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2011年3月29日,家住辽宁省锦州市的法轮功学员王素芬在凌河区金屯村发光盘时,被恶人构陷,被白股派出所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锦州市看守所。 那么,白股派出所绑架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有人说是:民政部的通告、公安部的通告(禁令)、最高“两院”的司法解释、人大的《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刑法第300 条。但是,从法律上来讲,这些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合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四款): “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名单中,根本没有法轮功。 所以,直到今天为止,中国现行法律中根本没有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组织,法轮功学员的信仰活动完全是合法的!中共所有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犯罪! 因此,法轮功学员王素芬告诉民众真相,发光盘符合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第36 条,信仰自由。 所以,白股派出所的绑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国家《刑法》、《宪法》等相关法律,并且知法犯法,践踏法律。我们坚信:违法者必将承担法律责任,作恶者更逃脱不了道义和天理的严惩! 白股派出所电话:0416—2810150 请海内外正义人士伸出援手,共同制止这场迫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