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阜新市法轮功学员律桂琴(女,五十七岁),从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经历了多次的迫害,并且于二零一零年被辽宁省马三家劳教所迫害致精神失常。 正常时的律桂琴 |
精神失常后的律桂琴 | 精神失常后的律桂琴 |
律桂琴女士原本体弱多病,患有食道炎、乳腺增生等多种疾病,八方求医,均医治无效,常年被病魔折磨得痛苦不堪。幸运的是一九九七年得闻法轮大法,走进法轮功的修炼后,不久全身疾病不翼而飞,喜获无病一身轻的轻松、快乐,同时,也从大法中学到了遵循“真、善、忍”做好人的道理,从此,内心充实、宁静祥和。 可是,法轮大法,这样一个让无数人身心受益的祥和的功法,目前在全球受到普遍欢迎和赞誉,却因中共少数当权者的狭隘妒忌, 在中国大陆遭到了迫害。律桂琴女士也成了这次血腥镇压的受害者之一。 我们再来看看这次迫害的详细经过。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律桂琴等两名法轮功学员在阜新市经济开发区内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中共残酷迫害的事实真相,一名男子在假意接受了她们赠送的恭贺新年的挂历后,向阜新市经济开发区沙海派出所拨打了诬告电话,律桂琴等遭沙海派出所绑架。 在派出所里,恶警非法审问后,假借送她们回家为由让她们带路,由一名自称“所长”的人带领多名警察对律桂琴进行了非法抄家,见实在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拿才离开。随后又到另一名法轮功学员家非法抄家,抢走了MP3、MP5五台、大法书籍两本。并于当晚将律桂琴等非法拘禁在阜新市新地看守所。 十二月二十八日,律桂琴等在新地看守所被非法关押十天后,看守所的警察欺骗她俩说“收拾东西回家”,可是,八名警察给她俩戴上手铐,并强行押上一辆黑色的特警面包车。将她俩绑架到沈阳市马三家劳教所欲行非法劳教。 在去马三家劳教所途中,律桂琴依然向警察们讲述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和修炼“真、善、忍”的美好,被警察粗暴的打断。到达马三家劳教所后,两人立刻被押往辽宁省劳教中心医院,被强制抽血、透视、量血压等检查。由于两人的血压很高,医院建议放两人回家。但警察还是坚持把她俩拉回马三家劳教所,并和劳教所串通后,又往返医院三次,量了三次血压。最后,律桂琴被关入马三家劳教所。 律桂琴的亲属们知道后,立即到劳教所要求和律桂琴见面。当时马三家劳教所三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张环等人不允许接见,说:“律桂琴不转化、不骂法轮功、不骂法轮功师父就不让见。”在亲属们强烈要求下,才得以见到律桂琴。接见时,发现律桂琴神智恍惚,亲属们就坚持向劳教所要人,要求放人回家治病,遭到拒绝。亲属们无奈,只得回家等待。几天后,负责人张环打电话说要三千元钱给律桂琴看病,被亲属们严词拒绝。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律桂琴被绑架、迫害达到五、六次,被恶警勒索钱财数万元,现已家徒四壁,拿不出钱了。亲属们担心,如果筹钱把律桂琴的病治好了,劳教所的警察就会继续迫害她,让她做奴工,为它们牟利,就更不会放人了。所以拒绝交钱,且一直不断的与马三家劳教所警察交涉,要求他们放人。 到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律桂琴已被迫害得神智不清,精神错乱。恶警害怕承担责任,才叫亲属们来接人。亲属们到达劳教所后,张环等恶警再次勒索三千元医药费,作为接人的条件。亲属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凑齐一千元钱给了恶警,还打了二千元的欠条,这才把人接回家。但是,人虽然回了家,却已经不再是原来那个健康的人! 到目前为止,律桂琴女士仍然处于精神恍惚,神智不清的状态,还不能记忆起并详述在马三家遭受的迫害。究竟马三家劳教所对律桂琴女士做了什么?在短短的两三个月内将一个健康的人迫害致精神失常!施了酷刑还是打了毒针?还希望了解详情的正义人士提供被迫害的真相。 在此之前的数年里,律桂琴女士曾经屡遭迫害 一九九九年迫害法轮功之初,律桂琴女士本着对政府信任的心态进京申诉,希望能用自身在法轮大法中受益的事实,让政府了解法轮功的真实情况,认识到镇压的错误,还法轮大法清白。但是结果在进京上访的路上就遭到中共的无理拦截,根本就不给人说话的权利,最后竟被当成犯人似的押回。 律桂琴女士回到家中后,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派出所警员郭廷连、刘伟、王景春等人经常无故到家中骚扰,并且要求律桂琴违背自己的良心说谎话,写放弃炼法轮功的保证书。律桂琴女士耐心的向他们讲述法轮功是佛家上乘的修炼功法,不参与政治,不想要谁的权力,更不会去夺取谁的政权,于国于民均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而且法轮功学员更不会落井下石诬陷对自己恩重如山的师父。严词拒绝了他们的无理要求。 大约在二零零一年,律桂琴与其他法轮功学员在一起交流切磋炼功的心得,被不明真相的村民构陷举报,阜蒙县紫都台派出所出动警察绑架了律桂琴等十多个人。这些遭绑架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禁在阜新县看守所,后阜新县国保大队接手迫害,律桂琴被非法拘禁了八个月,而且当时的国保大队队长刘明月、副队长王守江敲诈勒索律桂琴家人8000元钱。 二零零三年,四合派出所警察郭廷连,到律桂琴女士家里骚扰,只因看见律桂琴与同村的另外一名法轮功学员在家看法轮大法的著作,不由分说就要把人带走,遭到律桂琴的抵制。郭廷连打电话从四合派出所找人强行将律桂琴抬到警车上拉走,非法关押在派出所内,当时的四合派出所所长孟庆岩(已因迫害法轮功学员遭恶报突发心脏病死亡)妄图敲诈勒索其家人一万元钱,几经交涉,结果家人给了六千元钱才把人要出来。 二零零五年八月,阜新市十八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迫害,律桂琴也是其中之一,阜新市细河区国保大队恶警又敲诈勒索律桂琴家人5000元。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四合派出所警察刘伟等妄图绑架一名法轮功学员,被律桂琴撞上,律桂琴高声大喊,恶警气急败坏,将律桂琴再次绑架到四合派出所,当时的所长庞海波向律桂琴的家人勒索一万元。家人拿不出那么多的钱,最后凑了5000元钱给了派出所,律桂琴才被放回家。 律桂琴女士所遭受的迫害在中国大陆并不是个案,是无数遭受残酷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一个缩影,奉劝那些仍在助纣为虐,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请为你们自己的未来着想,在此曝光出你们的个人信息,意在使你们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在迫害中的所作所为,如果能够悔改,立即悬崖勒马,主动的弥补自己所犯的罪过,你们还能够得到法轮功学员的原谅,否则面对未来健全的法律与公正的审判你们如何解释你们已经犯下的罪行呢? 直接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律桂琴的单位: 阜新市细河区公安分局四合派出所 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沙海派出所 | 阜新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
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 | 辽宁省劳教中心医院 |
绑架押送法轮功学员的特警面包车 |
参与迫害的相关警察: 阜新市细河区公安分局四合派出所 所长:孟庆岩 庞海波 警员 :郭廷连、刘伟、王景春 沙海派出所 所长:张某某 2261776 教导员:谢国田 2261776 13464898885 15504182211 6569899 副所长:赖某某 2261776 辽宁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邮编:123000 值班电话 : 0418-6569154 传真:0418-6569156 局长:檀绍广 6569158 13841855599 15504186166 2263377 政委:程金玉 6569155 13841888598 13188300016 3320988 副局长:温良 6569153 13941839955 15641880056 2908081 副局长:刘东辉 6569153 13464895599 15641891999 6866888 副局长:单德利 6569170 13604987269 15641881133 2809258 纪委书记:张宇航 6569167 13500488811 15641898811 2834266 政治处主任:冯巍 6569157 13941837077 15641875666 3977077 办公室主任:付钟 6569169 13841805051 15641885051 2800718 马三家三大队的恶警与警号: 总大队长:张君 2108050 转化队长:张环 2108455 教导员:张卓慧 2108469、 张磊 2108456、 三大队队长张君
三大队转化队长张环
张磊
法律小常识:为什么说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所有行径都是非法呢?《宪法》第五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一章第五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依据是民政部取缔并不存在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和公安部拼凑的法轮功六不准,以及在媒体上的铺天盖地的造谣诬陷,而从明文的法律文件中至今都找不到任何一个法轮功如何的条款,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的内部通知解释之类的内部文件不能够代表法律,不能够作为迫害法轮功的法律标准,只能说是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的决定。 对很多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刑的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既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什么组织,那么法轮功就不适用这条法律,另外法轮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也找不出来,其实很多审判的法官都知道对法轮功学员判刑是非法的,但是迫于中共的压力,成为了其组织的私人打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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