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早六时左右,程月娟被辽宁省本溪市平山派出所所长徐刚,伙同平山国保大队,乘坐五辆警车,带领八、九个身着黑衣的警察(一女),从家中绑架到本溪市看守所。时至今日,程月娟仍被劫持在看守所。 程月娟女士,今年六十八岁,是本溪市二针厂的一名退休职工,修炼法轮功之前,腰脱、贫血等症状非常严重。修炼法轮大法后,所有疾病不翼而飞,修炼前的坏脾气也彻底改变。从中受益的她不顾个人安危,告诉别人法轮大法好,教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做事首先为别人着想,就能达到祛病健身的目的。就为这,遭本溪市平山派出所绑架。 从现有的法律上讲,修炼法轮功无罪,信仰“真、善、忍”完全合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共产党员不许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是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的违宪规定。至于两高的司法解释通知、公安部的六禁止公告,都是违宪的。依据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应当予以废止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月娟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炼法轮功是她的自由,宣传法轮功也是她的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采取暴力手段剥夺她的人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十多年来,对大法修炼者做出的判决、监禁,关押等都是非法行为,是对公民权的侵犯,是对全国(包括你我他)十几亿人信仰自由的侵犯,是对法律的践踏,是迫害行为。 而平山派出所伙同平山国保大队带人闯入程月娟家,将他绑架到看守所实施暴力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多条法律条款,不法警察是真正的罪犯,应绳之以法。 首先,平山派出所所长徐刚未经本人允许,闯入程月娟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构成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罪。他从程月娟家抄走大量物品(两台电脑、两台打印机和一台刻录机)和现金(一万余元),构成入室抢劫罪。徐刚劫持程月娟到看守所至今已四个月,构成非法拘禁罪。另外,徐刚捏造事实,陷害程月娟,企图使程月娟受到刑事追究,构成陷害他人罪。 一九九九年,江氏一手挑起了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导致十年来众多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至今,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吴官正、薄熙来等多名罪犯已在西班牙、英国、澳洲、比利时、台湾、德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多国被控告。 平山派出所所长徐刚等人对程月娟犯下的罪行,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得到正义的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