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综合报道)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正值壮年、身体健康的黑龙江省伊春市法轮功学员秦月明,被佳木斯监狱残酷折磨六天后含冤离世;三月五日,第二位法轮功学员于云刚被迫害致死;几天后,法轮功学员刘传江又遭毒手。短短十五天的时间,三位正值壮年的善良人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导致这一切发生的真正幕后黑手是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二零一零年底,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评佳木斯监狱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转化率”居全省之末。为了捞取政绩,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佳木斯监狱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监狱长李好军召开所谓“转化”攻坚与巩固会议。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佳木斯监狱将九名坚定的法轮功修炼者关入集训队迫害。 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要求佳木斯监狱所有监区长对外统一口径——秦月明的死因是“上吊自杀”。佳木斯监狱在告知家属时,“自杀”变成了“心脏病发作死亡”。 秦月明生前照片 | 秦月明被打伤的遗体 |
为了揭开事实真相,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两个女儿历经艰辛,层层申诉控告,至今冤情难申。她们母女所到之处,遇到的是官官相护,推诿搪塞,执法犯法,凸显中共司法人员公然践踏法律的流氓嘴脸,他们以为中共会袒护他们,却不知必有一天将面临历史的审判。我们现在从法律角度看一看他们都犯下了哪些罪行: 一、违反国际公约规定,已犯下群体灭绝罪、危害人类罪、酷刑罪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江泽民发动的大规模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一场利用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政策法令和整个国家机器,针对中国大陆及海外数千万信仰“真、善、忍”的无辜百姓的犯罪行为。根据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六条的“群体灭绝罪”和第七条的“危害人类罪”的相关条款,十一年来,江泽民及其追随者参与迫害法轮功修炼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第六条关于“群体灭绝罪”的定义是:“群体灭绝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七条的“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份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十一年来,江泽民和其参与迫害者对法轮功学员采取了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其罪行符合“群体灭绝罪”以上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酷刑”概念,其内容为:“一、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二、本条规定并不妨碍载有或可能载有适用范围较广的规定的任何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该定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目前已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这一规定已经成为认定酷刑行为的普遍标准,在禁止酷刑领域被广泛援引或引证。中国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签署该公约,该公约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对中国生效。 自从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以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佳木斯监狱对非法关押的所有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包括各种手段:不许睡觉、毒打、指使犯人毒打、关小号、野蛮灌食等等,致死多名法轮功学员致残,其中包括张普贺、林泽华、王居龙等,精神洗脑,强迫奴役劳动。最令人发指的是在二零一一年年初,十五天内迫害死三名法轮功学员。他们的行为已经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酷刑罪。 二、强制“转化”违反立法精神,导致结果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犯下故意杀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思想不构成犯罪,只要没实施具体的行为,人在脑袋里想好的坏的什么,都不构成犯罪。所以全世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改变一个人的思想,更何况是人的信仰。而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人有信仰的自由,只要你的行为没犯罪,都不会有人管你。然而只有中共邪党不仅要管人的行为,还要桎梏人的思想。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转化”就是邪党邪恶本质的体现。 秦月明在当地是人人称赞的好人。他家经营的废品生意,诚实守信。方便了乡亲,他一人取土,数十天修了一条一百多米长、四米宽的路。辛勤的劳动,真诚善良的心感动了邻里乡亲们,人们都说:修炼法轮功的人真好。秦月明在佳木斯监狱非法关押期间,因其家人也多次遭受迫害,生活非常艰苦、条件恶劣,他仅靠监狱每个月发给六元钱维生。在这种条件下,秦月明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捐了四十元钱。他自己在受难中,心里想的都是别人,他说是法轮功教他变的这么好。认识他的犯人都很尊敬他,尊称他为“老秦大哥”。 善良的人也感动着周围的人。秦月明和家人因坚定修炼法轮功,屡遭迫害,家中常年无人居住,善良的乡亲们帮着照顾他们的房子,夏季除掉野草,冬季清掉积雪。乡亲们盼着他们全家早日回来。当秦月明被中共迫害致死的噩耗传家乡,熟悉他的人都感到震惊与悲愤。乡亲们说:中共太腐败,贪官污吏它不抓,专门打击迫害善良的好人。 修炼“真、善、忍”的这样一个好人,佳木斯监狱却使用暴力强制他“转化”(即强迫放弃信仰),不知要将他“转化”到哪里?法律制定的意义在于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人们,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对法轮功或法轮功修炼者都有一个普遍的认知,那就是法轮功倡导“真善忍”的原则,法轮功修炼者在社会中都是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这些人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而且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多了一些正义与良知。早在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由前人大委员长乔石所主持的对法轮功的官方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然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佳木斯监狱却在中共的授意下强制转变人的思想,强制人放弃对善良、真诚、忍让的信仰,这是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制定的精神的。《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共和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名不正则言不顺”,它们也懂得这一点,就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一切舆论宣传工具污蔑法轮功,用法律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妄图把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合法化。它们也知道以信仰和炼功的名义定罪无论如何是不能成立的,只能安上其它罪名。众多的法轮功学员以各种罪名被判刑或教养,许多罪名是不能成立的甚至是“莫须有”的。 秦月明就是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判刑的。被非法关押后,中共及其打手就可以肆无忌惮的迫害,佳木斯监狱及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在剥夺了秦月明的生命后,还宣称“打死你们白死,有死亡指标。”在这过程中佳木斯监狱主观上明知这种强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客观上也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这部份在下文中有详述),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犯罪构成分析,佳木斯监狱的警察已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销毁证据,作伪证,掩盖死亡真相,涉嫌犯下妨碍作证罪和帮助销毁、伪造证据罪 佳木斯监狱称秦月明是“心脏病发作死亡”,但种种迹象表明佳木斯监狱在掩盖事实真相: 1、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从监狱提供的小片段监控录像来看,秦月明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有生命的迹象。录像显示,犯人背着秦月明去诊室,秦月明的脚耷拉着,身体没有痛苦的任何反映。 2、佳木斯监狱在秦月明“发病”期间“抢救”不及时,既没有“抢”的行为表现,也没有“救”人的医生和设备 从监狱提供的小片段监控录像来看,在抢救秦月明的过程中,没有专业的医生,没有任何医疗设备。现场警察的表现是披着大衣,两手抄兜,来回走了几回,没有任何焦急的神态。现场的犯人也是背着手,在指定的位置站立。以常理来看,一个人在目睹他人发生生命危险时,表情应该是有些担忧或着急的。作为监管方,监狱对被监管人在监管期间的生命健康状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发生如此大事,警察和犯人竟然表现得如此平静,分明只能是这些人知道秦月明已经死亡。 3、佳木斯监狱谎称录像被冲没而拒不提供,且无任何解释,欲掩还露 亲属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次去监狱的时候,要求看二月二十一日开始到秦月明死亡在集训队这一段时间的录像,集训队队长于义枫当场表示同意,但奇怪的是,却要求家属两个人两个人的看。当家属看了秦月明的尸体,对死亡原因提出疑问,再要求看录像时,于义枫称他没有权利,要请示领导,且只能提供从发病到死亡之时的录像片段。亲属当即问到:“这发病前边的录像将来会不会弄没?”于义枫回答说:“谁也不敢弄没!”亲属三月三日去监狱,再次要求看秦月明从发病到死亡之时的录像,狱政科科长刘西波说,按照要求不允许。亲属于三月十一日再去监狱要求看录像时,狱政科崔科长、集训队副教导员申庆新说录像给冲没了。 欲盖弥彰,依据有关监狱的管理法规,监控录像应当被妥善保存相当长一段时间,尤其是面对人命关天的大事,是没人敢如此严重的失职的,显然是有人想要掩盖事实真相。 4、由常识可知,种种与病因怪异难符的尸体痕迹,及被有意处理过的尸痕,确实已经说出了秦月明的死亡真相 在亲属的强烈要求下,佳木斯监狱才允许他们看了秦月明的遗体。秦月明的遗体保留着非常痛苦的表情,嘴唇青紫,翻身时从其嘴和鼻子里流出很多血,身体除了前胸外,颈部、背部、腰部和两腿都呈黑紫色,还有一道道的青紫伤痕。当家人质问其中的原因时,狱警说身上黑紫色的道道瘀伤是尸斑,嘴和鼻子里流出的血是倒控出来的等等。继续追问时,他们就说:“你们若有异议,就去找检察院吧。”家人要给秦月明的遗体拍照,陪同的狱警以监狱有内部规定为借口,坚决不允许。 三月三日,亲属再次赶去监狱看秦月明的遗体时,发现带血的床单被换掉了,背部和腿的黑紫色也有被处理过的痕迹。 监狱通知家属时说秦月明是因病死亡,从医学角度看,因病死亡身体不会有大面积的伤痕。而且监狱方拒绝了家人再次看秦月明尸体的要求。家人后来还了解到,从二月二十一日开始,佳木斯监狱建立起严管队,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多人被打,半个月之内三人相继死亡。所以家人更有理由怀疑秦月明的死因。何况在此之前秦月明的身体很健康,没有任何有病的迹象,或医院检查有病的记录。 5、秦月明亲属一直要求佳木斯监狱提供关于秦月明死亡的书面说明,佳木斯监狱却蛮横的拒绝出示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件 佳木斯监狱声称不会给家属出具任何带有狱方印戳或签字的书面说明,理由是狱方有内部规定。当亲属问他们到底是依据哪条哪款规定时,狱政科科长刘西波(警号尾数为6332)说亲属没有资格知道。 而且,自秦月明家属到来后,监狱警察动用各种手段威胁、恐吓、跟踪亲属。三月十四日晚,佳木斯市向阳区公安分局、保卫派出所警察来到秦月明家人所租住的旅店,暗查、胁迫旅店工作人员说出秦月明的家人都与哪些人有过联系,并在秦月明家人所租住房间的对侧入住了两名便衣,秦月明家人不断被跟踪。如果监狱真想证明秦月明系因病死亡,只要拿出当时的监控录像,让家人细察尸体,堂堂正正的请法医做鉴定即可。 6、二月二十七日佳木斯监狱的解释被当班干警戳破,更令人难以置信 佳木斯监狱集训队申庆新代表佳木斯监狱对亲属解释说,二月二十六日十七点三十时集训队的干事李洪在巡廊时,讲到秦月明说自己难受,要求明天上医院拍拍片子,当天晚上也没吃东西;十七点五十时感觉难受、胸闷,出现抽搐状态;十七点五十五时医生检查已没了心跳和呼吸,猝死;十八点三十时宣布死亡。而当亲属见到当班干警李洪时,他坚决否定了秦月明要求拍片子之类的说法。李洪告知亲属,他巡廊时秦月明只说了四个字:有点累停(音)。 7、在与佳木斯监狱副监狱长李好军和合江检察院检察长的谈话中提到秦月明被灌食,这可能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好军在与亲属的谈话中说到:“他是因为绝食,后来我们就灌了一天(一次吧)。” 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检察长唐加振说:“他们同监舍的人,包括那些狱医,包括整个过程,我都调查了,但都不能给你们看。我掌握的情况是没有人打他,但是有啥呢,有灌食这个情况,就是从二十一号一直到二十五号吧,绝食四整天了,然后就给他插管灌食嘛,这个事是有。灌食这个事,才能造成这种死亡结果。” 据目击者说,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秦月明被抬到监狱医院一楼卫生间,由四个人分别按住他的四肢,另有一人按住秦月明的头部,强制秦月明靠在椅子背上,用止血钳子夹住秦月明的舌头,拉出来,强制插管灌蒙牛纯奶加盐。当时集训队大队长于义枫和集训队的所有警察都在场,狱医赵伟也在场,是两个犯人护士插管,其中一人为殷(尹?)洪亮(人称“小亮子”)。秦月明发出凄惨的叫声。灌食后秦月明趴在地上手扶着墙,满嘴都是血,表情极其痛苦,不停的喊疼。包夹犯人一夜没睡,期间找来狱医赵伟。秦月明疼的喊了一夜,可是没有人理睬。 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后,佳木斯监狱、佳木斯合江检察院、佳木斯市检察院、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一直在掩盖事实真相,尤其是佳木斯监狱伪造、销毁证据,指使他人做伪证证。《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在司法程序中设置层层阻碍或不作为,涉嫌触犯窝藏、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佳木斯监狱勾结伊春金山屯610、佳木斯合江检察院企图私了 秦月明被迫害致死后,佳木斯监狱监狱长叶枫、集训队队长于义枫等人,掩盖事实真相,声称秦月明“正常死亡”,拒绝提供死亡证明,欺骗、恐吓,跟踪家属,并与佳木斯合江检察院勾结,企图私了。在家人寻求真相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多次找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检察长唐加振,希望作为检察院行使其监督职责。然而应当秉公断案的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检察长唐加振,与监狱勾结,诱导家人同监狱私了。 唐加振在与亲属的对话中提到“我昨天那个话,说得非常婉转的,就是说咱不叫赔偿。……咱叫给一定的补偿。毕竟这个人是在你里边死的,这个话呢,你俩看怎么能让你妈去说”;“你考虑考虑我们寡母吧,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吧。那咱这个事就拉倒,你要说不给,那咱俩就接着整”;“咱把这个话说到这个份上,我想他们也会……如果说就象咱们原来谈的,你们就是要这个司法鉴定,到时候鉴定一出来,就是一个心脏病突发,就是正常死亡,到那时候你不火化,按照正常程序,也得给你强制火化了,到时候你什么都得不到”。唐加振还教秦月明的女儿对狱方说“我爸不管是怎么死的吧,我们现在掌握的,或者是我们请的律师也调查过,就是你们监狱也反映有这情况:当时给我爸灌食的时候,造成一定的损伤,……但是你们有没有责任哪?你们给他灌食,……才能造成这种死亡结果,那你们不负责吗?你们看着我们孤儿寡母给点补偿行不行?然后呢。跟他们好好谈,在允许的范围内,补偿的数额不要太大,你们自己回去商量,然后呢,能补偿点就补偿点。那我这边呢,再给你做做工作,我就让监狱长,或者是副监狱长见见你们,好不好?” 伊春市金山屯区“六一零”头目秦汉东,多次给秦月明的家属打电话,为监狱开脱罪责,诱劝其不要追究监狱的责任。为此还特地与伊春市金山屯区政法委韩姓邪党书记,于三月八日专程赶到佳木斯,对秦月明的家人进行诱骗。 秦月明的家人拒绝私了,坚持查明死亡真相,有个公正的说法。唐加振见“调解”不成,便不再遮掩,直接告诉秦月明亲属说已调查过,佳木斯监狱没有虐待事实,公开掩盖真相。当亲属依法要求佳木斯合江检察院立案查明秦月明死亡原因时,唐加振告诉亲属立案也不是,不立案也不是,如果立案怕得罪监狱,不立案怕亲属自己做尸检再查出什么,他再栽进去。《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合江检察院不予立案,公然视法律于不顾 佳木斯监狱看到私了的目的不能达到,告诉家人“可以起诉”。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的亲属依法向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提交控告书,请求佳木斯合江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害人秦月明极度可疑死亡案件,依法追究于义枫、申庆新、徐亮、杜岩、刘淼森等涉嫌渎职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 秦月明的亲属在递交控告书后,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到佳木斯合江检察院询问何时立案,但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接到控告书后,始终未对控告人的控告给予审查立案,也未出示任何不予立案的说明或通知。 《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投诉佳木斯合江检察院,佳木斯市检察院不予受理 面对佳木斯合江检察院知法犯法、不作为、官官相护的犯罪行为,秦月明的亲属来到佳木斯市检察院控申科投诉佳木斯合江检察院不作为。佳木斯检察院控申科隋长青在与合江检察院检察长唐加振沟通后,对家属的态度非常蛮横,当家属问及姓名并指出要控告他时,他的态度才有所收敛。最后他同意收下投诉反映信上交给领导,但拒绝出具书面的签收证明。佳木斯市检察院对佳木斯合江检察院的司法不作为的投诉不予处理。在此期间,秦月明的亲属多次到佳木斯市信访办、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申诉,希望引起各界重视。 与此同时,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秦月明的亲属向佳木斯监狱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佳木斯监狱警察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都不敢接。亲属经过多次与佳木斯监狱监狱长叶枫电话沟通,狱政科的工作人员才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接收了该法律文书,但未出具加盖佳木斯监狱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佳木斯监狱没有给家属一个正式的说法。 4、依法再次投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仍违法不予受理 在多方申诉无门的情况下,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秦月明的亲属来到哈尔滨,先后五次依照法律程序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映佳木斯市检察院、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不作为的行为。每一次他们都是在竭力的推诿,一次又一次的把材料给扔出来,不予受理。最后把家属推到省监狱管理局。 5、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掩盖真相,做出虚假结论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秦月明家人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递交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向其反映佳木斯监狱将秦月明酷刑致死的事实以及四个多月来一直掩盖真相、推卸责任,始终不给家属一个准确的死亡原因说明的具体情况。秦月明家属希望监狱管理局依据法律调查事实,给家属一个明确的说法。 负责接待的政策法规室的尹处长对家属说,他们一定会加班加点的调查,在法定期限内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八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给家属出示了“正常死亡不予赔偿”的决定书,同佳木斯监狱的结论一样。最后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的尹处长说:“我们和监狱就是一伙的,就是跟着吃锅烙的,没办法啊。” 6、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终于立案,目前仍在以各种借口拖延 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秦月明家属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九月九日,黑龙江省高法告知家属,已经立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将在法定的三个月内对此案进行审理。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后,秦月明家属多次要求阅卷都被拒绝,主审法官王滨红一直回避代理人、回避律师,不接电话,经常借有事外出为名不接待家属。赔偿委员会的主任张印峰粗暴的对待家属。秦月明的家属去高院时警察对家属及代理人录像进行录像。现在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已过,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对秦月明一案仍未有任何说法,还在拖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九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第二十条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 在秦月明被迫害致死一案中,中共的司法工作人员各级处处表现出无视法律,做伪证企图掩盖事实真相。他们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形象 秦月明的家属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在逐级控告的过程中,接待他们的多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互相推诿,司法工作人员的表现也多数或是蛮横无理、或是拒不接待,或是动用法警驱逐、或是给家属私自录像,拖延或变相拖延、跟踪、恐吓、监视家属等等。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不再适合担任国家公职。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协调国家社会正义力量及刑事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它的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为了即将到来的历史性审判,追查国际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发表了《关于收集中共法庭系统迫害法轮功的罪证的公告》。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又向全世界发布了《全面收集中共对法轮功迫害罪证的公告》,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罪恶进行全面追查,收集一切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罪证。追查国际协调建立的“全球监视追踪系统”,是分布于七十多个国家近三百个城市的网络系统,有效地监视、追踪在中国大陆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各级党政官员,特别是那些涉嫌部署、抓捕、洗脑、非法判刑、酷刑谋杀法轮功学员的凶手和直接参与封锁信息真相、舆论煽动的责任人。 在此奉劝因秦月明一案还在随同江泽民行恶的人,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同时: 1、交代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所犯罪行; 2、提供参与迫害各级官员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3、提供“610”系统、司政法委和公、检、法等参与迫害的责任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4、提供参与迫害者本人和家庭主要成员任职或就学的单位、家庭地址、电话、传真等; 5、与迫害案例有关的证据,如党内文件、政府部门文件、会议记录、领导批文、电话记录、直接证人的签名证词等; 6、陈述你为制止和保护法轮功学员所做的实事。这是你们的最后机会,如果还执迷不悟,定遭严惩。 在整个司法诉讼过程中,秦月明的家属作为弱势群体,不断受到欺凌和恐吓,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小女儿秦海龙于十一月十三日在黑龙江省双城市遭绑架,现被劫持到哈尔滨市前进劳教所,均被非法劳教一年半。 但难能可贵的是,秦月明的大女儿一直在这条需求正义和公理的道路上艰辛而坚定的奔走着,所到之处,都是唤醒人做一个有良知、有理智的中国人的选择,不做中共的暴力机器与谎言喉舌,分清善恶,脱离中共,共建华夏文明,这是当今中国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这也是让参与者作出减轻自己罪责的一次选择。中共邪党江泽民犯罪集团胁迫利诱他们迫害好人,迫害天理,把他们一一推向不归路,那些数以万计的已经遭恶报的人给家人留下无尽的伤痛。这也昭示着天理的威严,告诫人们:迫害法轮功必遭恶报。奉劝那些迫害法轮功的人,赶紧停止迫害,选择一条利己利人的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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