普世原则。修炼和坚信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无疑是对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律”的遵守与维护。而对法轮大法的迫害,就是对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律的违犯,所有参与迫害大法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构成了违法犯罪。这是我们通过理性分析得出的结论。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三年来,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司法人员,都构成了对刑法第399条的触犯,其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希望哈尔滨警察能够设身处地的为自己的不作为静心斟酌,在真善忍和假恶斗的正邪大战中,在所有生命都将重新摆放位置的关键时刻:留条后路给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