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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劳教所超期羁押林海英 家人提控告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的林海英,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两年非法劳教期已满,本应解教,但是劳教所以林海英不放弃真善忍的修炼,而对她超期关押。近日林海英的家人已向有关部门控告劳教所的违法行为。

今年四月八日,林海英母亲和妹妹曾到劳教所再次要求放人,劳教所一张姓警察出来敷衍,林母问到期为什么不放人,她支吾回答说林海英违犯所规,问具体是什么所规时,她却说“不要为难我们”。家人提出要见所长,回答说所长不在,但让家人见林海英,这是两年来林母和林海英妹妹首次见到林海英,亲人们看到林海英精神很差,身心疲惫不堪,并得知她现在经常胸闷、气喘;林母见此心如刀绞:女儿只为坚持修炼法轮功做个好人,为何受到如此的迫害?

林海英,女,四十六岁,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八日在向民众讲法轮功真相时,被官渡区国保大队便衣警察以要真相光碟诱捕,后被非法劳教二年。虽身陷牢笼,林海英拒绝放弃修炼,被劳教所剥夺了亲人探视的权利;她在狱中被强迫做奴工,身心受到极大摧残,一次在装车抬重物时晕倒在车上。

以下是林海英母亲和妹妹对云南省女子劳教所超期关押林海英的《控告信》:

昆明市检察院:

我是林海英的母亲。我女儿林海英因修炼法轮功于二零零九年被非法劳教两年,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按“昆劳管决字(2009)第4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林海英应于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解教回家,但是直到今日云南省女子劳教所仍未释放我的女儿,现就云南省女子劳教所超期关押我女儿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希望昆明市检察院对此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维护中国公民的基本合法权利,立即释放林海英。

一、林海英修炼法轮功没有错,被劳教本身就是非法的。

林海英依照《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修炼法轮功并没有违法犯罪。众所周知法轮功修炼真善忍、教人向善,净化人的心灵,教人做好人,并能达到祛病健身的奇效,其祛病健身有效率达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一九九八年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亲自组织的一项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样好的功法目前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得到洪传,有的国家还将其列为警察、学生、公务员的必修课,这些国家政府都清楚修炼法轮功将会给民众的道德水准和整体素质带来提高。

林海英以前有多种疾病,修炼法轮功后不治而愈,她自修炼法轮功后去掉了许多坏毛病,变得能关心体贴别人,从不与人争斗,谁都说她是一个好孩子。自一九九九年江泽民把法轮功推向政府的对立面进行打压后,林海英在遭到不公对待的情况下,在法轮功被欺世谎言诬陷的时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这本身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无可非议。她的行为并没有伤害到谁,相反她的行为对社会、对民众都是有益的。

官渡区国安助纣为虐,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地,采用卑鄙的手段:向林海英要法轮功真相光碟,以此诱捕林海英,反过来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所谓罪名,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将林海英非法劳教两年,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二、劳教所到期不释放我女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所谓《劳动教养决定书》,林海英也应该于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解除劳教回家,但是劳教所至今仍不释放林海英。因到期不见林海英回家,四月八日我们到劳教所询问不释放林海英的原因,一张姓警察敷衍我们,其含糊其辞,劳教所长也避而不见我们。但有人透露:林海英是由于所谓不“转化”,不放弃修炼法轮功才被超期关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按照这一规定,劳教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即使是按照国务院有关劳教的规定,林海英也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条条款,在非法被劳教中又因不放弃信仰被延长劳教期,这种行为更是错上加错,它严重的侵犯了林海英的合法权利。

思想信仰本是意识形态中的问题,信什么不信什么是人的基本权利,古今中外历来如此。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中都没有“思想罪”,中国的《刑法》中也没有对思想定罪的。但是在当今的劳教所里却以思想不“转化”来定罪,作为一个执法机关,这不是在明目张胆的亵渎《宪法》吗?

在林海英被关押了两年多的时间里,因为她不放弃信仰,被剥夺了家人探视她的权利,直到四月八日我们到劳教所要求放人时才得以一见:此时看到林海英精神很差,身心疲惫不堪,她告诉我们:她现在经常胸闷、气喘。看到林海英的这种身心状况,作为他的亲人真是心如刀绞。她告诉我们,曾有一次在装车抬重物时她不堪负重晕倒在车上,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林海英只为坚持修炼法轮功做个好人却受到如此的迫害,天理何在?

三、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打压是非法的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所有的执法机关,十多年来,对法轮功的打压都在滥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给法轮功修炼者定罪,可是至今中国法律中没有一个法律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做出的有违《宪法》的“关于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众所周知把法轮功说成是邪教的仅仅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对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诬蔑法轮功是邪教之后,十一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应声发表了诬蔑法轮功是邪教的文章。江泽民的一句话和一张报纸凌驾于《宪法》之上,把一个有上亿人修炼的群体诬蔑为邪教的本身就是对《宪法》的亵渎,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中国政府从来就没有禁止过法轮功,而真正要打压法轮功的是江泽民,这些年执法机关打压法轮功执行的不是法律,而只是江泽民的旨意,是一个不敢公开的“内部文件”而已。

尽管林海英遭到这种不公正的对待,可是我们并不记恨谁,因为我们知道“善恶有报”的道理,我们不愿意看到最终真正被伤害的是被利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迫害者本身。其实我们也知道这封控告信会给你们带来难处,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里,按照法律程序是很容易处理的,但是在这种以权代法的专制制度下,是很难有法律的公正。尽管我们明知道这样,但是我们还是想把其中的利害关系告诉你们:一个人得有自己的思想,得有自己的良知,得自己去分辨是非。因为一个人在世上无论做了什么,好事或者坏事他都将自己去承受,这可是宇宙的法则,不要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而饮恨于终。

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愿你的善念给你和你们的家人带来美好的未来!

林海英的母亲:李瑞华
林海英的妹妹: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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