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辽宁新宾县十四名法轮功学员池秀华、张德艳、王玉梅、汪桂华、孙海峰、佟艳冰(小红)、穆国栋、于海艳、赵继伟、胡少烈、黄亚光、于淑娴、尚丽萍,刘越,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被彭越带领的抚顺市各派出所和刑警队人员绑架。随后,张德艳、孙海峰、穆国栋、王玉梅、汪桂华被抚顺市望花区公安局以所谓“涉嫌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起诉,起诉意见书是:抚公望诉字(2012)第655号。 “涉嫌破坏法律实施罪”必然要有被破坏法律的实施,而对这些法轮功学员定下“罪名”时,都没有说这些法轮功学员破坏了中共执政的国家的哪部法律的实施或哪部法规的实施。抚顺市望花区公安局,没有提供是什么法律被破坏实施了,是什么法规被破坏实施了。 没有被破坏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如何能定涉嫌破坏法律实施罪呢?那是谁在破坏了法律的实施呢?是抚顺市望花区公安局,那抚顺市望花区公安局破坏法律实施又是谁指使呢?是中共迫害法轮功中指使的,那中共也在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 为什么说中共破坏法律的实施呢? 对法轮功学员定罪的两条:一是,二零一零年八、九月的一天晚间,张德艳、孙海峰、穆国栋、汪桂华、王玉梅等五人共携带台历五十本(八九月间送台历,这完全是诬陷)、挂件一百个宣扬法轮功的宣传品,系乘坐由徐新发(另案处理)驾驶的辽D75582号微型面包车,由新宾县新宾镇出发到苇子峪、南杂木镇、平顶山等地进行散发。二是,二零一二年新年前的一天晚间,张德艳、孙海峰、穆国栋、汪桂华等四人携带台历五十多个,挂件120个(每人三十个)等宣扬法轮功的宣传品,乘坐徐新发驾驶的辽D75582号微型面包车,由新宾县新宾镇出发到苇子峪、南杂木镇、平顶山等地进行散发。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信仰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就应该得到宪法的保护。中共《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理解这句话中“宗教信仰自由”一词的内涵呢?是不是说这一规定只能理解成对信仰宗教这样一种信仰形式的保护呢?很明显,不能这样理解。 从《世界人权宣言》对信仰自由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我们谈及“宗教自由”时,也当然包括了宗教形式之外的信仰自由。实际上英文中的“宗教自由”,也可以翻译成中文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当我们谈及“宗教信仰自由”时,在法理上同样也当然包括了宗教形式之外的信仰自由。 因为信仰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是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必须受到任何公正法律的保护。信仰宗教只是信仰的一种形式。如果一项法律只保护宗教形式的信仰却不保护别种形式的信仰,那就是片面的,就无法全面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反人性的。正因如此,在联合国的人权法律文件中,“宗教自由”的表述均同时包含了各种信仰的自由。 因此对中共《宪法》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句话必须理解成公民有宗教和其它各种信仰的自由,才能体现出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法轮功作为一种信仰,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是他们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理应受到中共《宪法》的保护。中共迫害法轮功,就是在迫害公民的信仰,就是在迫害公民的人权,就是中共在违反自己所制定的《宪法》。 但中共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公然利用国家暴力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通过栽赃诽谤煽动整个社会歧视信仰法轮功的公民,都是在公然违反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 从这一点上讲,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破坏了中共《宪法》的实施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 而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法轮功学员对中共本质的揭露,是在实现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最基本人权,都是合乎正义和公理法则的。 中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首先,法轮功学员传播法轮功,是为了让他人拥有健康的身体和美好的心灵,是完全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同时法轮功学员传播法轮功,是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因而是完全合法的。 自从江泽民和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共犯罪集团从来没有对法轮功讲过法律,而且强迫行政、司法各级机构及人员直接参与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并控制媒体,封锁信息,剥夺人们的知情权,欺骗不明真相的民众,隐瞒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 在法轮功学员的生命和财产没有任何法律保护、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在民众的知情权被剥夺,广播、电视、报纸等一切媒体对法轮功极尽造谣诬蔑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通过口头讲述、或制作、散发真相资料等方式向广大民众善意的讲明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以及法轮功受中共迫害的真相,包括制作、散发揭露共产党本质、说明中共为何迫害法轮功的各类资料,都是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应有的正义。 从这一点来看,法轮功学员散发法轮功的宣传品,是完全合法的。是在揭露中共得用国家的权利对法轮功的迫害。向世人讲述着法轮功学员遭受着迫害的情况。而中共得用强权在驾驭着法律,也就是强权于法律之中,利用国家的公、检、法等行政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完全违反《宪法》和国家的其他法律的。 而中共抚顺市望花区,把破坏法律的实施强加于法轮功学员身上也是违反和犯罪的。而是掩盖自己在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刑。 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的行为,都是和平理性的行为,不是扰乱社会秩序,不是破坏社会稳定,而是实践“真善忍”的大善大忍行为,仅仅是要维护法轮功学员应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相反,中共为了维持其暴政统治和集团私利,违反其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非法操控国家机器,使用野蛮暴力迫害善良法轮功民众的行为是真正在犯罪,是真正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所有还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该认识到:中共宪法和法律中所有保护中共暴政的反人民条款,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所有被暴政所压迫的中国人都应该明白:公民的政治权利同样是普世公认的最基本人权,政治不是中共的专利,政权不是中共的特权。但是中共利用其邪党组织控制着中国大陆社会的全部政权,操纵着全部的国家机器,肆无忌惮的迫害着人民。这样一个反人类、反人民的邪恶政权同样面临着必然灭亡的结局。 而中共把散发法轮功物品传单、光盘、小册、挂件的行为,用“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来迫害是完全违背《宪法》赋予人们的权利,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这种行为的破坏,恰恰破坏了法律的实施。而强加于法轮功学员的破坏法律的实施,正是法轮功学员利用《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在向世人讲述着法轮功学员被中共迫害的真相,而中共在掩盖着迫害法轮功的真相,欺骗中国民众及世界民众,从而达到其非法的迫害法轮功的目的。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取而变卖,更是侵夺了法轮功学员的生命权利,而活摘法轮功学员的罪刑更是应该得到法律的惩罚的。 中共抚顺市公安局在用破坏法律实施对法轮功学员:张德艳、孙海峰、穆国栋、王玉梅、汪桂华追究法律责任,是完全违法的。是真正的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是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法轮功学员无情的迫害,如不能认清自己的过错而改正自己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不久的将来,将被人间正义的法律所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