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在明慧网报道中,我看到黑龙江省双城市同修杨振玉在火车站安检口被非法抓捕的情况,我想提醒各地同修也都注意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各地同修运用好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对安检口的警察讲清真相,救度他们,同时也给我们自己减少损失。 在中国新年即将到来之际,全国各地(铁路、公路、航运、航空、事业、企业等等)的安检口都会比平时紧张起来,也是邪恶最容易操纵安检人员干坏事的时候,希望同修们正念正行、运用各种方式及时清理邪恶因素,救度世人。这里仅以杨振玉同修的情况为例,介绍一下铁路安检口涉及的法律问题。 铁路安检口涉及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3、《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4、《危险货物运输规则》5、《危险货物品名表》6、《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 根据以上法律,铁路安检口的执法权力主要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即:禁止旅客携带的“三品”。 杨振玉携带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旅客携带的“三品”,也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个人携带的物品,杨振玉本人更没有使用所携带的物品伤害到任何人、也没有给任何公共财产造成损失,行为上不构成任何违法情形,对杨振玉采取的强制措施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给安检人员、家属和相关部门讲真相的时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把上述事件事实归纳为如下四条: 1、杨振玉当日随身携带的物品都是安全用品,不属于禁止进站上车的“三品”范畴,这些物品并没有给当时的现场造成任何危害,没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任何报告。安检口的值班警察拘留杨振玉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的,是越权执法。 2、车站禁止旅客携带“三品”进站上车的规定是公开的,是安检人员的执法依据,在这些公开的规定中并没有禁止携带挂历、对联的规定,更没有公开规定法轮功的物品是禁止携带的。 3、值班警察刘志凯在拘留杨振玉的时候,并没有指出杨振玉所携带的物品对车站和旅客的乘车安全会有什么危险。更没有说明这种预期的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那一条情形。 4、在社会治安案件中,没有任何案例证明杨振玉所携带的物品曾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所有相关的法律原则,相关部门有责任纠正此案,还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以上为面对面讲清真相的一种方法,希望同修们在遇到这方面实修的情况中借鉴,并注意弥补其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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