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劳教是中共邪党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之一。劳教这个罪恶的制度是中共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时为迫害知识分子而建立的,这个制度完全是非法的。被非法劳教的法轮功学员可以通过要求行政复议的方式反迫害、讲真相。应该指出的是,中共邪党部门并不具有任何合法性,但是即使根据中共邪党自己制定的法律,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都是非法的,是违法犯罪。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书写格式如下: 第一行顶格要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身份证号、邮政编码,另起一行顶格要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联系电话、单位名称。 另起一行顶格写明——被申请人:×××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地址、邮政编码,另起一行顶格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另起一行空两个字写明——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1)××ד劳动教养决定书”,特申请行政复议。 另起一行顶格或中间写明——复议请求。 另起一行空两个字写明——要求依法撤销×××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的(2011)××ד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下简称“劳动教养决定书”)。 另起一行顶格或中间写明——事实及理由。 另起一行空两个字写明——申请人认为:应依法撤销×××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年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具体理由如下: 另起一行空两个字: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是国务院原则同意公安部制定的规章,并不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形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无权制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故,申请人×××认为:由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是一部无效的规章,×××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无权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2、无论申请人×××是因为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还是因制作、传播真相资料等被劳动教养的,申请人×××都是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故,申请人×××的行为不但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劳动教养”的条件,而且,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保护的。3、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4、法轮功真相--------。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由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撤销×××地(市)作出的××ד劳动教养决定书”,望准予为盼! 另起一行空两个字写明——此 致。 另起行顶格写明——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 另起行右侧写明——申请人(签字): 另起行右侧申请人签字的下面写明——年、月、日。 下面是对一些问题在技术层面上的问答。必须指出的是,我们绝不承认中共邪党部门具有任何合法性,但是即使根据中共邪党制定的法律,中共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也是非法的。 问:劳动教养的审核部门有哪些? 区、县国保大队要对大法弟子的非法劳动教养,必须报区、县公安分局法制部门,由区、县级公安分局法制部门进行集体审核。区、县公安分局法制部门集体审核完毕后,再由区、县公安分局或地(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将《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地(市)级公安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地(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核完毕后,最后由地(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提请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议。 大法弟子应积极利用能接触到各个部门的机会讲清真相。 问:决定劳动教养的机关?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规定,决定劳动教养的机关为地(市)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问:劳动教养的复议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有权选择地(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也有权选择省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复议机关。 问:如果复议机关非法维持了劳动教养决定如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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